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内著名的字库字体开发企业——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汉仪公司”),状告江苏某日化公司和福建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经过公开审理后,已对该两案件分别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在两被告使用汉仪公司“秀英体”字体的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单字中,有6个单字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两被告未经授权对该字体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具体要求:一、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不得继续销售涉案的商品。二、两被告须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分别为2.8万元和4.8万元。
争论由来已久:单个美术字是否享有著作权?
据了解,国内的汉字字库开发企业主要有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具有近二十年的从业背景,期间各自开发了百款以上的汉字字库,在市场上应用广泛。但是,由于多种历史原因,绝大部分使用都未经授权。字库开发企业饱受盗版困扰,运营较为艰难。
最近几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加强,字库企业开始奋起维权。然而,维权过程中有关汉字字库中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一直是业内的争论焦点。
去年12月,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宝洁公司未经授权使用“飘柔”二字构成侵权一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字库整体享有著作权,但是单字则不享有著作权。而在该案的二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则没有就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做出定论。
此间,有关方面也曾针对这一问题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业内专家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一方认为,字库中的美术字,是字库开发企业雇请专业设计人员,通过逐一创意构思创作的特殊汉字,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应该享有著作权。另一方则认为,字库中单个字由计算机程序产生,产生过程容易,同一字体中的各个汉字之间风格雷同,因此不具有独创性,不享有著作权。
南京中院:具体分析,详细论证涉案美术字的“独创性”
2010年,汉仪公司发现福建某公司和江苏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注册商标“城市宝贝”和“笑巴喜”上分别使用了“汉仪秀英体”字体,并且在其生产的商品外包装上大量复制使用。因此,汉仪公司将两公司起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了判决,判决认为:“汉仪秀英体”,以其独特的字体笔画特点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设计者邹秀英在此基础上就其确定的艺术风格,对字库收录的每个单字根据字的笔画多少,在既定的间架结构框架下,对每个单字的重心、空间划分、黑白对比进行了合理的编排,然后根据字库中单字整体艺术风格须统一、协调的要求,对每个单字逐一进行适当的修正,使之从整体上体现设计者的艺术风格,实现设计者的创意和追求的完美艺术效果。由此可见,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设计完成的秀英体中的大多数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寓意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但是法院同时也指出汉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如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非常有限。其笔画特征与现有公知的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具有区别性特征的独创性。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法院认为,字库中单字完成设计后,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制作成适宜计算机适用的字库软件的过程,只是因为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复制手段更先进而已,软件只是承载单字复制品的介质,是供计算机使用再现单字的一种工具,软件运行结果本身并不能产生字库以外与字库内艺术风格相同的单字。字库是单个书法作品的集合,一种书体的字库从整体上体现字库内所有单字的笔画、结构特征协调统一的艺术风格,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角度看,一种书体的字库与其他书体的字库相比,具有明显的显著性和区别特征,因此,从艺术风格整体协调统一的表达方式意义上说,字库整体也是一部作品。但是正如上所述,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我们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涉案被告使用“汉仪秀英体”所设计的“城市宝贝”和“笑巴喜”等7个汉字中,除了“笑巴喜”中的“巴”字因独创性不够明显而被否定之外,其余6个字则均具有独创性,并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进而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