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23日,由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发起并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牛津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第三届“2014北大-斯坦福-牛津: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此次研讨会下设“网络治理与网络中立”“移动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等六个专题。
交叉内容与版权:欧盟的最新发展
交叉内容与版权,交叉内容到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会对互联网如此重要?互联网可以让我们用很多新奇有趣的方式接触到网上内容,而我们每个人也一直都在这么做。比如,我们在社交网站上可以分享链接、图片,可能也有记者或者媒体工作人员会在网上发布他们报道的一些视频,或者有一些艺术家会用网上的图片进行一些混搭、混编。
正是因为这些互联网技术让我们的剪切、粘贴、混合、拼凑技术成为可能,而这些技术在传统纸媒时代是很难做到的。我们可以在博客上或者社交网络上分享一个链接或者嵌入一些特定内容,但是内容的交叉使用如果发生在商业层面上,就有版权问题。因为权利人认为他们的版权受到侵害,他们希望可以扩大版权保护。同时,与版权相关的规则对消费者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从法律保护角度来说,消费者可以预测并评估风险,比如浏览或者使用某内容的行为是否合法。与版权及交叉内容有关的一些案件在欧洲非常多,欧盟曾出台了三个很重要的决定都与交叉内容有关。
所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到网页浏览是否合法这个源头上。首先,欧盟法院曾经审理过一个案件,即英国的Meltwater案,它主要是以新闻类目来提供新闻出版,然后将新闻内容提供给众多的订阅户。英国法律规定,Meltwater不需要相关的许可证,但最后还是被新闻订阅和发放新闻许可证的机构告上了法庭。而最后的审理结果还是比较简单的,即Meltwater需要许可证。这个案件随后上诉到英国最高法院,最后又上诉到欧盟法院,它的核心问题就是Meltwater是否需要获得许可?因为当我们在浏览网页时,甚至在点击Meltwater提供的链接时,就在电脑上形成缓存,进而进行复制应用。
Meltwater是否需要获得许可?答案很简单:不需要。而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因为最近英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复制、设计与专利法》第28条(执行欧盟指令)认为,对合法地使用版权,如果说复制不是无限期地存储在硬盘上,就可以科技与技术的名义进行传播,这个也是欧盟法院最后的判决。如果没有缓存技术,互联网是没有办法正常运作的,因为它涉及到对网页最基础的使用。因为只要浏览网页,都会形成复制或者缓存。
第二个案例是Svensson案,该案与内容链接有关,比如把一篇文章或者一个文章标题超链接到网页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呢?《欧盟信息社会版权指令》中提到对版权人需要高度保护。然而这样的保护必须要体现如何定义“向公众传播”,谁是公众?怎么样才能算是公众?而之前定义中公众的范围很大,比如我们在法庭的受审室或者在等待室里面播放音乐,那么听音乐的人是否需要支付版权费呢?所以这涉及到谁是公众的问题。因为所链接的文章是对整个公众开放的,观众可以直接点击链接,而不需要付费和通过任何特殊的防火墙,就可以直接去阅读。所以通过因特网进行链接的文章是不会造成版权问题的,但在这里有收费和其他一些保护措施。因此,我们必须要做一个区分,即付费的用户和更加广泛的免费用户之间的区别。
第三个案例是德国Bestwater案,一家水过滤器的制造商通过一段视频来做过滤器广告,而它的视频也被嵌入到其他网页中,它可以随YouTube通过小窗口下载。在这里也有一个新问题,嵌入第三方内容是否构成向公众传播呢?如果说这个内容在YouTube上面可以免费获得的不仅仅是链接,而是嵌入的内容,以这种技术协议的方式嵌入到第三方,是否又构成了向公众传播呢?它是否也涉及到版权问题呢?它是否绕过了技术保护措施呢?CJEU(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在这方面没有深究,但是我认为这个问题还是悬而未决。
我们从这三个案件中可以获得什么结论呢?CJEU在这种交叉案中基本是采取一种自由态度。总体来说,这三个案件都是为了让我们看到一个机制,即我们交叉内容的使用在未来还会存在。但是我们现在有非常多的问题,不只是原则问题,还有一些细节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嵌入的内容是一种反竞争使用会怎么样?比如沃尔沃公司做了一个网页,然后嵌入到大众的汽车上,在广告中说大众汽车做得不好,大众汽车质量很差,这样一个反竞争使用会怎么样?版权人的合理收入是什么样的?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作者介绍
Rogier Creemers,牛津大学传媒法律与政策比较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中国媒体政策和政治变动之间的关系。拥有鲁汶大学汉学硕士学位,国际关系和冲突管理硕士学位以及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