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委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承办,腾讯公司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协办。
     互联网分论坛“互联网法律问题研究”设“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与国家战略”与“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秩序的建构”两个议题。有来自工信部、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等机关单位的官员和各级法院的法官,各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与学生,各大互联网公司的法律顾问,以及多家媒体记者100余人一同畅谈法治中国的互联网发展之道。

平台竞争的实质与规制

王红霞 中南大学法学院

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产业和传统产业相互交织,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很多让人困惑的现象,比如浏览器和视频打起来了,即时通讯工具和安全应用软件打起来了。我提炼出两个观点,一是跨业竞争。传统市场竞争都是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上所展开的,是经营者对于特定的产品、特定的服务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竞争,现在出现跨业竞争,我们应该怎么进行评价呢?二是补贴消费,补贴消费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免费,另一方面是以两大打的软件为代表的逆付费现象,称之为补贴消费。这跟传统的市场交易不一样。在这样的新的竞争模式和交易模式出现之后,我们的竞争法应该如何适用?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诉讼?

一方面涉及到一些垄断案件,另一方面还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案件,到目前为止至少有80多个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在垄断案件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讨论。在不正当竞争领域,最高法院的主审法官写过相关的文章,梳理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二是虚假标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问题;三是一些新的内容。“滥用”这个词应该如何界定其实非常模糊和不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如何进行解读,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这个话题基础上,尝试去讨论一下到底平台竞争是什么或许能有所帮助。

一、平台的定义

平台是透过某种服务吸附,引导或促成双方或多方的交易或交互,并通过有效的价格结构从中获利。目前,特别竞争法领域里借鉴了经济学上关于双边市场的概念,认为平台应当是媒介双边的用户,平台本身需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相互具有需求依赖的用户群,并且他们具有交叉的网络,而且是整体的定价策略。但是我认为到此为止可能不足以揭示平台竞争的实质。

平台是市场结构的进化。平台各用户群以及用户群和平台企业的关系是,平台企业首先向终端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汲取资源,再向另一边用户提供此资源,满足另一边用户与终端用户的交易或交互的需求。也即,平台企业通过开发终端用户,在另一边市场开展真正的经营及竞争活动。虽然这与此前的各种论述似乎二致,但重点在于,终端用户本身对于平台企业的意义与一般市场中的交易对象有实质性不同:终端用户群是平台的资源或说生产要素。终端用户之所以会成为生产要素在于其无法将其对平台使用产生的外部性内生化。平台企业面向终端用户市场的一切行为不应理解为交易行为而应视为是资源开发活动。 平台与各参与方的关系不应简化二维扁平关系,而应表征为“平台-客户”的外部主线关系和“平台—用户”的内部关系。

二、平台的分类与竞争实质

可以把平台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模式是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比如典型的淘宝网。在这种平台上,特别是淘宝本身,在卖家和买家过程中透过互联网应用起到服务支持的作用。但是有趣的是,如果我们从科斯的角度来看,市场是大量交易机会的集合,某种意义上,以讨论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事实上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市场。它存在于市场和企业或者市场和经营者之间的。之所以替代了市场,是因为节省了交易费用。所以可以把这种平台视为市场某种意义上或者某种功能上的替代。

另一种模式以搜索引擎为例,平台一方面开发免费的用户,另一方面以搜索引擎的广告经营来获利。假使是这样,现在流行的双边市场方式会让人觉得这是两边的交易,但是如果把它框定起来看,也就是说平台与所开发的参与方或者免费用户的关系并不是交易关系,而是一个生产资料的开发关系。换句话说,如果我们把平台竞争看作是用户的争夺,那么这个问题可能会相对的简单一些。这种争夺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体现得更为明显。客户端争夺访问频率、访问密度。对于平台来说,用户的意义不仅仅是消费者,更重要的是平台的生产资料,是生产要素,这个竞争的实质是要素的竞争。但是用户作为一种要素与其他的生产要素的差别在于,它既不像一些基础的资源或者厂房,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得完全的所有权,也没有办法通过一个契约来进行有效的绑定。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或者说生产要素与平台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非所有权的非契约的一种松散方式,核心就在于用户这种生产要素是人。如果平台想要开发自己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只能通过更优质的应用来吸附用户。这就可以进一步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跨业竞争,因为大家争夺的都是用户。我们也能解释免费不是逆付费,因为大家要为自己的生产资料付费。

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适用进行一些反思。无论用什么方式,兼容或者不干预或者非公益下的干预,都是从客户端竞争这个角度思考时可能提炼出的东西。假使我们能够提炼出一些新型的权利,提炼出一些新型的义务的话,可以使《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适用更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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