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晚,第12期腾讯互联网大讲堂在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大讲堂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和电商责任问题进行主题演讲,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张钦坤博士分享了电子商务行业对此次消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活动还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副教授和赵红梅副教授作为嘉宾参与点评讨论,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朱巍博士主持。

 

 

12期 图片.jpg

 

讲座现场


  杨立新教授首先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情况并主要介绍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问题。杨立新教授认为赋予远程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之所以遭到反对,是受商业环境和国人消费观念的影响。反悔权这一在全世界已达成共识的观念应该在中国确立。但是也要分情况讨论,冷静期制度的设立需要符合中国的交易环境,对于消费欺诈等不诚信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第二,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问题。我国采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主要解决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二者局限在违约损害赔偿当中,杨立新教授认为在这次的《消法》修改中应当完善惩罚性赔偿,从违法惩罚性赔偿扩展到侵权惩罚性赔偿,从两倍赔偿逐渐变化。第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杨教授认为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是有矛盾的,在这次修法的过程中要根据《侵权责任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关于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问题。他认为要加强消费者信息的保护就要增强司法保障,设立最低额的赔偿,将法律落实到实践操作中。第五,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目前规定的说明义务,都是不跟随责任的义务。此次在《消法》应当特别强调此问题。第六,关于交易平台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杨教授介绍说,此次修法将交易平台概念扩展到网店,网站经营者可能要承担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很有可能打击到整个电商行业,所以在此问题上要参考一下国外的立法司法经验。第七,关于消费者的概念问题。杨教授建议消费者的概念不应局限于个人生活需要,可以修改为个人家庭需要。并且适当扩到团体、单位。最后杨立新教授还介绍了消费者协会的定位和职能问题以及消费者行政和消费者团体的关系问题。
  张钦坤博士主要是从互联网从业者的角度谈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问题。张钦坤博士认为冷静期和平台责任制度的引入应该结合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是一个创造性的突破。企业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来解决消费者保护问题,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应该考虑何种解决方式更优。关于电商平台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张钦坤博认为首先应该确定的是电子商务企业本质上提供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商仅对信息负责,若也要对线下商品质量和侵害权益的后果负责,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未免过重。假如实行了不真正连带责任,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网站经营者的实名制,押金问题。以及作为第三人忙于应诉的问题,其中可能存在着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张钦坤博士总结到立法的立足点应该是促进产业的发展,对于并不强大的互联网产业,法律应该给予更多理性的看待,对于市场竞争和商业模式能够有效解决的问题,可以留给市场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的赵红梅老师和吴景明老师也分别就《消法》的修改谈了自己的看法。 吴景明老师认为,关于冷静期的设置,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交易行为,只适用于非现场购物,同时有十几类不适用,比如说报刊书籍、电子软件、个性化量身订作的以及所有影响二次销售的都不适用。冷静期应该解决的是消费者不喜欢的问题。他认为平台责任不会给互联网行业造成致命打击,承担连带责任后还有追偿的权利,主要是我国目前技术上不成熟,没有健全责任机制。最后吴老师还简单介绍了拆分销售的问题。赵红梅老师认为,关于冷静期赞同张博士的观点,电商的规则设计应该把其作为商家的竞争机制,不建议不分青红皂白制定统一的规则。其次赵老师反对网站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把网络平台商当做一个普通的经营者看待。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她认为用公益维权应该更符合其本身的规律。关于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借鉴美国的思路,主要通过集体诉讼解决。
  在提问环节有同学提问道:“如果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后,互联网平台可能向一些商户收取保证金,如果保证金最终由消费者承担的话,这是否是风险社会化,是否具有正当性?”杨立新教授回答指出:对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建议组织人员翻译外国的规则,多多借鉴国外经验,研究与我国目前做法的区别。
  活动过程中,现场听众积极与发言人进行互动,现场气氛热烈,讲座结束后仍有同学不愿离去继续与演讲嘉宾探讨。此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