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之间的纠纷,历经四年时间,多次诉讼,终于修成正果。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爱帮网擅自复制大众点评网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新浪科技、techweb等行业网站纷纷发表消息,对此案件结果进行了报道。
作为这个案件中原告大众点评网一方的代理律师,笔者经过分析后认为,这个案件对于行业规则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此案件确立了垂直搜索服务的行为边界
本案件的被告爱帮网是一家知名的垂直搜索服务网站,其网站提供的内容绝大部分来源于事先经过人工筛选的目标网站。其中,原告汉涛公司经营的大众点评网由于知名度高用户量大,高质量内容自然也非常多,从而成为爱帮网重要的目标网站之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充分举证证明了“爱帮网中大部分优质内容均来自于大众点评网”这一事实,并且指出,爱帮网在复制这些内容的时候,仅仅将极少量的个别字词用“…”来代替。据此,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使用,已经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超过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事实上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汉涛公司的合法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因此,爱帮科技公司的行为,客观上是有竞争目的的市场竞争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网络环境下的经济秩序,对市场竞争产生了损害,已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述判决内容清晰的给出了垂直搜索服务的行为边界,那就是—垂直搜索服务的提供者不得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通过技术手段对来源网站构成市场替代,否则,将构成对来源网站的不正当竞争。我把它概括为“禁止市场替代原则”。
二、“搜索”不是“挡箭牌”
作为此案件的原告代理律师,笔者有幸经历了双方的整个交涉过程。在起诉爱帮网之前,大众点评网就曾经通过多重途径公开或者直接向爱帮网明确表示不希望被其“垂直搜索引擎”“收录”。在起诉后,大众点评网仍然没有放弃呼吁爱帮网停止侵权行为,然而,爱帮网一直以“搜索引擎”自居,并拒绝停止其侵权行为。甚至在诉讼过程中,爱帮网还多次宣称,如果不希望爱帮网收录,大众点评网可以自己进行技术屏蔽。然而,就在原告大众点评网、本案一、二审法官的明确询问下,爱帮也没有给出一个供目标网站用来屏蔽其“搜索引擎”的技术方案。面对这样的状况,二审法院认为:“爱帮科技公司在得到汉涛公司函告明确要求其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内容并提供拒绝搜索的技术方案后,至今未提供令汉涛公司满意的纠纷解决途径。在认定爱帮科技公司已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判令该公司全面停止使用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爱帮公司认为该项判决过于严苛,为考虑对搜索引擎行业的必要保护,但二审法院认为,运用法律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恰是对相关行业和公平竞争最好的保护和支持。故对爱帮科技公司该上诉请求,法院明确予以驳回。由此可见,被爱帮网一致奉若“挡箭牌”的搜索引擎托辞,根本无法为其恶意竞争行为提供庇护。以巧取豪夺为商业模式,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三、本案赔偿数额为何可以达到高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法定赔偿额度的高限为人民币50万元。本案中,被告爱帮科技公司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被判定赔偿原告上海汉涛公司人民币50万元,达到了上述高限。爱帮公司上诉认为,判决赔偿额度过高,希望考虑在双方之前已经发生过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爱帮公司已经向汉涛公司做过一次赔偿的情况而进行酌减。
事实上,本案一审法院之所以取法定赔偿额的高限判定爱帮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从时间来看,爱帮公司侵权时间长达四年以上;从内容来看,爱帮网复制大众点评网的内容数量巨大;从情节来看,爱帮网置大众点评网的多次警告于不顾,持续侵权,恶性明显。如此长时间大范围的恶性侵权如果不被判令承担高限赔偿,法律难容。
因此,二审法院判定,“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本案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爱帮科技公司并未提出赔偿数额歧高的任何事实、理由或法律根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结语
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之间的四年恩怨到现在已经告一段落,孰是孰非已经非常明确。但是,面对今天的互联网现状,笔者仍然需要呼吁——互联网经营者应该努力为用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而不是通过投机取巧、“搭便车”、“贪小便宜”来抢占份额。面对博大精深的互联网应用,网络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主创新来获得自己应有的利益,“搭便车者”终究无法笑道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