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由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与《中国版权》杂志社联合主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内容聚合与深度链接的法律问题。研究院微信将陆续推出研讨会的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网络加框链接的版权法规制

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现有版权法对加框链接的定性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则,加框链接的法律定性相对比较清楚。尽管学理上有所谓的服务器标准与用户感知标准的争议,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到目前为止没有法官直接适用用户感知标准。有的法官通过举证规则在一定意义上运用了用户感知标准。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直接按照《著作权法》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是不行的,我主张考虑修改现有的《著作权法》或者司法解释,使得能够直接用《著作权法》追究提供深度链接的服务商或者加框链接服务商的责任。

在已有的版权法的框架下,加框链接、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一样对待。无论是提供普通链接,还是加框链接,技术上都是让用户得知某一个作品的URL地址的信息,然后用户在自己的电脑上与第三方的网站建立起联系。按照传统的《著作权法》认为,网络服务商在设置加框链接的时候,只是告知用户链接信息,没有提供作品的任何内容,自己的服务器上也不需要存储作品任何的实质性内容。

这个环节没办法追究链接设置者和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那从播放的角度可不可以?播放也不可以,因为按照《著作权法》,可以理解为用户自己在家里播放,这种私下播放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责任,更谈不上公开播放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机械表演。但是我认为这个理解有扩张的余地,用户用自己的手机播放和在KTV里面用点歌机点歌没有太大差别。现在《著作权法》最大的问题是,无数的决策者或者学者更多的执迷于这些技术上和细节上的差异,忽略在利用作品的过程当中,从作品中获利和利用作品商业价值的方式与传统方式是一样的。仅因为一些技术上的差别,就拒绝承认直接从作品上获利,拒绝适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规则来规制这些行为是不可行的。

在处理加框链接问题的时候,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著作权法》来处理?我认为要区分两部分利益,一部分是第三方被链接的网站的利益,另一部分是著作权人的利益。举个例子,一个人在网上做盗版,其他的APP设置连接,这时做盗版的人不享有任何版权法意义上的利益,但是加框链接者却让他的服务器很忙,损害了一个正常网站服务器持有者的利益。类似于病毒式的攻击,与著作权没有任何关系。著作权人是受害人,网站也是受害人。特别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跟网站的利益要分开。很多人认为用不正当竞争就可以,为什么还要用《著作权法》?因为著作权保护的利益与不正当竞争不同,两种情况分开处理才是正确的思路。

二、规制加框链接的必要性

加框链接的积极效果:从设链者的角度,方便调用网络资源;从社会的角度看,加框链接同普通链接相比,进一步方便了用户对于网络资源的访问,也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网络多媒体作品的访问体验。比如,搜索引擎、网络收音机等。

但是其消极后果是加框链接可以规避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主体的控制。德国和美国都不承认深度的加框链接会侵害著作权的利益。理由是,一旦把作品放在一个网站上许可别人传播,提供加框链接的人只不过让作品传播的更广,所以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这个理由不能够用来否认加框链接者实际上是一个替代性的独立的提供者的角色,甚至比原始的授权人获利程度更高,因为不需要承担服务器的资源,这是核心所在。同时,还会损害著作精神权,损害被链接站点商业利益(含非版权利益)。

三、著作权法的规制模式选择

如果法律不干预会怎样?假如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如果著作权人自己有办法阻止损害发生的话,那法院的干预就没有必要。从技术上是不需要干预的,通过技术措施就可以。一个网站如果不希望别人盗链可以设置robots协议,甚至设立加框和用户访问的密码。问题在于很多时候著作权人跟网站没有关系,著作权人不经营网站,无法在网站上设置技术措施。所以这个思路在很大程度上混淆或者忽略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网站的利益不一致。这个技术措施还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受保护的技术措施。我们不能够寄希望于著作权人自己通过技术措施的方式,来降低加框链接的影响。另外,可以把广告都放到作品当中,加框链接的时候就为著作权人播广告了。这个能够维护一定的利益,但是不是所有的著作权人都这样做的,因为还要关注用户体验,不可能把所有的作品广告都融入作品当中。

因此没有办法通过技术措施或者改变商业模式,来降低加框链接的影响。应禁止未声明来源的加框链接,理由是加框链接的社会收益有限(相对普通链接而言),改善后的用户体验直接以牺牲著作权人利益为代价。加框链接的受害者多为有商业价值作品的权利人。这些人大多反对加框链接。要求多数人采取防盗链措施,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的确有很多的网站不在乎加框链接,但是它们通常也不是设链者追逐的目标。对外宣称接受他人设置加框链接,比采取反盗链措施要容易的多。采取反盗链措施,会妨碍普通链接,也会损害更多用户的体验。

四、禁止加框链接的理论基础

主流意见的缺陷:对于网页或客户端上的加框链接,上述解释则过于简单,忽略了网页或客户端软件实际运行的诸多技术细节,将用户依据设链者指引访问被链接作品的行为简化为单纯获取URL地址信息。同时,也过度关注临时复制件的复制行为,并据此来定性链接行为。最后,忽略了用户与设链者之间通过网页或客户端的互动,将用户端电脑屏幕上发生的所有事情都归结为用户的自主行为,与设链者无关。

替代性的解释方案:在解释设链者所控制的网页或客户端的法律属性时,我们可以参考合同法上的“自动售货机”或“电子代理人”理论。受控制的网页或客户端是设链者赖以与用户互动的“电子代理人”。因此,设链者需要直接为它的“行为”负责。引入实质呈现的标准,无论通过加框链接还是在服务器上上传,只要用户在一个网站所控制的页面上能够完整呈现版权的内容,就认定是网站自己在提供,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而不再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同时《著作权法》也应该设置一些合理的例外。

最后强调一下,在《著作权法》领域应该警惕一种趋势,不要过分执迷于技术上的细节,忽略了《著作权法》原本的目的,让著作权人能够控制作品的商业化并提供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