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已成趋势。不论在互联网业内还是在传统金融业内,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近年来都获得迅猛成长。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既把握好风险防范底线,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已成各方所面对的重要课题和紧迫挑战。

  互联网金融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融入金融服务,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赋能金融产品,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和门槛,实践普惠金融。在“互联网金融”概念中,金融的功能属性、风险属性和契约精神没有改变,但相比传统金融已呈现一些本质上的差异,诸如加速货币去纸化、促进金融服务碎片化、推动金融系统去中心化等。此外,就像生态系统一样,互联网金融具有蜕变性(突破固有形态或边界后产生新物种)、多样性(业务模式呈现出更为丰富的差异)、进化性(迭代演变速度大大加快)等特征。金融生态系统正从一个相对区隔的、静态的、模块化的工业时代,迈向一个融合的、动态的、分子化的数据时代。在转型初期,更多的崭新物种将会诞生,物种进化速度不断加快,生存和竞争的法则也将发生改变。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上述特征,监管模式也应作出调整。我们建议,目前以“产品逻辑+机构逻辑+分业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如果以“园丁式监管”为宗旨,逐步向“大数据监管”模式过渡,将会既有效地防范风险,又极大地鼓励创新,从而实现政府之手和市场力量的良性互动。

  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消费者安全,是金融监管,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前者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当下,对一个服务对象和范围大幅拓宽的行业而言,安全不仅是一种能力,更是一份责任。在这个前提之下,需要鼓励、培育和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也就是说,以“包容性”和“底线思维”来防范风险、以“自然选择”来促进效率提升、以“适时修剪”来规范行业运作,是谓“园丁式监管”。

  随着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演化,行业自我生长、自我纠错和自我完善的能力越来越强,大数据也将成为核心资产,并重构监管逻辑和监管机制。也就是说,围绕数据的生成、传输和使用等环节,采取实时、互动的方式,实现对金融大数据的监管,是谓“大数据监管”。

  这一切的出发点,是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福祉。正如2013年诺贝尔奖得主罗伯特·席勒(Robert J. Shiller)期望的那样,借助技术安排可以为公众利益重塑金融业,打破金融的精英权力结构,促进金融的民主化和普惠,实现财富分配的公平。

  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融合的产物,既具有传统金融基础的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又与传统金融存在一定区别。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加速货币去纸化随着新型金融工具如银行卡、POS机等的出现,货币越来越以电子数据形态存在。互联网将人类社会快速地由工业时代引领进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用户自然、甚至是无意识地参与数据生产,所生产的数据也更多是双向互动的结果。数据将驱动人类的决策和行为,而后者将促成存量数据的沉淀、增值及增量数据的产生。大数据呈现出在线、实时和全貌的特征,不仅可以帮助掌握用户的财务和运营状况,更可以了解背后的行为和动因。因此,数据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信息流和资金流最终都表现为数据流。对金融体系运营状况的感知和监管,将体现为对金融大数据的把握。

  其次,互联网金融将使金融服务更加“分子化”大量的传统金融服务有较高的准入门槛,这后面是金融产品的高交易成本,以及信息流通成本高昂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以互联网货币基金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之所以能够迅速获得数以千万计的消费者认同,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渠道大幅降低交易费用,降低金融市场分割的程度,从而为小额资金设计出碎片化的金融产品。此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定制原本专属于少数大机构和精英,互联网金融则使得被视为“长尾”的普通大众也有机会享受。如同3D打印机,当每一个可控元素以“粉末”而不是“积木”存在时,为任何需求量身定制就成为可能。

  再有,从中长期时间尺度看,互联网金融将推动金融体系的去中心化传统金融机构通过物理网络聚合信息、资金和专业人才,来解决信息搜寻、风险分散和资金供求匹配问题。例如,证券交易所是典型的信息聚合平台,交易参与者越多,交易成本越低,最终形成少数几个规模巨大的证券交易所。而借助互联网的技术赋能,可以大幅降低信息聚合和扩散的成本,使得金融体系更多呈现出“多中心化”乃至“去中心化”的特征。

  除了前面描述的本质区别,在形态和功能上,互联网金融这个生态体系也呈现出与传统金融不同的一些特征。

  第一,蜕变性,即突破固有产品的形态或边界。在突变的时代,存在领先于定义、标准、规范。如果说金融是一个生态系统,互联网金融基因的植入,将促成许多新物种的出现——不仅在产品层面,而且在组织结构和文化层面。互联网金融催生的新物种也许一时不能用现有的金融语言体系加以定义,要以开放的心态去观察和对待。

  从产品和业务来看,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传统产品在线化、改进型金融产品和新商业模式这三个大类。这种分类的依据主要在于与传统金融的差异程度,分类本身并不能说明孰优孰劣。

  传统产品在线化最典型的是通过互联网销售已有的保险、基金、信用卡等传统产品,其产品本质和特征与线下金融产品分别不大,在近期的讨论中有时也被称为“金融互联网”。改进型金融产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思路,对传统金融产品进行调整,或打通原来由不同金融产品承载的多个功能,结果通常是产品更灵活、门槛更低、使用更方便等。新商业模式则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务,在业务本质和属性上与传统金融产品存在很大差异,几乎很难找到传统金融下的参照物。

  第二,多样性,即业务模式呈现出极为丰富的差异以众筹为例,从回报模式来看,既有以被投资项目的股权、资产收益权作为回报,又有以被投资项目的产品作为回报;出资人与募资人的关系,既可以是入股,又可以是合伙、赞助,还可以是捐赠。从某种程度上讲,P2P平台也是众筹的一种,即基于借贷关系的众筹。如果用生态系统来类比,“众筹”好比“哺乳动物”,只代表一种繁殖方式,而每个细分物种都有极大差异。因此,过早地将某些互联网金融业务简单归类和定义,并制定该定义下的标准业务规则,往往难以适应实际情况。

  第三,进化性,即产品迭代速度大大加快,面临的进化压力日益加大。进化压力来自于创新科技商业化的速度,和这一过程中用户的选择。互联网迅速抹平信息不对称的特质,物种进化速度会更快。哪怕是已被归类的某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内涵也会被不断刷新。以支付技术为例,之前被认为典型的支付模式有POS机刷卡、网银PC端支付、手机银行等,但是出现了很多新的支付技术创新,如近场、二维码、声波支付,还有基于生物特征的支付。每种支付模式本身也在不断演变,例如生物特征从基于指纹发展到基于虹膜、静脉等。在不断演化中,新的支付模式有时又难以归类在之前的定义之下,比如线上和线下的界限正在被打破。原来以使用终端为依据来区分不同支付模式并分类加以监管的方法,在移动互联网“连接一切”的大趋势下面临理论上的挑战。

  金融生态系统正从一个相对区隔的、静态的、模块化的工业时代,迅速迈向一个融合的、动态的、分子化的数据时代。在转型初期,更多的崭新物种将会诞生,物种进化速度不断加快,生存和竞争的法则也将发生改变。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性

  金融的核心功能之一是跨越时间和区域完成资源组合和配置。只要未来和区域差异带来不确定性或风险,金融业务就具有风险。传统金融领域所存在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同样存在。如何做好风险管理,是所有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必须做好的基本功,来不得半点侥幸。

  尽管与传统金融具有类似的风险属性,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性又有所差异,这些特性也正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需要防范的重点。

  第一,操作风险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更加依赖信息技术和系统开展金融业务,可能面对黑客攻击、账户资金被盗等风险,需要更加完善的防范机制和技术。

  第二,信用风险。涉及借贷行为的互联网金融,也和传统金融一样有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主要通过现场调查来评估借款人信用能力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兼具劣势和优势。一方面,互联网企业与客户的接触将更多地以非现场方式发生,及时掌握客户真实、完整的信息需要克服技术和体制等方面的困难。对于互联网上流动的海量信息如何去伪存真、防范欺诈风险也提出了更多挑战。另一方面,许多互联网企业本身就在经营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支付业务,能够及时掌握客户信息,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更好地识别客户风险,而传统金融机构往往依靠现场拜访才能了解客户信息,频率低、成本高。

  第三,投资风险。投资风险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即投资本身的风险和对投资风险的揭示。投资本身的风险是由投资标的所决定的,在这一点上和传统金融并没有什么不同,比如目前互联网货币基金与传统货币基金在投资标的方面没有太大差异,投资风险是差不多的,都属于低风险范畴。然而,互联网在信息传播和扩散方面的速度远远高于传统渠道,向消费者,尤其是长尾消费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避免误导性陈述,就显得更加重要。

  第四,政策风险金融是受到严格监管的经济领域。传统金融模式运行多年,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远未达到成熟和稳定的程度。互联网的边际成本非常低,互联网金融受政策影响的程度比传统金融大得多。任何一条哪怕看起来非常小的政策改变,都有可能改变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格局和行业生态。这就要求企业更加关注政策的变化,同时考验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和魄力。

  特别地,系统性风险值得关注。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引入和推广大数据分析,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整体有效性;同时减少实体经济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融资依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通过一些渠道放大系统性金融风险,例如,互联网金融或许会增加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安全的研究,正如行业本身,依然在初期探索阶段。然而我们确信,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先进的风险理念,是否在人才和系统上给予足够、甚至是具有前瞻性的投入,能否在用户心目中建立安全的感觉,将是这家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素之一。

  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范式

  (1) 传统金融的监管逻辑

  金融监管模式由金融服务模式所决定。在中国,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基于机构逻辑和产品逻辑,形成了以“分业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这种监管模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其一,按有形的产品分类。清晰严格的产品分类是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起点。经过多年发展,传统金融业务相对稳定,为清晰严格的产品分类提供了可能,并且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业务规则和监管模式。

  其二,按特定的机构准入。金融业务向来是受到国家高度管制的行业,而管制的对象是以符合准入认证资格的机构为单位的。在这种制度下,只有符合资格的机构,才可能从业,而不符合资格的机构,不可能依法开展和开拓任何与金融相关的业务。

  其三,分业监管。根据业务和机构细分门类,形成了分业监管的格局。各个监管部门针对这些机构和业务分别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这与传统金融服务模式是相适应的。

  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呈现出蜕变性、多样性和进化性,如果仅聚焦于产品和机构本身,将越来越难以维持稳定、清晰、严格、实用的分类。即使暂时对某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做出严格分类,也可能由于技术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很快需要重新定义和分类。因此,“业务和机构分类+分业监管”为核心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从长期看需要有所突破,迫切需要创新的监管思维和监管模式。

  (2) 关于从“园丁式监管”走向“大数据监管”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既需要监管,又需要培育,既要解决当前的问题,更要放眼未来的发展。我们建议监管机构采取从“园丁式监管”逐步向“大数据监管”过渡的路径,来取得“监管与培育”、“当前和未来”良性互动的平衡关系。

  “园丁式监管”的理念,就是以“包容性”和“底线思维”来防范金融风险、以“自然选择”来促进效率提升、以“适时修剪”来规范行业运作,同时对核心变量采取量化监控。

  其一,“包容性”是指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前述特征,需要鼓励、培育和呵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所谓“底线思维”,是指所有金融业务,当然也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都必须遵守基本规则,例如不得参与非法集资诈骗、履行反洗钱义务、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确保交易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等。监管机构不必在制定和修改规则上疲于奔命,而可以采取主动,事先预防金融风险的发生。企业也可以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在基本规则范围内展开创新,形成良性竞争格局。至于基本规则的制定,可以在理论基础上,结合业界实践,经过与各利益相关方充分沟通和讨论后出台,并根据其成效及时修订。根据“底线思维”逻辑,监管者可以通过对核心变量采取量化跟踪监控,及时发现和控制金融风险。这就好比园丁对花园里的花进行“体检”。事实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化,传统金融体系下的核心变量,如货币供应量、利率、准备金率、存贷比等,本身的内涵和影响也会发生变化,新的核心变量很有可能会产生。监管的理念、理论和技术手段也需要不断创新。

  其二,“自然选择”是指在市场机制有效运营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参与主体的自主性,开展自发创新和自由竞争,让市场来决定成功者和失败者。打个比方,与“农夫”采取“播什么种子、收获什么果实”的策略不同,好的“园丁”并不规定花园里只能种哪几种花、比例如何,而是允许百花齐放。这一点也是由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变化、难以事先规划的特征所决定的。谢平等人就提出,行政化手段与互联网精神相悖,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互联网金融发挥其核心优势的能力,因此必须只是一个仅在初期使用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某一形态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始成形,就应当立即退出,让权于行业自律组织。

  其三,“适时修剪”是指针对不规范的企业和做法,适时、精准地出手,确保这个行业在健康轨道上发展,而不是高频或过度对互联网金融的日常事务和常态竞争进行干预。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修剪”重点应该放在系统性风险的预防上面。在系统性风险出现和蔓延,像传染性疾病一样影响整个生态体系之前,需要事先防范。

  “大数据监管”的理念,则是指通过动态、实时、互动的方式,通过金融大数据对金融系统内的行为和其潜在风险进行系统性、规范性和前瞻性的监管。

  尽管“大数据监管”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但我们相信,这个远期目标必须在“园丁式监管”的培育下,等整个行业满足两个必要条件,才可能实现。其一,是监管的分布化和动态化。以属地、业务、机构等为导向的监管将会逐渐弱化,更多去监管针对数据及数据背后所代表的行为。其二,是监管的协同化。金融行为越来越深地嵌入人们日常生活,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这种变化将促使金融业监管者与非金融业监管者之间增加跨界协同。以数据为纽带,监管者之间的交互将越来越频繁,监管框架和规则也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其三,大数据配之以有效的分析和呈现工具,不仅能让监管者迅速观察到已经和正在发生的事件,更能让其预测到即将发生的风险和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这样,监管者可以动态地配置监管资源。

  互联网技术正在把人类从工业时代带入数据时代。其本质和深远的影响,将不亚于将我们带出农耕时代的工业革命。在可见的将来,新的产品、商业模式和组织结构将不断涌现,原有的生存和竞争法会被修改。正如气候变化带来寒武纪生命大爆发后,每一个物种都需要时间在生态体系中找到自己的最终位置。看似简单的干预,可能给整个生态体系带来意想不到的连锁反应,甚至可能使生态体系朝着出乎意料的方向演化。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守望者,监管体系及其背后的理念也面临进化压力。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中,监管者如果能更好地扮演“园丁”角色,平衡和协调行业组织、互联网金融企业、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技术功能、社会角色和经济利益,从而逐步过渡到以“大数据”为特征的良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见搜狐证券:通过“大数据”监管互联网金融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