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及其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以及多家投资银行因在首次公开募股(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时夸大了Facebook公司在移动市场中的获利及成长远景,误导投资人造成交易亏损,或将面临投资者的集体诉讼。12月18日,美国曼哈顿地方法院法官罗伯特·史威特裁定,因此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此指控Facebook
Facebook或遭遇集体诉讼
据英国《卫报》报道,Facebook或因误导投资者面临集体诉讼。受到移动收入不佳等因素影响,在Facebook上市之后,其股价迅速暴跌破发(破发是指股价跌破发行价),导致参与Facebook首次公开募股认购的机构投资人损失幅度超过一半。
去年,Facebook以38美元的IPO发行价上市,首日盘中曾最高涨至45美元,但迅速跌至发行价以下,并维持了一年以上时间,到2012年9月4日,其股价创下了17.55美元的最低纪录。
起诉Facebook的投资机构包括来自美国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莱纳州等地的养老基金,他们指控称,Facebook故意在上市招股书中隐藏了一些对本公司不利的信息,但是又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了投资银行的分析师。因此,Facebook必须对投资人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
2013年12月18日,美国曼哈顿地方法院法官罗伯特·史威特表示,Facebook在2012年5月首次公开募股的登记材料中省略了部分关键信息,投资者可以就此指控Facebook。
因此,Facebook公司可能面临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在这起诉讼中,涉案的被告可能达到40名之多,其中还可能包括Facebook首席运营官谢莉尔·桑德伯。
此外,Facebook主承销商摩根士丹利、高盛集团和摩根大通也可能被推上被告席。
美法院判决书长达83页
据路透社报道,在法庭文件中,Facebook的代理律师辩称,Facebook方面认为自身没有义务公开“并未实质化的业务变化”,而且现在的运营结果已经远远超过他们的原始预期。另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法庭也曾作出决定,在首次公开募股之前,公司没有义务对外披露“收入的预测变化”。
史威特法官在裁决中针对Facebook公司的抗辩,作出了如下表述:Facebook在登记时“使用空泛和不定的术语”,且在形容移动设备使用增加对营收的影响时,又使用所谓自由写作式的招股说明书。他说,虽然移动设备使用日益增加的潮流已影响销售,但Facebook的营收财报却未透露影响的程度。曾有投资者指出,Facebook应该在首次公开募股的材料中披露更多关于如何增加移动平台使用率以及未来营收可能存在的潜在冲击等预测信息。
据英国《天空新闻》报道,史威特法官在长达83页的判决书中这样写道:Facebook所声称的风险预警存在误导性,让投资者以为营收下降只是存在理论可能,但实际上目前已经成为现实。而且原告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了Facebook公司在公司的未来发展及财政状况方面对投资者存在误导。因此,投资者可以就此指控Facebook。
另外,史威特法官还在12月18日的裁决中表示,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对Facebook上市首日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应当负责,投资者可就故障造成的损失向纳斯达克提出指控。
上市一年后引发诉讼不断
美国《华尔街日报》认为,这个案件的未来发展是可以预见的:作为社交网络的Facebook在2012年5月首次公开募股时没有就营收发布预警,其隐瞒事实的行为将被诉诸于法律。Facebook在纳克达斯上市的过程中没有披露营收削减和将会发生的情况,相反,公司曾提出收益可能减少并将这些信息交由承销商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与主承销商高盛集团和摩根大通等公司一样,Facebook也难逃“法律的挑战”。
据路透社2012年12月报道,摩根士丹利在Facebook上市过程中不当地帮助其掩盖敏感财务信息,造成机构投资者和散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已被罚款500万美元。
密歇根州斯蒂芬·罗斯商学院教授埃里克·戈登曾就此表示,对于摩根士丹利的这一裁决为牵涉此事的多起集体诉讼提供了可循之处,法官可能会以此为例来证明Facebook和摩根士丹利在IPO过程中存在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同时戈登还表示:“Facebook和摩根士丹利的真正的赔偿责任还没到来,大量的集体诉讼将会接踵而至。”
根据美国《时代周刊》报道,本案并不是唯一一起涉及Facebook IPO的诉讼,在另一起诉讼中原告指称,Facebook高管向承销商提供了移动广告业务所面临的挑战以及相关财务影响的细节,但并未对公众进行告知。承销商随后调低了对Facebook的财务预期,并“有选择地”向大客户,例如对冲基金和机构投资者进行了披露,却并没有对公众披露。
Facebook要求法官驳回这一诉讼,称Facebook没有义务披露内部数据,即移动用户数的增长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
据报道,虽然史威特法官在18日的裁定中认为,Facebook公司确实存在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而这一行为在当时极可能导致、并且最终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Facebook及其CEO、数家投资银行需要因此面对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主审法官并没有将Facebook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定性为“欺诈”,此次裁定也并非终审判决。Facebook公司由IPO引发的诉讼纠纷未来将何去何从,目前仍是未知数。
见法制报: “Facebook或因误导投资者面临集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