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北京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委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承办,腾讯公司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协办。互联网分论坛“互联网法律问题研究”设“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信息安全与国家战略”与“移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秩序的建构”两个议题。有来自工信部、商务部、证监会、银监会等机关单位的官员和各级法院的法官,各知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与学生,各大互联网公司的法律顾问,以及多家媒体记者100余人一同畅谈法治中国的互联网发展之道。
风险规制的悖论:个人信息安全与行政干预
陈昶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
从私法的角度来说,个人信息权与互联网可能处于一种三方的紧张关系,互联网可以分为ICP和ISP,在侵权法上就是自己行为和他人行为,他人行为主要是从互联网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角度考察的。微观信息安全下的紧张关系主要是平台商的责任,如果出现了被侵权人,在找不到侵权用户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很多侵权上的难题。因为平台商提供平台,可能会引发实名制或者非实名制的问题,平台服务商要大量收集信息,收集后也同时会有储存和分析,信息安全责任很多时候就集中到网络服务商上。
从宏观的关系上来看,因为政府要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进行风险管控和规制。实际上网络服务商尤其是平台服务提供者,需要对收集的信息进行重组,进而提供相应的服务。在信息重组过程中,需要进行服务模式、技术创新,但任何创新都具有不确定性,相应地会产生风险。对于网络用户来说,虽然一方面在享受服务的便利,但同时也受到信息安全的威胁。政府可以作为网络用户保护、信息保护的一个上位权力干预者,同时对网络服务商来说也是一个权力的干预者,既有相互的依存规制,也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所以在微观与宏观信息安全关系下,产生了风险规制悖论,网络服务商需要对网络服务的模式进行创新,这是其不断发展的动力。在创新过程中,新事物必然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就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这既有技术开发商的不确定性,也有服务模式的不确定性,还有政策的不确定性。对服务商来说,它总是希望有一个创新预期,对创新的预期、创新的安全与创新的成本都有一个安定性的需求。对用户来说,个人信息一旦脱离他自己之后,他一定会对个人信息使用的范围有一个预期,也就是其信息安全。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从信息法的角度来看,人是由很多信息抽象组成的,人肉搜索也是通过认识关系总和的方法进行的。这样就存在一个范围的预期、信息安全的预期还有控制成本的预期,政府作为公共安全的守护者,必然有一个对社会风险的预期,政府要保证一定秩序,如果创新造成秩序的不稳定,政府会进行干预,有一种安定性的需求。
这个悖论模型就是“确定”规制“不确定”产生“新的不确定”:以“(不)确定干预”管制“不确定性风险”产生“不确定效费比”。
逻辑上,现在国家强调创新驱动,强调经济上的发展,政府有公共服务管理的职能,对安全秩序还有追求。政府的工具就是行政干预管理,但存在的问题也涉及到原始权力发生,权力扩张。从服务商的角度来说,传统产业现在出现了“互联网化升级”趋势,另外互联网企业也在往传统方式上靠,我们可以称之为“传统产业化扩张”趋势。服务商用信息控制和重组的方法就会产生派生权力,商业上的扩张变成模式重组和信息重组,反向扩张就会触及社会网络的方方面面,基本上形成一个闭合式的从上端到下端都形成的社会网络。政府的公共性重合和互联网的公共性重合就会发生冲突和矛盾,出现一个镜面效应,虚拟空间本来是网络企业管理,原来物理空间是由政府管理,现在两个重合以后当然会出现冲突。边界冲突包括:公共性与经济性冲突(政商边界);商业领域与隐私领域冲突(商私边界);政府权力与私权冲突(公私边界)。
问题的本质在于利益交织产生的权力(利)扩张侵害了传统权力(利)范围和各自核心利益。那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三方面来说:1、各归其位:从用户的角度来说,对信息的支配需要强调其核心利益;从服务商的角度来说,对信息的加工需要强调其核心利益;从政府的角度来说,也就是信息变成一种模式之后的产品监管。2、各得其所:廓清传统权(力)与衍生权利范围以及核心利益范围。3、各司其职:在利益与冲突交织中构建利益合作模式,与冲突管理机制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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