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计算机攻击他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盗取虚拟货币如何作价,网上代购涉嫌走私应按照多少金额定罪?长期以来,此类案件在侦办过程中均面临涉案物品作价无规范可依的局面,给惩治犯罪带来诸多不便。12月8日,东莞市物价局率先出台全国首个网络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今后警方及案件受害人在追究犯罪分子涉案金额时将有据可依。
随着网络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现象呈高发多发态势,且危害性越来越大。东莞此次出台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网络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试行)》,主要根据网络犯罪特点,将涉及的物品类别分为故意破坏、网络盗窃走私诈骗、网上毁损商誉和网络非法经营四大类,各类别物品都有明确的作价方式,可对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作出准确的价格认定。
《规范》规定,黑客利用计算机病毒,在线传播或袭击他人网站、计算机或软件程序,将以完全修复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如无法修复的,以现时价格重新建设或购置所产生的费用计算。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装备等)的,将借鉴韩国的虚拟环境管理者强制协助现实秩序管理制度,由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根据同样游戏水平的游戏者,获得此游戏装备所付出的劳动时间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对于目前较隐蔽的通过网络营销或代购方式进行走私物品的,《规范》规定走私数额将按本地区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如国内市场没有销售的,按该物品拟进口加同类物品的相关税费计算,如在国内生产但仅在国外市场销售的,按国内离岸价格加同类物品的相关税费计算。
同时,针对非法经营类犯罪活动从实体到虚拟的转移,《规范》对网上非法经营物品的犯罪数额认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属于网上非法传销物品的,以传销物品的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传销物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按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无法查明实际价格的,以成本法计算;凡属于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有查获实际销售价格的,按查获的实际销售价格进行计算,无实际销售价格但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无法查明实际销售价格也无标价的,按被假冒注册商标物品(正品)的市场零售中等价格计算;而对于通过网络或电视媒体进行以次充好或虚高价格等达到诈骗目的的,以物品的实际价格计算犯罪数额。
见南网:“东莞出台全国首个网络犯罪物品价格认定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