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平台出现盗链,造成了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信息平台提供者是否侵权?日前,徐汇法院在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阿里巴巴作为信息平台提供者也被作为共同被告推上了被告席。
  本案中,两家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环保用品生产公司因网络盗链对簿公堂。原告称,被告在阿里巴巴经营的“1688”网站上发布了原告公司的相关信息,但是点击进入之后,却被链接到了被告公司的主页,很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解和混淆。于是,原告将该公司和阿里巴巴一起告上了法庭。
  盗链的公司侵权无疑,但是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阿里巴巴是否要承担责任呢?阿里巴巴称,自己作为网站运营商已经在相应网页上提示用户遵守法律法规,并且自己拿到诉讼材料后也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询,尽到了提示义务和事后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为网站的信息交流提供技术支撑,提供的是信息平台的维护工作,若要求其对于所有信息的内容及传送均进行筛选和审查,超出了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存在主观过错时,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供阿里巴巴公司不予配合的证据,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见腾讯科技:“阿里巴巴提供信息平台出现网页盗链被判无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