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产业从“野蛮”走向“文明”,是技术和产业力量驱动之结果,更是版权法律政策不断调整、适应技术和产业发展所带来的版权保护新形势的结果。而这,既是法律制度能动性之体现,亦是制度魅力之所在。但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人们需要不断重新审视技术发展和产业创新所带来的内容版权保护新形势,并不断调整法律法规、原则、规则、标准等版权规范的合理性。惟其如此,才能成就网络版权产业之未来前景。我们谓之侵权3.0 时代,是指网络侵权形态经由最早期的服务器上传的侵权1.0 时代、P2P 技术分享的侵权2.0时代,已经过渡到目前以聚合深链、云盘侵权为主的更加隐蔽的侵权3.0 时代。
一、聚合平台盗链侵权的表现形式和危害
搜索链接定位技术、云计算等技术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人们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获取内容的方式和途径,带来了深链聚合侵权、云盘侵权等系列产业纠纷1,也不断影响和冲击现有著作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深链聚合类侵权的表现形式
深层链接和视频聚合行为共同构成了聚合类APP 的实质,这类软件以“视频聚合平台”2 标榜,通过播放器嵌套、定向链接、网页聚合等形式,利用深链聚合技术、播放器平台等构筑网络信息平台,培育并不断扩大用户基础,对外声称聚合全网海量视频资源,并以去除广告等为宣传噱头,通过具有诱惑性的语言和焦点图片诱导用户下载安装,非法提供盗版、涉黄涉暴力视频。这类软件的装机量很多都在百万级别以上,用户数量和影响力不亚于正版视频网站,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二)聚合平台盗链侵权给行业造成的危害
视频聚合APP 以提供链接聚合服务为包装,希冀通过技术中立、避风港规则等借口,逃避侵权责任。然而,其实际上已经构成版权直接侵权,对网络正版产业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第一,深层链接、视频聚合软件等侵权形态非法窃取
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资源,使正版视频经营者为购买正版内容而投入的巨额资金付诸东流。
第二,严重占用正版视频网站的带宽资源。
第三,正版视频网站用户、流量、广告收入被大量劫取。
第四,对当前正版视频行业生态造成严重影响。
可见,视频聚合APP、盗链侵权已成恶劣之风,导致正版视频网站的用户、流量被盗版者大量劫取,盗版者却无须为此支付任何费用,严重影响正版经营者的商业利益,阻碍我国网络正版产业进程。
二、“深链聚合”行为利用了服务器标准的漏洞,背离了链接的本质
(一)“服务器标准”促成了现在的商业模式
为了推动正版产业,网络正版内容经营者不仅要花费高额费用购买版权,而且为了存储、向用户提供这些正版内容,需要配置服务器,购买带宽;而且,在目前形势下,广告收入依然是正版网站的核心收入,所以正版网站自然希望用户能够到自己的网站进行观看,从而可以通过其他增值服务弥合为了运营正版而支付的高额成本。然而,深链聚合提供者、网盘却可以不劳而获,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容,并屏蔽正版网站的广告,这将使正版网站无以为继。因此,只有适时调整“服务器标准”,管住(惩罚)坏孩子,才能刺激乖孩子继续不遗余力地推动整个视频行业走向文明、走向正版、走向美好未来。
(二)“深链聚合”利用了服务器规则的漏洞对正版视频网站进行实质性替代
深链聚合软件不同于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搜狐等正版视频网站,他们不买版权,不架设服务器,不买带宽,更不把内容放在自己的服务器,只是通过非法手段破解正版视频网站的身份验证系统,绕过广告服务器,冒充特权用户从CDN 服务器直接骗取视频内容ID 和地址,将正版视频网站的内容资源在其自有的播放器里进行播放和呈现,正版视频网站的服务器就成了这些深链聚合软件的外置服务器。进而实现了对正版视频网站的实质性替代。
(三)“深链聚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链接,他们背离了链接的本质
作为网络视频行业主要的内容提供者,我们认为,真正意义上的链接服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标注来源;二是完全跳转;三是完整呈现;四是跳转后脱离定向平台。同时,未经被链接网站许可,不得以深度链接或盗链等方式抓取被链接网站的内容资源或从事其他能够对被链接网站构成实质性替代的行为。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就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搜索链接服务,因而不能寻求避风港规则保护。
三、重新审视“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制度设计与法律定位
(一)特定规则标准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与适用环境
法律标准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服务器标准作为一个纯技术标准,找到了网络作品提供行为的技术起点,但并不是法律起点。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行为的划分依据并不是是否将内容存储在服务器上面,随着云存储、P2P 等技术的发展,服务提供者即使不将内容存储在服务器上,依然可以向用户提供。所以,判断侵权与否,应当将“提供标准”作为作品提供/ 传播行为的规则,以行为是否构成对特定作品的提供/ 传播,是否构成对著作专有权的行使或者直接侵害为标准进行判断。
(二)网络版权侵权判断标准应随产业发展不断调整
从法律政策与产业变革的协同角度来看,商业模式、技术变革导致著作权法变迁。在深链聚合技术和云计算技术尚未发展起来的阶段,“服务器标准”适应了传统的网络存储技术和普通链接技术以及该技术下的商业模式,但即使是在这一阶段,也没有任何一个判例或司法解释认为“服务器标准”是永恒不变的。在深链聚合技术和云计算技术广泛应用的阶段,“服务器标准”适用的技术环境和商业环境都已经发生重大的改变,这种改变,就需要著作权法在具体法律规则上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理性回归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与法律协调的制度要义
(一)产业、技术、法律协同发展原则
技术的革新引发新的产业生态,新的产业生态发展呼唤与时俱进的法律规则加以保驾护航,法律唯有从技术细节中脱离出来,从行为着手,回归著作权法和侵权法原义,制定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需求、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新的法律规则。不管怎样,著作权法律都必须回应产业和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版权新问题,而且可以通过司法和判例为产业发展和技术变化树立范式,从而将那些缺乏创新、危害版权的技术予以制止,这才是立法和司法对产业和技术发展的良性回应。
(二)回归著作权法与侵权法原义
回归著作权法的本义,很明显的一点就是注重把握行为本质、而不是侧重于技术手段。只要某种技术手段能够实质性地使得版权作品的网络传播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无论此种技术手段是否需要将版权作品上传至服务器,都应该认定为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在认定侵权时,依旧应该回到一般的侵权法体系之下,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定。
五、结语
“技术中立”的本意是为保护技术发展以促进行业进步,其平衡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保护的冲突,使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免受滥诉之困,促进了当前全球互联网产业的繁荣。当今,越来越多侵权者以“技术中立”之名企图侥幸逃避侵权责任,实则背离了行业规则与司法原则的本意。移动视频深层链接聚合应用在技术上并无太多创新,多数的互联网企业基于保护正版的理念谨慎约束自我行为,或许会被看作“作茧自缚”,或许会演变成劣币驱逐良币,但其却是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的中流砥柱。我们认为,移动端视频聚合并非不可行,但应尊重行业正版秩序规则与版权人合法权利,应在法律框架内协商获得许可,同时做到“完全跳转、完整呈现、显示来源以及脱离聚合平台”,方能适用“避风港规则”,从而实现利益双赢而非“不劳而获”。
参考文献:
1 据了解,近两年,法院审理和行政查处的著作权案件,80% 以上和移动端播放器有关。参考韩志宇:《移动客户端播放器+ 聚合经营方式的法律责任浅析》。
2 包括PC 端、移动端和TV 端等。
3 参见:“哪些聚合类APP 成了盗版帮凶”, http://www.gapp.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509/268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