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委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承办,腾讯公司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协办。
  互联网分论坛“互联网法律问题研究”设“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与国家战略”与“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秩序的建构”两个议题。有来自工信部、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等机关单位的官员和各级法院的法官,各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与学生,各大互联网公司的法律顾问,以及多家媒体记者100余人一同畅谈法治中国的互联网发展之道。

移动互联网时代信息安全犯罪的发展与应对

陈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如果说互联网时代使得传统犯罪从现实社会拓展到网络空间,那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进了网络犯罪的空间拓展,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然后再向移动网络空间的犯错拓展。根据2014年CNNIC的报告,当前移动网络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手机犯罪,移动互联网的接入方式包括2G、2.5G以及3G和WIFI形式,因为WIFI稳定性强,没有流量限制,所以WIFI使用规模也不断提升,而WIFI的发展趋势也是尽可能多的对公共场所进行热点覆盖,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设立伪WIF来获取被害人的信息。

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包括三大领域:人与人、人与商品以及人与信息。

在人与人的关系当中,主打社交和熟人关系的移动即时通讯发展迅速,目前即时通讯软件也在引入社交元素,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沟通、分享信息和上传照片或者视频,具有非常强的传播能力,即时通讯为生活带来了方便,同时也为犯罪创造了便利,利用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谣言、暴力、恐怖、欺诈、色情信息等犯罪行为,相对于微博、论坛等等开放式的平台,微信等通讯工具通常是以熟人为媒介进行闭环传播,微博开放性更强,搜索以及辟谣都更为容易,基于移动即时通讯闭环传播的特性,在防止网络传播谣言,或者程序方面应当配合主管部门来加强监管,同时应当建立不良信息的及时处理控制机制。

在人与商品关系当中,移动在线支付手段逐渐普及,资金流动更为便捷。近年来我国的移动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用户规模达到1.44亿,使用率为25.1%,移动支付的普及存在三个方面的因素,移动支付手段自身具有一些便捷性,比方说支付宝钱包以及腾讯公司的微信支付等等这些都是移动支付迅速发展的特例。移动支付的核心是智能手机,智能手机不仅控制全部支付过程,而且还可以通过短信验证。用户只需要将网络中的智能手机绑定银行卡,利用手机号码、密码和身份信息就可以完成支付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犯罪人通过向手机植入木马,进而控制手机。上述类型的案件只是传统的盗窃案件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变形,它的犯罪行为的分工更为明确,隐蔽性更强,被害的范围更广泛。应当重视技术防控和法律制裁,开发安全软件,提醒用户安装软件,提高防范意识等举措,有助于减少木马植入的风险。

在人与信息的关系当中,移动搜索成为用户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根据2014年的统计,中国手机搜索是近两年来整体搜索引擎增长的主要动力,移动搜索主要是通过手机来上网完成的,利用手机上网搜索会制造一些新的犯罪模式。比方说初为人母的妈妈通过手机来搜索,如果犯罪人他通过指定网站上的服务端代码,未经授权地将这些个人信息采集出来,打包卖给奶粉行业的商家,商家就可以通过这些个人信息,针对性地进行电话回拨来进行推销,被害人可能会错认为是运营商泄露的。针对这种行为如何来进行定罪量刑,问题在于用户通过移动搜索所留存的手机号码、手机型号是否可以视为公民的个人信息,从而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只是在2012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3年下发了《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等。

移动互联网时代瞬息万变,技术在创新,犯罪也在更迭,与此相应我们在防治和打击移动网络犯罪时更需要将技术与法律融合,多部门相互配合,共守移动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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