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三年,影视行业受疫情冲击较大,不过我们也看到柠萌影视、乐华娱乐成功上市,爱奇艺开始盈利,小成本文艺片《隐入尘烟》票房过亿,大制作正能量《长津湖》勇夺影史票房第一,网大《兴安岭猎人传说》分账突破4400万元,还有微短剧兴起……
影视行业在艰难的市场环境下乘风破浪,历经沉浮与变迁,又充满生机与活力。 今年开年以来,线下《流浪地球2》《满江红》等优质影片票房持续走高,线上《狂飙》《三体》等优质电视剧热度不减,影视市场复苏势头强劲。
但未来不会一帆风顺,所以不能等待,而是要做好准备,合规发展。 纵览近三年来影视行业发展变化、监管政策调控方向、风险纠纷处理概况,我们会厘清这个行业的发展脉络,重新思考其发展现状与趋势。
投资算收益
影视投资一般是指对影视项目的投资,具体包括现金投资、IP投资、股权投资等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项目开发,从而获取项目的版权收益。
过去三年,在新冠疫情大环境下,影视行业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减量提质、降本增效成为影视行业发展的主调。 减量提质、降本增效短期内加剧了上游供给侧资金不足、产量锐减的艰难局面,但能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过去三年,广电总局实施了统筹疫情防控和推动行业平稳发展的有关措施,如鼓励国家级产业基地在疫情期间为入驻企业提供减免租金,还编制了《“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强调推进新时代电视剧精品创作。 电影局出台了免征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还发布了《“十四五”中国电影发展规划》,强调电影是锚定文化强国的重要事业。 这些政策在短期内解决了部分影视行业的困难,也为行业长远发展坚定信心、指明道路。
过去三年,影视项目投资纠纷点主要集中在融资、投资收益分配、投资款返还等问题。 其中融资纠纷主要源于部分项目参与方在没有融资权利的情况下擅自对外融资,结果导致投资方的投资收益分配无法落实。 而投资收益分配纠纷主要源于项目不能按时播出,从而导致项目投资收益无法如约支付。 投资款返还纠纷常见争议点是有固定收益的投资合同法律性质是否属于借款合同; 如被法院认定为借款合同,则借贷利率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点有最高额限制,无法按照投资合同约定主张全部固定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东阳嗨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投资合同纠纷中,北京高院根据双方投资合同中对投资收益的明确约定、署名约定、衍生品开发收入由双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获奖荣誉由双方共享等,阐述了投资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给有固定收益的投资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及相关合同设计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另外根据近年来发生的北京拾贰映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鑫联必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北京智谷百合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吴某合同纠纷等多个涉投资合同纠纷案件来看,公司股东在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况下,尤其是一人公司,法院一般会认定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纠纷对投资者追债有重要参考作用,也应引起影视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债务承担限度的思考。
制作定方案
影视制作一般包括项目策划、IP采买、剧本创作、剧组组建、拍摄、后期制作、行政审批等。
过去三年,广电总局颁布了《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明确了行业制作标准和技术规范,还启动了国家电视剧版本存储管理工作。 电影局启动了电子政务平台影片审查功能,不再受理未经电影政务平台的影片审查申请。 另外广电总局对国产网络剧片实施重点监管,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均实施许可管理,要求该等类型的节目均应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同时规定国产重点网络剧片应使用统一标识,准确标注发行许可证号,固定于片头的显著位置展示。 还有广电总局公开发布了禁止播出某艺人参与制作的节目的决定,既对行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也为相关受害方主张权利提供了事实依据,避免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过去三年,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行业组织发布了《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 (试行) 》,为剧组的工作流程管理、安全与保障、劳务报酬、生产管理提供了十分有价值的指导规范; 此外,前述行业组织经广电总局批准,还联合制定、发布了《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对影视行业演员聘用的合法合规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操作规范。
过去三年,影视制作纠纷点主要集中在IP改编权限制、剧本质量验收标准不明确、劳务费用支付不及时、制作费支付条件是否充分、不能过审导致项目制作延迟引发的合同解除等问题。 其中IP改编限制问题是影响整个影视项目开发的根本性问题,如果IP存在重大问题或据此改编的剧本存在抄袭问题,则可能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开发、播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舞台剧《五维记忆》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中,北京高院对于不同类型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判断的标准,较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中对同类型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实质相似性判断,进行了更深层次的法理分析。 如该判决书指出“侵犯改编权的成立,不以作品体裁、类型的变化为要件,可以是相同类型作品的改编,也可以是不同类型作品之间的改编。 在包含语言文字、音乐、图画、舞蹈等多种形式形成的不同作品进行著作权层面的相似性比对时,应当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广大受众的一般感受为基础,而不能受创作者对于其作品的个性化理解的限制。 ”
在影视项目制作阶段,需要重点注意不可抗力影响、监管政策变化、主创道德条款设置,这些问题均会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正常开发以及后续商业价值的实现。 其中需要重点注意,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疫情不是监管政策,相关拍摄、制作合同中约定因政策问题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条件时应有所界定、区别。 虽然疫情虽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应注意识别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因为疫情防控措施所致,在霍尔果斯香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娄文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西藏梵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影剧分公司合同纠纷等多个创作、制作相关合同纠纷中,被告方均主张疫情影响了合同履行,但是实际上相关合同履行不能非疫情所致,因此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另外监管政策的变化不一定属于不可抗力,如在御唐文化发展 (天津) 有限公司与安徽百鹿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限古令”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也做了比较充分的阐述。 此外,近年来几位重量级艺人违法犯罪问题再次给行业敲响了警钟,“道德条款”应是主创聘用合同的标配,建立艺人背景调查、舆情监测、换脸技术、受损证据留存也是影视公司应有的风险防控方案; 当然,艺人对制作方要求的反向道德条款也应值得重视和尊重。
商业找边界
影视项目商业化一般是指项目发行、广告、衍生开发,进一步而言,项目发行根据不同发行渠道有所区分,主要包括网络媒体、电视台、电影院等,另外不同渠道获得项目收益的合作方式也不尽相同; 广告根据成片制作与传播渠道也有所区分,主要包括植入广告、贴片广告等; 而衍生开发的细分范围根据项目影响力则更加宽泛,主要包括周边实物产品、游戏授权、跨界授权等。
在监管层面,广电总局、电影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其中还明确演员以饰演的影视剧角色形象进行广告代言的,应当取得影视剧版权方的授权许可。
在法律纠纷层面,影视项目商业化纠纷点主要集中在许可费支付、植入广告、衍生品开发等问题。 其中许可费支付纠纷主要源于内容违规导致无法播出从而导致许可费支付、退还纠纷。 植入广告合同纠纷主要源于项目能否播出或按时播出、植入广告权益能否在项目中执行及执行是否到位等。 而衍生品开发纠纷主要源于无授权开发影视项目同款产品或擅自使用影视项目素材为其相关产品、服务宣传,动画作品是衍生品侵权重灾区。
关于影视项目发行,需要重点注意2021年新著作权法关于影视作品的分类及权利归属的调整、广播权范围的变化、广播组织权范围的扩展,需要对影视项目发行合同做出相应限制、调整、权利边界划分。
关于衍生开发,还需要重点注意新兴衍生开发方式,如元宇宙场景下对影视作品的使用、NFT数字作品涉及到著作权权利,也需重点注意权利边界所在。
影视作品的商业开发还会涉及IP、剧本、演员肖像、音乐、字体及其他相关服化道素材是否有充分完整权利的限制,都会涉及到如何划分权利边界。
宣传寻出路
传播趋立体
影视作品天然具有传播属性,只有通过传播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而传播引发的法律问题最为繁重、复杂。
随着受众文娱消费习惯的变化,以及技术进步带来的消费方式的变化,近年来,短视频平台已经成为最受欢迎的网络视频媒介,VR影视也正在颠覆传统的观影模式。 但是如上所述,短视频对整个影视行业的冲击非常严重,而且VR影视还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竞争、监管问题将会直接影响传播渠道及终端的发展变化。
过去三年,影视行业的法律纠纷绝大部分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点主要集中在盗播、IPTV回看权利、短视频平台对影视作品的侵权等问题。 需要注意盗播影视作品不仅是违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是影视行业的毒瘤及重点打击对象。 如2021年的“人人影视字幕组”侵犯著作权罪案,“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约683万; 被告人梁永平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还有 “韩剧TV”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韩剧TV”非法复制韩剧795集、韩国综艺节目2127集供人观看,从中收取广告费,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为221万余元; 相关人员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19万元至13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另外涉及到IPTV回看的几个案件,如爱上电视传媒 (北京) 有限公司与贵州广电新媒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爱上电视传媒 (北京) 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告方以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广播组织权来抗辩权利方的主张。 但是广播组织有权禁止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属于禁止权还是许可权尚存在一定争议,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晰时,著作权人需要通过合同明确广播组织的权利,否则会造成权利冲突。
在降本增效的行业背景下,分账合作是长视频平台的重要发展趋势,腾讯视频2023年开春就公布了最新网络剧分账合作模式。 以分账剧而言,腾讯视频以有效正价会员开通数为分成逻辑,爱奇艺以会员观看时长为分成逻辑,优酷以有效会员观看时长为分成基础逻辑。 可见,分账项目的价值和收益直接由用户决定,制作公司与平台共担风险,赢得用户也成为制作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随着长视频平台分账业务规模持续增长,整个影视行业将深度走进用户,对于长视频平台而言,既要防止刷量、账号出租等违规行为,也要合法合理调整会员收费模式。
最后,如何应对影视行业的
不确定性?
黑天鹅事件罕见、影响极大而且不可预见,疫情就是黑天鹅事件,不仅对影视行业,对绝大多数行业都造成了严重冲击。 除此之外,类似情况还有自然灾害、战争等各种不可抗力。
塔吉布在《黑天鹅: 如何应对不可预知的未来》中说人们喜欢艺术作品,不仅仅是因为艺术品本身,还为了使自己感到属于某个群体。 而其对黑天鹅的应对办法是避免从众思维,在受到正面黑天鹅事件的影响时,应积极进取,即使失败也是有限的损失。 而受到负面黑天鹅事件的袭击时,应消极保守,理性审视和管理风险。 对于影视行业而言,我们 要合规发展,理性审视已经发生过的黑天鹅事件,汲取相关经验教训,最大程度减少行业发展的障碍、降低项目开发的成本。
如果说“黑天鹅”代表着不确定性,那么灰犀牛理论让我们欣喜。 灰犀牛是大概率且影响巨大的潜在危机,影视行业已经明显存在的灰犀牛包括争议纠纷、主创艺德、VR观影方式、短视频消费习惯等,一些灰犀牛已经扑面而来,甚至已在正面撞击、反复撞击整个影视行业。
关于如何应对灰犀牛,米歇尔·渥克在《灰犀牛: 如何应对大概率危机》中指出,要乐于倾听和思考那些令人不太愉快的事情,还要保持乐观,具备将危机看成是机遇的能力。
对于影视行业而言,我们要根据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我们既要主动解决争议纠纷、主创艺徳问题等常见问题,又要乐观面对VR观影方式、短视频消费习惯等新的市场环境,持续创作、传播优质影视作品,增强创作、传播能力。
总之,尽管影视行业存在一些不确定性问题,但是这个行业一直在成长。 我们只需坚定信心,积极迎接各种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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