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可信交易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或伪造的网络交易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深圳市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今天正式对外发布,该法规自明年1月1日施行。
  据统计,深圳市企业有70%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互联网手段进行经营活动。由于电子商务的主体看不见、客体摸不着、记录易更改、无时间和地域限制等问题以及大量假冒网站和网店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而现有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皆为传统电子政务模式的管理,很难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新经济模式。另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信用监管是新时期市场监管的必然选择,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网络经营者诚信档案。“信息管理办法”是我国首个网络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对网络经营者的交易动态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使用等进行有效规范。
  “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提供者、信息主体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可信交易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信息;或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使用人违法使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该办法加强了信用信息管理。可信交易公共服务机构发现网络经营者交易信用信息的提供者提供的信用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原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原信息提供者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纠错,并将结果反馈给可信交易公共服务机构。另外,可信交易公共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网站、移动互联网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网络经营者相关交易信用信息。
 
 
        见深圳特区报:“提供虚假网络信息将受重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