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宣    腾讯研究院博士后/研究员

纵观近 200 年来的人类经济增长历史,从蒸汽机到电力再到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每一次重大的通用技术变革都会带来大规模的资源重新配置和优化,推动经济创新与繁荣。 而资源的大规模重组和优化,必然会带来社会福利以及基于其上的规则框架的变化调整。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数字福利经济学(Digital Welfare Economics)越来越成为值得关注的重要话题。 为深入探讨数字福利经济学的核心内容,腾讯研究院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京举办了“数字化发展与数字福利经济学前沿问题研讨会”。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牛福莲主持会议。 腾讯研究院副院长李刚致欢迎辞,腾讯研究院首席经济学顾问吴绪亮做开场汇报。 《比较》研究部主管陈永伟、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部主任李强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戚聿东、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夏杰长、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滕泰、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蒋任重、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学研究室主任杜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刘航先后做了主旨演讲。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刘雅甜、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闫德利、腾讯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杨望、腾讯研究院博士后/研究员陈维宣白惠天参与研讨交流。

与会专家认为, 数字经济的发展并没有颠覆福利经济学的基本规律,但正在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传统福利经济学的作用机理、表现形式和应用场景,推动塑造一个全新的数字福利经济学研究体系。 数字时代的规则制订需要基于数字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框架进行科学论证,综合权衡,多重约束下寻求最优解。 以下为部分专家的观点摘要。
 
吴绪亮 (腾讯研究院首席经济学顾问
从宏观经济大势来看,2008年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至今尚未真正得以消除,再叠加逆全球化、大国战略竞争与新冠肺炎疫情的轮番冲击,中国与世界经济实际上都已经进入了一个明显有别于过去数十年的新的发展阶段。 在此背景下,高质量发展成为必然选择,而数字经济则成为重中之重和国家竞争新优势。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问题越来越显性,全球主要国家都在积极进行监管创新。 站在重大战略机遇的新关口,谁能尽快构建出适合本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最优数字规则框架,谁就能在未来的国家数字竞争力比拼中胜出并且行稳致远。

当前关于平台发展与监管,如何在二者之间实现最优平衡仍需要深入研究。 对于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研究仍有待加强。 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数字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就涉及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从数字经济发展与监管的公共政策角度来看,加强数字福利经济学方向的研究是当前迫切需要重点关注和着力夯实的理论根基。

当前数字福利经济学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包括六个主要方面:

(1)数字时代的微观生产/需求函数和宏观增长模型会有哪些本质变化,以及数据要素如何进入经济模型?

(2)如何评估数字化发展所带来的数字福利整体提升,以及在不同群体的相对变化?

(3)数字福利经济学的效率标准应该有哪些,以及福利经济学第一和第二定理在数字经济时代是否会有变化?

(4)数字时代的竞争与创新机制有哪些变化,以及是否存在一个最优的数字市场结构?

(5)数字化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以及市场失灵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有哪些新的变化?

(6)如何推动数字普惠和缩小数字鸿沟以及数字化发展如何助力于共同富裕?

这些问题都无法直接给出简单的答案,而是需要理论与政策研究者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而持续深入探索解决。

 

陈永伟 (《比较》研究部主管):

数字经济发展对福利经济学产生重大挑战的关键原因在于,所有的生产函数都发生了变化。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进入生产函数,必然要求参与分配,但是对数据的产权属性如何界定仍在探索,这就产生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数据本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要按照市场的方式参与分配,但是数据收益该如何划分。 另一方面,数据本身在何种情况下会增强市场势力。 这就对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形成了挑战,一方面是市场本身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非市场因素带来的问题。 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要资源要有一个初始配置,但是在初始配置本身还需要进一步界定的条件下,如何进行帕累托优化的过程? 这就对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形成了挑战。

虽然欧盟和美国目前都在推动数字守门人制度的立法,但是二者的渊源是不一样的。 欧盟立法的理论来源是CRE报告,美国立法的理论来源则是福曼报告与拉曼的新公共管制理论,因此欧盟与美国的守门人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比如美国立法中更强调结构性干预,新布兰代斯主义色彩更加浓厚,欧盟相对来说少一些。

综合来看,守门人制度一般包括五个要件: 影响比较显著、力量比较巨大、掌握一定渠道、地位比较稳固以及对上下游生态有影响。 守门人义务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互操作性、数据可携带、自我优待限制以及并购审查义务,但这里很多内容都是非常有争议的。

值得深入讨论的问题是: 欧美推动数字守门人制度的动因是什么? 执行的概率如何? 数字守门人制度是否违背了其理论原意? 这些问题需要从政治经济学的整体视角来分析,而不仅仅是技术性地反垄断问题。 欧盟基本没有本土的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巨额罚款主要都是针对美国科技公司。 美国更多是雷声大雨点小,目前的两党政治博弈下六个法案全部通过的概率很小。 设计数字守门人制度需要结合独特国情和市场状况,基于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福利的视角进行科学论证。

李强治 中国信通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监管部主任):

现阶段数字经济最核心的三大要件包括数据、算法和平台。 从生产要素的视角看,数据是数字经济最核心的生产要素,这种新的生产要素是传统的工业经济时代所不具备的。 从生产力的视角看,人工智能或者算法是一种新的生产工具,作用于数据这种新的生产要素,产生了新的生产价值。 从生产关系的视角看,产业组织的最大变化是平台型生产方式的出现,生产经营活动在平台这种新的商业组织模式下进行重构。 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生产要素、生产工具和生产关系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而也导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生新的变化。

由于数据要素的非稀缺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导致市场机制发挥效率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因此,数据最重要的流通方式不是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来配置的,而是通过企业间的合作实现的。 在算法的驱动下,社会信息配置重新回到平台,这种算法权力的回归和集中化,实际上使得整个社会信息配置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要通过算法实现新的配置。 当一个平台作为一个市场组织者的角色,把交易机制、价格机制全部具化为平台规则之后,真正的平台成为了具化市场,或者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变成了看得见的手。 从这三大核心要素的驱动力来看,目前不得不重新考虑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这种新的三元治理结构中,政府与平台分层治理的结构越来越重要。

戚聿东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数字经济的产生不是计划出来的,也不是政府规划出来的,它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在竞争压力下不断创新的结果,因此,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与竞争基础性作用,在数字经济领域依然成立,而且更为明显。

数字经济的新地位新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不仅对于当前稳增长稳就业意义非凡,而且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所需要的强大经济基础来说,更是价值凸显。 要实现中国经济的“变道超车”,数字经济不但不可缺位,而且必须大有作为。 现阶段,数字经济的发展仍是第一要务。 以往历次工业革命中,无论是蒸汽机、纺纱机的发明,还是铁路、电力、电信的兴起,都是作为私人产品出现的,没有人会把它看成是公共品。 在现阶段以数字技术及应用为核心成果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中,数字经济仍属于私人品范畴,不是公共品,也不是自然垄断产业,更不是所谓的必要基础设施。 不能以受众面大小界定是否是公共品,否则极容易把公共品、自然垄断、基础设施的含义扩大化、衍生化,对数字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数字经济领域是高度竞争性的领域,不存在根本性的市场进入和退出的障碍,特别是颠覆性创新与替代式竞争,将伴随数字经济发展的全方位全过程。 与工业经济时代相比,在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竞争属性发生了变化,即由资源观基础上的核心能力竞争变成了流量观基础上的动态能力竞争,由过去单体企业之间的竞争变成了生态圈之间的竞争,但数字市场的竞争机制绝没有改变,数字经济发展仍需强调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竞争的基础性作用。

数字经济本身就是颠覆性创新的产物,并且迭代特征明显,面对创新驱动的数字经济领域,亟需改变市场监管中“管”的观念,应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作为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 任何创新都需要宽松包容的环境和机制,为此需要全面贯彻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这一战略部署。

 

夏杰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

公共服务的数字化存在三个方面的巨大红利,分别是: 精度、尺度、温度。 (1)精度,主要表现为大数据的正外部性效应,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这两年来的疫情防控中,大数据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应用功不可没。 (2)尺度,高质量发展中对质量的评价,就涉及到标准的问题,而大数据则为标准化提供了工具,大数据能够带来更好的治理,更好的度量。 (3)温度,互联网企业正在科技向善、科技伦理方面大踏步迈进,发展一系列针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互联网技术。

同时也要看到数字技术赋能公共服务发展面临三个制约。 (1)数据安全的问题,不同的主体对大数据应用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政府需要在个人和市场之间寻找一个平衡。 (2)科技伦理,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逐步强化,在科技伦理、科技向善方面,将会朝着不断改进的方向迈进。 (3)数字鸿沟面临库兹涅兹曲线,随着东部地区和一些平台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对中西部地区回报与反馈也在增加,中西部地区也能享受到数字红利。

从福利经济学的视角来看,需要重视数字技术赋能公共服务的结构性差异,重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1)年龄结构差异,如果信息基础设施投入不足或数字素养较低,难以享受到数字红利。 (2)空间结构差异,数字技术对区域创新到底起到了促进作用还是继续拉大的作用,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 (3)城乡结构差异,数字技术对城乡公共服务差距的拉大和缩小这两种力量都存在,两者的净效应取决于对农村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乡村老百姓对信息的接受程度及其数字素养是否到位等。

 

滕泰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院长):

研究数字福利经济学需要首先对财富观有准确的认识。 商业通过促进社会分工对财富创造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互联网不是虚拟经济,它在社会分工与进步中具有重要作用。 互联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促进社会分工方面,而且还体现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提升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创造了新供给和新需求,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

互联网行业发展自身就是价值创造过程,不是只有种粮食才是价值创造,也不是制造物品就是价值创造,这些都是物质财富。 那么,非物质财富就不是财富吗? 也是财富。 不但非物质财富是财富,而且非物质财富现在是财富的主体。

美国农业比重不到1%,制造业比重接近10%,剩下的是什么? 除了建筑业外剩下全都是非物质财富,这些是知识产业、文化娱乐、信息、服务业等,占到GDP的80%。 中国现在也百分之五六十,所以,以后非物质财富是社会的主体模式创新也同样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推动了经济增长。

蒋任重 (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

在现阶段,平台经济发展成为数字经济的底层,从而推动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 从历史角度看,互联网平台是怎么演化过来的,有哪些不同的状态和阶段,底下的基本逻辑是什么样的,有什么样的发展规律,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我们可以将平台发展分为五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是关系驱动的,第二阶段是模式驱动,第三阶段是赋能驱动,第四阶段是算法驱动或数据驱动,第五阶段是自我驱动或智能驱动。

根据平台发展的几个阶段的特征,对数据平台发展做出了相应的改进。 从监管的角度来讲,除了技术和安全层面的监管外,需要加上金融层面的监管,数据交易所将来一定是金融监管平台。 此外,要为以数据资产作为主体业务的企业,搭建一个证券市场、资本市场,未来的资本市场中需要有关于数据板的顶层设计。 此外,关于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二选一”等商业手段是否会对市场秩序的扰乱,数据超范围的应用以及一些强制性的定价可能会侵犯公共利益等等。 但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应用场景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杜创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微观经济学研究室主任):

在反垄断和管制理论的层面,反垄断和管制是两件事情,背后依据的经济学理论完全不一样。 反垄断是相信市场经济本身的力量,竞争能够促进市场效率的提高,政府要起的作用可能是如何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促进市场的竞争。 管制背后的逻辑是有一些行业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出现一些垄断的市场结构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在这些领域可能竞争是失效的,但是又不想让这些垄断企业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用管制政策来约束垄断企业的行为,达到它跟消费者利益之间的权衡。 即使仅仅是出于限制大企业的目的,不同目标之间也会有冲突。

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正在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与创新逻辑发生重要影响。 对于数字经济领域,尤其在人工智能的算法、深度学习的算法出现以后,创新形态发生了很多变化。 创新更多地表现为平台创新,例如信息流的推荐,国外YouTube很早就使用这一视频推荐算法,在这种模式下创新可能会变成一种机械化的方式,直接把创新用在不同的产品上。 另一种非常重要的创新模式,是形成一个创新生态系统。 不仅平台自己在创新,平台上可能还存在着很多小企业,这些小企业能够利用平台提供的数据进行大规模的创新,这样最后形成的生态系统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一种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

 

马亮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从政商关系或政企关系来看,平台企业不是作为监管对象出现的,或者说不单纯是政府的监管对象; 政府也要通过平台企业进行监管,或者是一种参与式监管、协同监管、合作监管的模式。 因此,如何处理政府和平台企业在监管上的分工合作,就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政民关系来看,当前受到普遍关注的数字鸿沟,归根到底是老百姓的福利有没有改善。 在数字经济时代,政府有更大的可能性去更加精准地识别谁需要福利,知道他们需要什么样的福利,以什么形式来提供福利,包括评估他们的福利有没有得到满足,以及考虑这些人的福利是呈现出怎样的不同特征。

精准扶贫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脱贫攻坚战取得胜利后,乡村振兴需要考虑福利的分配和再分配怎么样实现精准化。 在这一点上,数字平台企业有很大的施展空间。 比如,有些国家设立贫困线,这是一种非常刚性的做法,因为政府无法知道怎么衡量一个人是不是需要相关的救助。

相对来说,多维福利救济是非常有意义的,就是哪怕不设立“一刀切”的贫困线,也可以多维度地识别贫困并多维度地扶贫。 很多政府希望做这个事情,但是可能没有能力,或者希望有一些平台企业能帮它做,这可能是相关行业可以关注的发展方向。

刘航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基于平台经济学在价格结构、网络效应、组织形态三个视角的理解,我们可以将平台经济治理和监管的基本问题分为以下四类。

(1)数据价值和信息安全。 数据需要汇总起来才能体现其价值,但是数据汇总之后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就变得非常重要,这是平台经济监管的底线问题,即要在有效保护用户信息安全前提下更好地挖掘信息数据背后的价值。

(2)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 平台经济的前期发展以消费互联网为主,其特点是比较强调商业模式方面的创新,很多平台企业是通过利用数字技术与模式创新不断发展壮大的,但是,平台企业作为数字技术的使用主体,能否同时成为数字技术的创新主体,不断推进数字技术迭代升级,避免陷入单纯为了“争夺用户、获取流量”的低水平陷阱,这一点对于平台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3)规模经济与市场效率。 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一个显著区别是规模经济与市场效率的具体表现。 平台企业的规模经济主要体现在需求端的网络效应这一方面; 另外,平台企业所处市场的“可竞争性”十分明显,跨界竞争的压力一直存在,这意味着即使对于体量较大的头部平台企业,其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也可能很大。

(4)平台发展和社会公平。 平台发经济展对收入分配与社会平等的影响是复杂的,需要考虑算法、资本等因素的影响。

对于平台经济治理的理论逻辑和体系构建,需要从厘清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两类主体之间的关系、识别平台经济无效率的根源、实现不同类型平台企业的精细化监管这三个方面的深入思考下加以实现。

首先,由于平台企业本身就在运营一个平台市场,因此天然拥有对自身进行治理的动机,所以当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需要考虑激励平台企业更好地发挥自身治理的职能,促进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在治理方面的协同关系。

其次,需要识别出平台经济无效率的具体来源,比如平台企业的差别定价、自我优待、排他性合同等策略性行为,目前很多监管政策的设计与实施时主要考虑的这些行为的负面效应,但这些行为也存在着可能提升消费者福利的一面。 另外,针对平台经济监管政策的设计,需要考虑监管者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经济学中的“最优状态”指的是仅存在资源约束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在现实世界中还要考虑经济环境本身所具有的、难以克服的一些约束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即所谓的“次优状态”。 如果现实经济已经接近于次优状态,那么监管部门的介入就需要特别审慎,因为除非监管者能够获得额外的更多信息,或者能够更加行之有效地运用已有的监管工具,否则很难进一步改善市场运行情况。

最后,对于具有不同组织模式的平台企业,他们所具有的优势也有很大的区别: 像京东商城这类具有整合型组织模式的平台企业,可以更好地协调、控制商品之间的互补性和外溢性; 而对于淘宝网这类市场型组织模式的平台企业,其优势在于将决策权下放给平台市场上的第三方经营者,激励他们利用自身更为精确的信息,更努力地营销商品、提供服务。 因此,针对平台市场的监管政策设计应该反映出不同组织模式平台企业所具有的这些特点,从而实现更为精细化的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