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23日,由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发起并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牛津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第三届“2014北大-斯坦福-牛津: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此次研讨会下设“网络治理与网络中立”“移动互联网对社会的影响”等六个专题。

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牛凯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


互联网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正在全世界得到普及和发展,使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深刻的变化,未成年人是人类的未来和世界的希望,同样不能拒绝网络。以中国为例,第七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普及调查报告的显示,城市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超过了92%,农村的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超过了80%。互联网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未成年人带来学习、交友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使他们的身心发展受到广泛传输的不良网络信息的影响。网络交流空间的有效监管体系尚未形,未成年人互联网问题已经出现,并且日益凸显。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健康使用网络,远离网络的负面影响,防止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并且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快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历程。我们正在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加强网络保护。
  一、未成年人网络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网络成瘾。网络成瘾是指个体反复过度使用网络导致的精神行为障碍,表现为对网络的再度使用有很强的欲望,同时可伴随精神及躯体症状。网络成瘾这个问题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很多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荒废了学业,甚至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第二,网络色情与暴力。如同真实社会一样,网络这一虚拟社会也充斥着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这些不健康的内容无孔不入,尤其色情网站,其不健康的内容以更加露骨的方式呈现,往往使未成年人深陷其中。
  第三,网络欺凌。网络欺凌是指个人或者群体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网,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折磨、威胁、辱骂、羞辱某人,一再伤害的行为,与传统的欺凌方式相比,网络欺凌目前已经从校园扩散到社会,影响时间持续比较长,表现形式多样,并且往往多次重复出现。
  第四,网络黑客。网络黑客是指一切未经允许或者授权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的人,有着高智慧和高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本应该成为该领域的佼佼者,但是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就会导致未成年人网络黑客的出现。未成年人网络黑客行为,也必然会触犯法律。
  第五,网络犯罪。是指利用网络实施的或者基于网络的诱因实施的,与网络具有一定相关性的犯罪现象的统称。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并且中断了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过程。
  二、立法是解决未成人网络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给网络空间创造一个可靠的安全的环境。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是我国依法治网的先决条件。目前我们国家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立法情况,大致是这样一个情况:
  第一,法律,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第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等。
  第三,其他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四,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
  此外,各省也制订了地方性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还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实施办法》,总的来说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或多或少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本原则、精神、办法,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提供了有利的尝试。即便这样,但是还存在着层次低、范围窄,缺乏法律责任的缺陷,依然不能适应互联网迅猛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的对策建议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网新办,已经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纳入了立法计划,年内将完成初稿。关于这部条例,我认为首先在理念上应该遵循以下理念: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对儿童进行优先保护的理念等。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体现中国立法特色与吸收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网络个人行为和网络虚拟群体之间的关系;弘扬社会主旋律与保留个性空间发展的关系;国家管理与网络自由秩序的关系;法律手段和技术手段的关系;政府、司法机关与社会团体、网络服务业的关系。
  这个条例的内容应该包括政府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几个部分:
  第一,政府保护,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条例里,政府承担着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在政府保护的规定当中,应该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平等权、安全权等基本权利,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研究,促进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力量。
  第二,家庭保护,主要是鼓励家长普及熟悉电脑和网络知识,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当未成年人浏览网站的时候,家长应该守护在旁,或者在电脑上安装过滤软件。
  第三,学校保护,主要是系统的规定学校应当建立能够适应网络时代的教育者队伍,教育部门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队伍,电脑基础教育的培训,提高他们驾驭网络能力,掌握网络教育方法。
  第四,社会保护,重点规定网络从业人员、网络服务机构应当自律,要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网络服务机构的自律意识,网络服务业要端正经营宗旨,杜绝不良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
  第五,司法保护,重点规定国家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方面的义务,不仅应该积极履行在诉讼中的基本职责,还应该在司法保护中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规范司法案例报道中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序等。
  第六,法律责任,要具体规定违反条例应该受到的法律处罚,根据具体的情节给予制裁。


作者介绍:牛凯,法学博士,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社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