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晓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                      

刘政操   腾讯公司法务综合部视频维权总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演变,侵权手段和模式不断花样翻新,从盗版网站,到P2P分享和下载,再到盗链、深度链接。近期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兴起,使得提供分享、搜索、读取、下载等开放服务的网络云盘成为了版权侵权的新方式。 然而,在现行着作权法体系之下,云盘服务商即使放任、帮助、唆使或者引诱用户侵权,乃至于与他人分工合作、共同提供侵权作品,只要形式上符合避风港规则之要求,仍然有可能获得避风港之庇护,从而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这造成版权保护的失衡。

  一、网络云盘成为新侵权模式下的中心

  网络云盘(以下简称“云盘”),是互联网云技术的产物,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下载、读取、下载、分享等服务,具有安全稳定、海量存储的特点。国内云盘产品大都具有前述功能,本质上属于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然而,正是由于具有这么多的快捷功能,云盘已经沦为侵权重灾区。近两年来,通过云盘实施盗版侵权、传播侵权作品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大量盗版视频、音乐、小说等内容被非法上传至各大云盘,供网络用户观看、下载以及转发、分享。

  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俗称“限外令”)之后,利用云盘侵犯着作权的现象更是肆无忌惮,日益猖獗。“限外令”明确视频网站引进境外影视作品须遵守 “数量限制、内容要求、先审后播、统一登记”四项主要原则 ,这一制度导致境外首播与国内视频点播上线的“空窗期”,这给了侵权人以可乘之机。在“空窗期”内,追剧的影迷们可以通过云盘、小网站、论坛、微博、贴吧等搜寻境外影视作品,大量未经授权的境外影视作品通过云存储空间进行分享和传播。

  以搜狐视频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海外剧《纸牌屋》第三季为例,由于广电总局海外剧“先审后播”政策,在该剧在美国Netflix网站全集播出而尚未在搜狐视频上线的两个月时间内,国内盗版肆意横行,云盘侵权链接累计近400条。 再比如,自2015年4月13日HBO《权利的游戏》第五季上线起,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国内独家版权方腾讯视频共计发现和处理云盘侵权链接826条。又如优酷视频独家版权电视剧《海德哲基尔与我》,该剧自2015年1月21日在韩国SBS视频上线播出起,截止到2015年3月26日,盗版愈演愈烈,其中云盘类网站盗版最为严重,此类侵权链接606条,占各类侵权链接总数的52%。

  国内热播影视剧也没有幸免于难。今年国庆档,国产电影《港囧》上映第二天,云盘中就出现了高清盗版影片,导演徐峥发文怒斥盗版,引发业界关注。 国产口碑动漫《西游记之大圣归来》在狂揽8亿票房的同时,盗版资源也在各大云盘遍地开花。根据第三方监测机构提供的数据,仅在2015年7月13日至16日三天间,《西游记之大圣归来》的侵权链接就达333条。 冠勇科技的监控数据显示,在2015年上半年监测的大部分院线大片中,网络云盘的侵权量占各类传播渠道侵权量的10%到20%,有的甚至超过20%。

  足见,以云盘为中心的新侵权模式给整个正版视频市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导致正版视频网站用户流失严重,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二、现行版权法体系下网络云盘侵权规制困境

  (一)网络云盘侵权的主要模式

  总体来看,利用云盘侵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侵权。即云盘对他人上传的侵权内容提供搜索、播放服务,实施直接侵权。更有甚者,云盘利用社交网络等网络渠道向关注者推广、推荐盗版内容,支持离线下载功能,可以实现一键存储和在线播放。通过相关小网站获得的URL或BT种子,也可以通过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瞬间实现在线下载和在线观看。第二种是共同侵权。云盘与小网站、播放器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在这种侵权模式下,视频网站(展示端)由三无小网站或网友通过网页、微博、论坛、贴吧等形式来完成,对外展示侵权作品,吸引用户和流量;由指定的播放器(工具端)隐藏侵权链接和侵权作品存储位置并提供解码服务;服务器(存储平台)由云盘来完成。三者共同完成了一个侵权环节,具有隐秘性,很难搜集到共同侵权的证据。同时,云盘为用户提供多种分享入口帮助侵权。云盘不仅具有存储功能,也具有分享功能。比如,部分云盘为分享者提供积分或者奖励,鼓励用户上传并分享侵权内容,甚至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编辑、推荐、排名等加工。

  (二)网络云盘侵权规制的法律困境

  我国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引进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其中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云盘在根本意义上是信息存储空间,尽管很多云盘除了方便用户存储信息,也会提供下载、转码、在线播放、分享等多项技术支持,但这些技术支持是否侵犯版权难以认定。此外,云盘服务商在一些服务中指定的播放器本身提供的就是解码等技术服务,可以通过技术中立原则进行抗辩,从而免责。所以,在我国现行版权法律体系之下,云盘可以享受避风港待遇。

  (三)网络云盘侵权规制的维权困境

  云盘利用他人上传的内容实施侵权行为,不管是提供具有直接侵权性质的搜索、播放、下载服务,还是提供分享入口、帮助侵权,抑或与三无网站分工合作、共同侵权,在实践中都可能引用避风港规则来免责;其他侵权主体也可能因为侵权分散、证据难以搜集而免于承担责任。这给权利人维权提出了很大一个难题。云盘下的维权困境主要表现在:

  第一,云盘一般只要求用户利用电话号码、QQ号码、电子邮箱等进行注册,未采取实名制,也不要求提供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所以即使发生侵权也可能无法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因此,一方面云盘可以借助避风港的免责条款来逃避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侵权人也可能因为无法找到而不被追究,此外,即使权利人发出通知并且云盘服务商惩处了某个账号的持有人,然而该账号持有人可以很轻易地重新申请一个新账号,重新上传、分享侵权内容,而云盘服务商根本察觉不到,使得通知-删除规则流于形式。

  第二,小网站一般都未进行实名登记,也没有进行备案,所以即使认定小网站侵权,也很难找到侵权人,即使找到侵权人也没有赔偿能力,维权成本巨大,维权效益却很低。

  三、构建网络版权和产业良好秩序的建议

  “剑网2015”将规范云盘服务版权秩序纳入其中,有业内人士表示,“原因在于这两年云盘服务上的盗版现象越来越严重,甚至有产业化的形式,特别是对于境外视频影视剧,由于国内‘先审后播’的规则限制,大量未经授权且未经审查删改的境外影视作品会通过云盘进行分享及传播。” 作为“剑网2015”专项成果之一,2015年10月14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规范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云盘服务商的义务、通知-删除规则、注意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对于云盘侵权和盗版起到了一定抑制作用,结合这一规定以及当前的版权产业形势,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避风港

  首先,在通知-删除程序方面,此前的版权法律并没有对通知-删除做出细化规定,只要求网络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符合要求的侵权通知之后及时屏蔽、断开、删除侵权内容或者侵权链接。《通知》第4条要求云盘服务商在云盘首页显着位置表明投诉方式,并在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24小时内移除侵权内容,这保证了通知-删除程序的时效性,可以及时防止侵权扩大化。

  其次,信息存储避风港的要件之一就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用户的侵权行为,或者在知道用户的侵权行为之后,及时采取措施移除侵权内容。《通知》更加明确了云盘服务商的明知、应知义务,所以在明知、应知义务方面,云盘服务商应当主动履行其注意义务,不能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更不能为之提供帮助或者教唆,否则就不能获得避风港庇护。

  最后,重复侵权用户惩处机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未要求网络服务商建立类似的机制,但是依照DMCA,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避风港庇护的一个前提就是建立重复侵权用户惩处机制。《通知》第10条要求云盘服务商建立侵权用户处置机制,给予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置。

  (二)规范网络云盘功能和使用

  云盘本身并不是违法产品,但是,云盘最核心的功能是供用户上传、存储数据,然而在云盘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云盘不应当有的功能,比如为用户上传的内容提供在线播放、转码、解码、分享、BT下载、URL下载等功能,甚至有些云盘还对用户上传的内容分门别类地进行编辑、推荐、排名,甚至进行推广,这已经超出了单纯的信息存储服务,而且云盘的大部分用户是个人,这些多出来的功能往往和侵权相挂钩,其目的难谓正当。所以,《通知》第7条禁止云盘对用户上传、存储的作品进行编辑、推荐、排名等加工,不得违法分享作品。

  另一方面,《通知》第2条要求云盘服务商建立必要的管理机制,运用有效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内容,防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他人作品。其一,云盘服务商应当要求用户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并保存用户姓名、账号、网络地址、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同一侵权用户再次上传侵权内容。其二,采用技术化手段移除、阻止侵权内容的传播。比如,国外知名的云盘Dropbox就采用“文件哈希值匹配黑名单 ”技术来检查共享文件的哈希值是否匹配到禁止清单,如果匹配,就阻止文件的上传或者分享。 这样既可以防止侵权内容被传播、分享,又不会查看用户私人文件夹,不会侵犯用户隐私。国内公司也推出了云盘UGC内容版权过滤系统,此外,也可以利用关键词、md5码、头文件识别、数字指纹识别、抽帧识别比对等技术手段识别、移除侵权内容。正如熊琦副教授所言,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首先自查和自我监管不但有助于节省版权监管部门有限的执法资源和成本,更能够有效减少云盘服务商日后在司法上面临的诉讼压力。

  (三)加强行政保护和版权行政执法

  司法、行政双管齐下是中国特有的执法机制。行政执法相较于司法具有快速、成本低的特点,能够及时有效地遏制盗版。2010年7月,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等联合发起“剑网行动”方案,雷厉风行地打击网络盗版。2010年11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广播影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宣布实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行动。在行政执法的巨大压力下,主流视频网络服务商被迫对网站内容进行审查,差不多在一夜之间删除了绝大部分盗版视频。仅“剑网2014”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就共查处案件440起,移送司法机关66起,关闭网站750家。当下我国网络视频价格不断快速增长,也充分验证了行政执法对恢复健康网络版权交易市场的积极作用。因此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在互联网版权行为规则的建设方面,行政执法仍将发挥巨大作用。尤其是在云盘执法方面,考虑到云盘侵权往往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但云盘侵权传播快、规模大,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势必给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版权行政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