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下午,中国互联网企业法律沙龙(第四期)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对中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影响研讨会在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成功举行。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专家与腾讯、当当、京东、网易、苏宁、太平洋等企业的代表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会议由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张钦坤博士主持,中心研究员冯明杰、曹修、赵治、潘勤毅、彭宏洁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
  本期沙龙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各位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围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探讨立法深意、表达行业关切、提出修改建议,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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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场景


  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张钦坤博士首先向大家介绍了消法修订的背景、主要变化及重点条款。随着信息网络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针对这种新的消费模式,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实际,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这次修正草案做了相应的调整。一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针对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问题,草案中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二是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引入冷静期制度,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销售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第三,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些规定对电子商务有较大影响,从业务流程的设计到责任的承担都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
  他表示互联网企业法律沙龙的定位是“聚行业之智,倡辩论之风,形科学共识,促产业发展”,一方面希望大家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提出对消法修订稿相关条款的看法和建议,同时也希望各位专家从中立的学术研究或者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的角度出发,来分析互联网行业所提出的建议是否恰当。
  易迅网法务部总监曹修首先介绍了易迅网就7天退货的实际执行情况。易迅网自2006年创办以来,就推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特色服务,用户购物7天内对所购商品有任何不满意,如符合服务规则,均可申请无条件退货。他认为,修正案草案有关反悔权的规定应有限制条件,如果无限制推广“七天无理由退货”会导致大量的消费者纠纷,造成个人、企业、社会多方面的成本增加,不利于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其次,国内目前尚未建立针对电子商务等新兴商业模式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现实中许多消费者因成本过高而最终放弃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如果引发的争议不能及时低成本解决,也不能发挥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作用,反而可能导致职业维权人士恶意投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另外,由销售经营者承担无条件退货产生的经营成本,很可能会导致销售经营者提高价格,导致成本转移由消费者承担。其建议,为避免反悔权被非“冲动消费”、“误购”的群体利用,滋生争议,建议明确界定可无理由退货的条件,以保障真实需要“后悔权”条款的消费者, 建议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做进一步限定。
  腾讯电商法务总监冯明杰首先分享了其关于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看法,其认为,网络交易平台不同于将市场内的柜台、摊位等经营场所出租给租户并收取租金,用以批发或者零售商品,并对整个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的市场经营单位。不宜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施加过重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一、二者涉及的商品类别及数量差异巨大
  网络交易平台涉及的商品数量巨大、类别繁多,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商品外,其他商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流通。而现实中确定的一个市场,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进行某些特定类别商品的流通,商品数量亦十分有限。
  二、二者涉及的卖家情况不同
  网络交易平台的卖家分为个人卖家和商家卖家,其中个人卖家数量巨大、情况复杂,既有个体工商户经营也有个人销售自有物品的情况。而现实市场的卖家则必须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市场经营者,卖家数量亦十分有限;
  三、二者所负的审查范围及相应的审查能力及内容不同
  电商交易具有虚拟化、跨地域、快捷的特点,网络交易平台一般对商家卖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表面审查。对于个人卖家,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负有区分各种情况的义务,故仅对个人卖家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表面或形式审查即可。而现实中的市场经营者则需对卖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实质上的审查。
  四、网络交易平台方本质上是具有中立性质的技术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信息交流及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综合了信息存储与发布、站内搜索、站内通信等网络服务技术功能。在该平台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是用户(包括买家或卖家)的代理商、合伙人、雇员或雇主等经营关系人,平台上的商品信息均为卖家发布,具体商品的出售或提供者均为卖家,而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因此,在平台上,用户应对自身发布信息、进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独立承担责任。
  五、当前国家从政策导向上扶植和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不宜对电商发展起到重要基础性作用的、中立技术的平台服务提供者施加过重责任
  六、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相背
  综合以上观点,提出两种修改方案,第一种方案可以考虑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相关内容去掉,第二种方案,援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是有过错的情况下,那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向消费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张钦坤博士表示,从电子商务的产业发展来看,其基础规则设计基本上是参照版权领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来进行的,包括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避风港规则的适用、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等,法院在审理诸多电子商务的案件中对平台责任的认定都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则来进行的。如果这次修订把网络交易平台和展销会、租赁柜台放到一起,可能会从根本上影响电商产业对既有规则的理解和运用,给法律适用带来混乱。
  当当网法务总监归净建议在反悔权条款中对于商品的除外列举中增加一项“数字产品”,因为数字产品一旦点击就可以马上使用,无法实现退换货。她认为,平台的增值服务能够做到什么程度,更多是行业内的规则,上升为法律,为时尚早。关于平台的损害赔偿责任,认为草案有点超前。平台与传统的租赁柜台有很大不同,平台上的商品不入库,都是商家自己管理库存,而展销会上的商品是可以入库和控制的。建议删除平台的损害赔偿责任。
  京东法务高级总监林卓认为平台损害赔偿责任条款有待商榷。平台提供的是技术服务,仅收取很低的佣金,如果让其承担销售产品的责任,其收益和责任是不对等的,存在利益失衡问题。草案把平台和展销会、租赁柜台放在一起是不合适的,后者可能是临时性的,而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临时性的,它上面的这些商铺也不是虚拟的,都是实体,消费者能够追究平台上销售者的责任。而且草案也规定,采用网络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明示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质量等经营信息,消费者可以找到使用平台的商户去要求他承担责任,即使该商户不在平台上了,其公司、注册地点、经营业务还是存在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反悔权,林卓认为还要考虑中国的市场环境及消费者群体是否足够成熟,我们国家有“三包”制度,有产品质保的一些规定,一些职业维权人士为了某些利益而屡屡炮制纠纷,在处理这些纠纷的时候,网络交易平台可能会比传统的商店面临更多的困境或困扰,像京东法务部就需要用很多的精力来应对一些职业维权人士。所以,目前还不适宜引入后悔权制度。
  苏宁法务中心经理林云云:苏宁涉及到更多的是大家电的问题,大家电如果也是七天无条件退货的话,会面临很多的烦扰。一是承担的退货审查责任巨大。商品顾客买回家之后是否使用,上门去为他办理退货手续的时候必须要有检测,如果消费者使用过又重新包装好再来退货,退回来是退回厂家还是继续销售?如果没有检测出来而继续销售,那就是欺诈,依照现在的草案,不是退一赔一,是退一赔二了。二是退货成本的问题。小商品还好,都可以通过邮寄退货,邮寄费用也不太高可以由商家或者顾客来承担,但是大件商品如家电、冰箱、洗衣机都是要用大货车送货上门的,而且苏宁是免费送货,退货也是免费上门取货,那退货的费用由谁来承担?
  草案有关反悔权行使的除外规定,即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并没有列举清楚到底哪些商品除外,可以借鉴易迅网的做法,对商品金额做一个限制。第二,列举清楚哪一些是不宜退货的商品。第三,明确退货的费用由谁来负担。
  有关经营者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草案采用了列举式,列举的都是一些大型的家电,但是对耐用商品的界定不清楚,建议采用列举加定义的方式,定义到底什么是耐用商品。
  有关三包的规定,草案对现行规定做了扩充。现行三包规定仅仅针对部分商品而不是所有的商品。三包的期限,一个是7天之内的退货,15天的换货,以及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维修服务,三包有效期也是从一年到三年不等的一个时间段,商家的责任实际上是相对的。但是从草案来看,首先它把三包条件改为“不符合质量要求”,质量是包括很多方面的,如产品性能,此外还有实物同产品说明是否相符,产品的标识包装等等,是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都要遵从三包规定呢?比如某商品的外包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消费者也已经使用了多年,是否还可以要求三包?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要求经营者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也仅仅限于三种情况,:性能、与描述不符、产品缺陷。草案实际上是无限扩大了质量要求,加重了生产商、销售商的责任。其次,草案对三包的期限没有任何限制规定,考虑的不是太周全或者没有考虑到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逻辑关系。
  有关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责任,尤其是新增了关于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国家相关部门,比如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公权力保障检验检测、调查取证,采取一些措施去查证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性,但作为经营者,为了发一个广告单页或做一个网络广告,要求商家提供商品并将每一个都去送检是难以操作的。
  太平洋网络法务主管赵雪娜认为关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的责任,增加一个过错责任是比较合理的。
  电信研究院李海英博士认为法律的制定,不管是部门规章也好,或者更高层级的立法也好,不仅要考虑对于用户、消费者的影响,也应考虑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李博士结合自己在国外购物的经历,谈到社会的消费环境和信誉环境,认为对于反悔权,应该有一个制度形成的时间。同时建议该条款增加商品除外规定,明确退货费用承担。
  关于网络平台赔偿责任的问题,其认为反映了目前在互联网领域都是用传统的立法来规范,传统的立法在修订的过程中也在考虑如何把互联网的内容纳入进去,侵权责任法的36条是比较典型的。但是由于对互联网的理解还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导致立法还停留在一定的阶段,把传统的立法所规定的内容简单的做一些移植,确实会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李博士认为把展销会和柜台这种传统方式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至少应该分为两条,分别进行规范,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另外的界定。
  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草案第14条有关个人信息的界定是从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权利的角度出发,而权利显然不是个人信息,还需要另外界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陈昂女士从个人角度,对后悔权、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条款作了解读。她指出,冷静期制度在国外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购引起的纠纷大幅度增长。考虑到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只能通过电商,或是像淘宝中的个人卖家的图片、文字描述来选择商品,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这次消法修订中加入了冷静期的制度。
  她认为后悔权入消法是一项与时俱进的观念提升,但确实在条款规定上可能有一些粗化,比如对于究竟什么是商品性质不宜退货没有做出明确性的排除规定。在实际执行时无形中会架空整个条款。所以,很有必要对“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做出一个明确性的规定。
  其次,商品性质不宜进行退货的,比如食品、药品,在这种情况下,怎么来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再修订的时候可能也是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有关网络交易平台方所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36条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有过错,应该由消费者来主张,如果说平台对于审查比较欠缺,消费者就更加无力承担举证责任了。展销会、租赁柜台和网络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应该分为两个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朱巍博士认为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的态度是鼓励和促进的,电子商务促进了经济发展,解决诸如就业等很多社会问题。而草案的规定显然会对电子商务产生消极影响。
  草案第14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条款存在严重的逻辑问题,人格尊严法理上讲是一般人格权,涵盖了后面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具体的人格权,而个人信息是个范围,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不是一个范畴。
  草案第18条是对侵权责任法安保义务的重复,没有必要。
  后悔权的规定没有考虑国情,反过来会侵害消费者自己的权益,市场的问题交给市场来解决,不要人为干预市场公平的竞争和淘汰机制。
  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草案把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同于销售者,法理上是有问题的。侵权责任法36条说的是替代责任,这种替代责任的特点之一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举证责任可以倒置,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是推定。这种情况下如果依然把他作为一个责任主体让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公平的,没有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立性。追偿的规定不现实,可以考虑改为按照过错的按份责任,这个过错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销售过程中销售假冒伪劣等产品的主观过错,而是法律规定它有一些相应的义务,如销售信息登记、备案等可能没有尽到。
  对于消费者的概念,朱巍博士认为应该扩大到网络经济领域,互联网上有很多没有对价的协议,用户通过注册等方式免费使用网络产品、服务,这时候用户虽然没有付费,但是在网站注册,增加了网站的价值,看了网站的广告,是变相的对价,也应是消费者。另外,其建议增加网站作为主体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增加有关虚拟消费的规定。
  朱博士还介绍关于网购争议的协议管辖,之前有判决认为属于网站的格式条款,不予支持。没有考虑到现实中网购的数量和规模,加重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他认为,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否认协议管辖,如电商确实存在欺诈或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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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合影


  研讨会最后,张钦坤博士做了总结发言,对各位代表参会并分享观点表示感谢。他表示,通过今天的研讨,各位代表从产业实际、法学理论、比较法等角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案中涉及电商产业的有关条款做了详细分析,相信大家都有很多的收获,不虚此行。今后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还将举办更多此类活动,希望大家积极参加,真正实现聚行业之智,促产业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