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今天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加多宝公司 “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广告宣传已经构成虚假宣传,无形中将属于王老吉商标的商誉转移到了加多宝商标上,侵犯王老吉合法权益,判决加多宝停止使用相关广告语,消除影响,并赔偿王老吉300万元。
据了解,王老吉商标持有者广药集团,及授权使用者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在起诉中称,自2014年3月24日,加多宝公司便陆续在网站、报刊媒体、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广告用语。可事实上,加多宝凉茶直到2012年5月才面世,之前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证明颁给的是王老吉凉茶,商誉应该由原告享有,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
对此,被告加多宝公司方提出,涉案广告内容引用的是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客观真实,且涉案广告所表达的含义与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统计结果一致,表述清晰明确,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也没有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害,不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审理后提出,从涉案广告语的内容来看,加多宝集团确实获得过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2007-2013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或销量第一名的证明,涉案广告语的内容是有一定依据的。但从广告语的表达方式上来看,2007年至2011年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显示,获得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是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王老吉牌凉茶,而涉案广告语则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的内容进行了选择编排,表达为“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对于普通的一般消费者,在首次接触涉案广告语时,可能会得出加多宝品牌凉茶在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上连续七年荣获销量第一的荣誉这样的认识,进而认为加多宝品牌具有至少七年的历史,误解该商品的商标具有其本不存在的特点,从而使加多宝公司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
法院认为,不可否认王老吉商标商誉的存在为日后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王老吉凉茶销量具有不可磨灭的积极贡献,涉案广告语却将王老吉商标有意识地进行忽略,真正的用意是将凝结在王老吉商标中的商誉转移到加多宝商标之上,侵害了二原告的正当利益。
据此,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等广告用语,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
宣判后,法官分析说,本案是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系列纠纷案件中一个非常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件,涉案虚假宣传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加多宝商标存在七年之久的误解,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还忽视了王老吉商标对于凉茶销量的贡献,无形中将王老吉商标的商誉转移到加多宝商标上,损害了二原告的正当利益,因此,二被告的涉案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见法制网:“自称“中国第一罐”被认抢占商誉 加多宝需赔偿王老吉3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