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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委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承办,腾讯公司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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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分论坛“互联网法律问题研究”设“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与国家战略”与“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秩序的建构”两个议题。有来自工信部、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等机关单位的官员和各级法院的法官,各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与学生,各大互联网公司的法律顾问,以及多家媒体记者100余人一同畅谈法治中国的互联网发展之道。
崔书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互联网对于推动中国产业转型升级和国民经济信息化、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国民福利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电子商务、网络社交、线上搜索、防毒杀毒等领域,崛起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的互联网公司,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奇虎360、京东等,还有一些垂直电商如唯品会、聚美优品等也各具特色,在各自领域取得不凡成就。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将深刻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生产方式、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和国家治理模式,并对传统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人类社会将会迎来智能化生产和生活的时代,科技让生活变得更美好将日益成为现实。
一、互联网产业的特点
(一)快速迭代,今天的冠军可能就是明天的出局者
传统行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往往是以3年、5年甚至10年为周期的,而互联网行业则要快得多,像智能手机每年都会有大量新品推出,而微信等社交软件、360等杀毒软件则几乎每个月都有更新,每年都会推出换代版本。可以说快速迭代是互联网行业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如果没有持续的创新,今天的冠军可能就是明天的出局者。就以社交软件市场为例,曾经风靡全国、十分强大的MSN已经宣布退出中国市场,而就在QQ雄霸中国市场之际微信迅速崛起,大有一举超越QQ之势。
(二)自由竞争,国家底线监管促进了行业发展
我国的互联网企业绝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依靠自身的努力不断创新,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发展起来。同时,国家对互联网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这为产业发展提供了难得发展机遇。在政策相对宽松、国家对市场较少干预的条件下,互联网产业才有了今天的发展。最近,国家又提出“底线监管”原则,继续对互联网产业采取宽松政策,这必将促进互联网的持续快速发展。
(三)规则缺失,企业行为边界模糊不清
法律的发展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速度,企业的很多行为合法与否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规则的缺失导致企业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边界模糊不清,这影响了互联网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例如搜索领域的Robots协议、利用自身优势平台向客户收取较高的费用等。这些行为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搭售、捆绑、拒绝交易、强制交易等问题。
(四)规模效应,互联网企业都在极力扩大自身规模
互联网服务大多在线上提供,其边际成本接近于零,同时一项服务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其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成倍增长,并对已有用户形成巨大的黏性。这些特点要求互联网企业必须不断扩大用户规模,快速形成规模效应。同时,那些没有形成规模的产品和服务将会逐渐被市场所淘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7-2-1格局,即相关市场的第一名占据70%以上的份额,第二名占据20%的份额,第二名以后的竞争者合计占据不足10%的份额。
(五)未来难料,PC互联网向移动互联网转型的挑战
谈到互联网的发展阶段,从行业竞争的角度只能说现在上半场已经结束,下半场刚刚开始。互联网行业竞争的上半场主要是PC互联网阶段,下半场主要是移动互联网阶段。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大互联网企业均感受到深深的危机,在PC互联网阶段得成功的企业,并不能保证在移动互联网竞争中就一定胜出。流量、平台、产品特色、用户体验等因素在竞争中的作用在不断发生变化,唯有适应市场变化的企业才有机会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竞争中笑到最后。
二、竞争政策在互联网产业中的适用
(一)有效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得到有力惩戒
竞争政策适用于互联网行业应当考虑到这个行业的特点,并且在适用方式上作出必要的调整。如前所述,低违法成本导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针对这一痼疾,应当从立法和执法方面采取措施:第一,立法方面应当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制定针对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实施细则,明确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二,执法方面应当提高执法效率、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及时的执行,让违法者得不偿失,让守法者受益,创造守法竞争的市场大环境。
(二)慎言垄断,反垄断法的适用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
规模效应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行业必然会出现市场规模很大的企业;但快速迭代的特点又决定了这个行业很难存在长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当年如日中天的诺基亚已经衰落,MSN也退出了市场。打败这些巨头的不是竞争对手,而是行业特点使然,他们都是被自己所打败。因此,反垄断法的适用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慎言垄断。因为今天的巨头可能明天就会衰落,反垄断法只有在市场不能解决问题时才应出场,并且应当从行业发展前景角度谨慎处理行业出现的垄断行为。
(三)捆绑搭售,多样化产品组合是否具有行业合理性
搭售、捆绑在反垄断法上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需要在其自身合理性和对竞争的可能损害之间进行微妙的平衡。具体到互联网行业,这一问题就更加复杂,每个当事企业都主张其多样化的产品组合具有行业合理性,并且能够提高消费者福利,并且否认其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上的搭售和捆绑。对此,我仍然主张三点:第一,界定当事企业的市场地位;第二,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第三,充分考虑互联网行业的特点。
(四)鼓励做大,为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更大空间
鉴于互联网行业的规模效应和竞争的国际化,我国应当鼓励企业进一步做大作强,并为为互联网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更大空间:第一,积极支持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第二,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时充分考虑互联网的规模效应和国际化的激烈竞争;第三,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涉嫌搭售、捆绑、排他等垄断行为时,全面考虑各种合理的抗辩因素,以消费者福利为依归作出合理的判断。
(五)开放平台,优势互补基础上实现产业共赢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竞争主要体现为平台竞争、产业生态链的竞争。拥有巨大平台的公司纷纷采取开放平台战略,与中小企业在优势互补基础上实现产业共赢。当然,这其中也能会出现垄断问题:第一,大企业通过收购中小企业从而扼杀潜在竞争对手,这可以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予以防范;第二,大企业实施实施排他交易、拒绝交易、搭售、捆绑、超高定价、价格歧视等行为,受害企业可以就此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或到法院起诉,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然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构要做到公平、有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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