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政府治理中的相关问题

  2010年,国家各部委围绕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6月1日颁布:要求自然人网商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于6月9日颁布,要求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企业办理许可证;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于9月1日实施: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年内申请支付许可证;财政部《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于9月26日颁布,要求销售者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于12月7日发布,规定出版物网络发行单位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围绕知识产权保护,2010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发布;同年12月28日,商务部等九部委紧急发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本次行动以新闻出版业、日用消费品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电器、服装、化妆品、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等为重点查处产品。

  一方面,随着中国以淘宝为代表的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持续三年以100%的速度增长。京东、凡客以及众多团购网站的“野蛮生长”,麦考林、当当的海外上市,网民的快速膨胀,网商、网货的成长神话,都使得中国的电子商务走到了几乎是没有人不关注,或者说是不得不被关注的十字路口;而另一方面,整个行业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如团购、代购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行业竞争秩序问题,乃至轰轰烈烈的“3Q大战”、“淘宝被围”等事件,更加剧了来自各个层面的关注和担忧。所以,各个政府部门的“该出手时就出手”,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

  中国电子商务走过技术改变商业的十年后,在下一个商业改变社会的十年,来自规则和制度层面的改变和被改变看来已不可避免。虽然我们不否认政策干预的必要性,以及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则体系的紧迫性,更不否认中国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甚至缺陷。但我还是忍不住想问,对于我国电子商务这种有着自己独特成长方式和个性且发展极其迅猛的生态系统,在我们的政府部门全面出手实施积极的政策措施之前,是不是真的已经把以下一些原则问题想清楚了:

  ——凭借许可制真的可以管好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吗?

  1)发展与规范二者均不偏废,说起来容易,具体到一些棘手的问题,真的能做到吗;面对跨十几个部门的电子商务的行政管理,如何才能组织起有效的部门协调?2)对于大量跨区域的电子商务,管辖划分的世界级难题究竟应如何破解?3)网络实名制已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不实施管理没法落实,实施又往往遇到来自网民的种种阻力,如何突围?4)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如何保证专题研究我们的一些政策措施能得以真正落实而不仅仅停留在文件的层面?5)一句简单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没有不同,现有的法规可以延用到所有互联网问题”,真的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吗?6)对于这个高度依赖技术环境的商业应用,什么问题更适合于法律规制,什么问题更适合于技术控制,而什么问题又更适合于经济杠杆调节?或者针对同一问题,三种手段的组合应如何有效搭配?7)在这个自下而上成长起来的领域,法律规制和行业自律又该如何组合?什么问题更多地应去依靠行业自律,甚至可以是全部依靠行业自律?8)法制在这个高速变幻的领域,如何真正实现自身的动态化,以使法制落后于现实的情况不再成为永远的遗憾?9)大多电子商务交易数额都很小,一旦出现纠纷或争议,行政和司法力量的介入基本都是不经济的,但如果不介入,任由事态发展又无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两难问题又该怎么处理?

  类似的原则性问题还真不少。这些问题不解决,不能像国外电子商务立法十多年中总结出来的意思自治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最小干预原则一样在立法者、执法者中达成初步的共识,在具体处理电子商务发展中某一类问题的时候,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甚至事与愿违,也就不足为奇了。

  比如,2008年北京市工商局出台的“网店新规”、2010年出版行业协会颁布的“图书禁折令”、2010年工信部针对个人网站实施的拍照登记的措施、2011年文化部实施网络游戏家长监护工程,立法者的本意都是很好的,都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这个领域的发展,具体做法也是按照法律或传统的管理制度办的,但网民不买账、不领情的情形却一再出现,政府的良苦用心不能被理解,政策措施的效果也打了折扣:“网店新规”遭到了网商的普遍反对;“图书禁折令”不得不在提出半年多后取消[1];“个人网站拍照登记”的做法被《人民日报》质疑[2];而近期出台的网络游戏家长监护工程又因为手续繁琐而实施效果欠佳。

  就连曾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电子签名法》,实施已经五年有余,在消费者层面到底应用得如何?在司法层面曾被多少个案例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恐怕也是值得各个层面认真反思的一个问题。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

  其实,当我们的政府部门在类似问题的处理上一而再、再而三地遇到反弹的时候,当我们各个政府部门都在雄心勃勃地立法和管制时却依然有那么多尚且说不清楚的原则性问题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怀疑:是不是我们在更高的路径选择、原则把握方面出了问题?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2.关于软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在其《完善软法机制,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一文中指出:软法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软法与硬法比较,具有创制的渠道是多元化;通过个人、组织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以及舆论约束和利益机制而实现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等特点,通过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规制方式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制度创新。

  在现代社会,软法之治在公共治理中极为重要,今天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软法之治。尽管软法也有着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如不统一、不稳定、缺少刚性等,从而需要硬法对之加以适当规制。但纯硬法的治理有着更多的弊病:如政府不得不为形式正义而牺牲实质正义,为严格执法、机械执法而不惜损害人的尊严,从而引发执法者与被管理者的尖锐对立,等等。

  3.关于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些文化道德、舆论的约束,如习俗、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它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非有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从历史上看,非正式制度早于正式制度,在没有形成文字之前,人类就有了非正式规则。其内容很广泛,甚至可以说除了正式制度外,凡是能对人的行为有制约的规则都是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

  与正式制度相比较,非正式制度可称为是“软制度”。因为非正式制度留下了演进的余地,附属于内在规则中的惩罚在很多情况下是可变的。由此增强了非正式制度的包容能力。当然,非正式制度同样可以制约人际关系,调整人的行为。非正式制度具有正式制度不具有的特点。

  4.关于网络治理结构

  美国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教授提出了著名的网络行为规制四要素理论:即在现实社会中,人的行为受四个要素的制约,它们分别是法律(law)、准则(norms)、市场(market)和结构(architecture)。其中准则主要指社会行为规则和道德规则,市场指完成某行为所必需的市场成本或价格,而结构指天然的或人为的技术限定。

  在四要素的规制模型中,法律不仅仅直接规制人的行为,而且还通过影响准则、市场和结构这三个要素来间接规制人的行为。如图1所示。在网络环境,莱斯格教授将“结构”改称为“代码”(Dode)。他认为,以美国为例,现实世界主要受法典(Code)的规制,而网络世界则主要由代码所规制。相对专题研究于现实世界的代码(Real-SpaceCode)——即结构而言,代码在这里专指虚拟世界的代码——即网络的结构(ArchitectureoftheNnet),包括构成网络所必须的软件、硬件及网络协议和技术标准。

  其实,无论是“软法”、“非正式制度”、还是“莱斯格的网络行为规制四要素理论”,说明的都是同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全球化进程的加速、科学技术的发展、大众消费社会的来临、虚实空间的互动及相互影响,以及城市化过程的加快,都使得今天经济社会生活在日益复杂化。这种复杂化的经济社会生活,客观上要求政府具备更有效的治理能力。

  信息时代既不同于农业社会,也不同于工业社会。农业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很小;工业社会由于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极为复杂,人类对法律的需求急剧增加。信息社会则不同,人们从一元世界进入两元世界——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尽管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但其具有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诸多特点。

  现代市场经济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也不同于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是全能政府,而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是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治理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被治理者的自治和第三方的治理快速发展,成为政府治理的有力补充[3]。

  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海量与个性化,对治理的快速响应要求,多样性、生态化与跨区域性,以及低成本等,都使得传统的治理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于电子商务,客观上呼唤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模式。

  对于这种新的治理思路,我们初步将其概括为三大特点:治理信息化、开放式治理、基于诚信的治理。

  5.关于治理信息化

  以“摩尔定律”、“贝尔定律”、“迈特卡尔定律”为强大引擎的互联网似乎大大加速了这个地球的转动速度,从微软到雅虎到EBAY、谷歌再到FACEBOOK、GROUPON,每隔两三年这个领域总会发生一轮革命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似乎又总在大多数人的意料之外。

  既然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应用都是以信息化为基础,建立在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围绕电子商务的治理也一定是带有浓厚的信息化色彩的,我们可以称之为治理的信息化,或信息化的治理措施。

  治理的信息化是现代信息社会对治理层面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治理动态化、多样化、多元化的有效途径,围绕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识别、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欺诈识别、权利救济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只有僵硬的规定和忙忙碌碌的管理员是不可想象的。

  信息化使治理无处不在,也使治理大象无形,真正做到了发展与规范的统一;信息化使治理“软化”,治理措施化身为善意的提醒和及时出现的警示,防患于未然;信息化使治理延展,横跨五大洲六大洋,也使多年前的记录随时提取、一目了然。

  6.关于开放式治理

  开放,作为新商业文明的四大要素之首,也是互联网的核心精神,开放带来信息共享,带来信息不对称的消除,从而带来公正、透明、发展、分享与和谐,带来生机的生命体,带来枝繁叶茂的生态圈。

  既然互联网一定是开放的,新商业文明一定是开放的,电子商务等新商业文明的治理就一定也是开放的、多元的。治理的开放带来透明、效率和公正,也使治理本身成为一个生机勃勃的有机体。或者我们也可以把新商业文明的这种治理称为“湿的治理”。

  7.关于诚信的治理

  如果有人问,阿里巴巴集团最有价值的东西是什么?可能有人会说是品牌、团队、数据,但品牌太抽象,数据太实际,在我们看来,恐怕要算得上是那些在法律法规严重缺位和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极度复杂、多变的环境下逐步形成的一整套交易规则和平台化的治理思路。

  正是这些从用户注册到商品陈列,从搜索到广告,从身份认证到信息核查,从知识产权保护到反欺诈,从消费者保护到用户数据保护的林林总总的不断调整发展着的规则,确保了淘宝这个世界最大的网上零售商圈每时每刻的海量个性化的交易得以顺畅进行。

  而这些规则再多、再完善,其实都只是“软规则”,没有什么强制的约束力,维系这些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其实只是一种力量——网商发自内心的对诚信的追求。也就是说,交易平台的治理是基于诚信的治理,而非基于国家强制力的治理;也正是因为其是基于诚信的治理,所以它也是自下而上的治理,而非自上而下的治理。

  在每年逾千亿交易额中,淘宝网建立的以交易记录为核心的诚信体系,成为促进整个网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淘宝网创立的信用机制已经成为国内网络零售行业的事实标准。

  先看信用度,再决定是否在这里消费,已经成为网购行业消费者的共识。

  参考文献:

  [1]每日经济新闻.反垄断部门干预图书“限折令”未满8月被叫停[EB/OL]. http://zt.iyaxin.com/content/2010-09/03/content_2137685.htm,2010-09-03/2011-03-20.

  [2]李志伟,王舒怀.中小网站遇成长烦恼:备案花费远超经营成本[EB/OL]. http://it.people.com.cn/GB/42891/42894/11202215.html,2010-03-23/2011-03-20.

  [3]姜明安.完善软法机制,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EB/OL].

  http://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14843,2011-01-04/201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