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晓  腾讯公共战略研究部总经理、腾讯研究院秘书长

  4月23日—24日,由腾讯研究院承办的“第十三届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互联网分论坛——‘互联网内容产业十年回顾与未来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来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文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百度、阿里、搜狐、网易、互联网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美国乔治梅森大学,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法制日报等政产学研及媒体界250余名嘉宾参会。
  时值我国互联网内容产业升级腾飞的重要时期,过去十年,以网络视频、网络文学、数字音乐、网络游戏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内容产业从无到有、经弱变强,成为推动我国文化产业振兴的核心战略资源。当今,千亿级市场需求的互联网内容产业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硬件等新技术的推动下即将迎来新一轮腾飞浪潮。此次研讨会专门设置“互联网内容产业十年回顾”、“互联网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产业竞争政策”三个环节,并特别发布了《网络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侵权3.0时代的互联网产业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回顾我国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十年发展历程并展望产业的未来发展之路。
  在致辞环节: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指出,从国家版权局推动剑网行动十年来,通过社会各方面持续不断的努力,网络版权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互联网内容产业得到了蓬勃发展。随着国家推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互联内容产业会有一个大发展大繁荣的时期,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实现。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司晓认为,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发展经历了从P2P下载风行到资源聚合类产品的出现再到多媒体搜索引擎产品、视频分享网站、流媒体网站的崛起的过程,社会各界需要不断适应新的环境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且,现在的互联网公司越来越多的在向全领域渗透,出现了从文字作品到动漫、影视作品全产业链IP布局的结构,泛娱乐趋势明显,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愈加突出。
  一、互联网内容产业经十年风雨初现曙光
  第一环节主要围绕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发展回顾与展望展开,在主题发言环节:
  艾瑞咨询互娱研究院院长陆玮娜认为,网络视频整体市场规模保持快速增长,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增长点。首先,视频用户付费市场在各家视频企业的推动下有了长足的增长,付费用户数量大幅增加;其次,视频广告开始产品化,各视频企业纷纷推出了不同类型的创新营销产品,依靠大数据分析实现视频广告的精准性和创新性,促使视频广告出现新的增长;再次,网络视频行业对于内容的追求精益求精,IP策略和内容运营以及对内容自制的推动,使得视频内容有了更多的利润想象空间。最后,她对未来正版化推进提出了建议:一是倡导视频行业内正版化有序竞争。二是宣传正版视频对行业的正向推动作用,带动用户版权意识提高。三是对聚合视频/网盘服务商提供作品行为进行规范,其应在法律框架内获得版权许可后才能从事作品提供行为。
  阅文法务总监王峥先生以“网络原创文学的版权生态及其保护”为题,首先将网络文学发展历程划分为初步发展、爆发式增长、跨平台多屏融合的三个时代。之后,深入分析网络盗版产生的经济因素、政策法规因素、技术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言明盗版的严重危害。进而从PC端、移动端、网络文学衍生产品三个立足点为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和打击盗版提出了建议。
  咪咕副总裁单磊先生围绕“数字版权内容变现的十年路——从割据到融合”的主题,首先,他指出近十年来中国的数字版权内容变现之路在争议中规范,在成长中转型,正是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商3G网络和智能手机系统的出现,互联网传播数字内容的势头才真正的迅速发展起来。其次,他指出十年之后移动互联网世界大不相同——移动互联网的使用以内容消费为主,并向移动端转移。随后,在介绍正版数字内容版权库的同时,单磊先生针对性的指出中国数字版权内容变现之路所存在的问题,如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大都局限于垂直领域内、欠缺对线下渠道的关注等问题,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刻的反思。最后,结合咪咕公司自身的发展与成长经历,他认为未来数字版权内容变现的路径不仅仅是内容的销售和提供下载服务,更是将内容和体验相结和的全方位的深度用户体验发展模式。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张丰艳副教授立足近十年来中国音乐唱片的发展概况,对中国音乐产业进行反思与展望。近年来,中国的音乐盗版情况得到明显改善,盈利模式亦取得可喜进步,这是我国音乐产业在O2O模式下的升级和进军。但随后张副教授指出,曙光初现的欣喜之余我们亦应当冷静反思,她提出三个问题并进行详细的阐述释明:现今的音乐产业发展路径是否能长久?是否健康?是否合理?最后,结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张副教授从录音版权收益、盗版惩罚力度和延伸性集体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版权环境改善建议,并展望中国的未来音乐强国之路。

  在点评环节:
  清华大学中国产业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挺伟博士谈了三点体会。第一点体会是执着。十年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印证了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这四个关键词,其中创造和运用是引领,保护和管理是支撑。同时指出四位发言人紧紧围绕“权利”这个关键词,只有权利的保护才能得到利益的收获。第二点体会是前景无限。十年间,互联网领域的成果显著,在未来,呼吁多领域、多平台和多渠道构建保护知识产权的立体体系。第三点体会是技术变化。新技术给我们带来技术的创新,同时也为权利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呼吁通过新技术强化对数字内容产业的保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MBA学院文豪副院长指出,互联网发展到现阶段已经看到了曙光,这是因为互联网的内容为社会创造了价值。在今后应更多关注互联网在未来的发展中如何释放其价值,包括:如何发现价值?如何在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创造出更多的内容以及如何评估价值?他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了内容创新,同时合理分享互联网产业生态的价值是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在这种分享的条件下,应当思考知识产权制度应朝怎样的方向发展。
  二、科学适用版权制度助力产业创新
  第二环节重点讨论互联网内容产业发展中的新型法律问题,在主题发言环节: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副教授主要就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基本问题进行讲述。第一个问题是网络游戏作品的归类。在对游戏作品直接固定的内容和游戏运行临时呈现的内容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崔副教授明确指出没有必要为网络游戏创设单独的类别,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解决网络游戏所涉争议。第二个问题是游戏用户的行为定性。崔副教授认为可以将网络游戏区分为竞技类游戏和非竞技类游戏,并结合游戏过程的相关性,将网络游戏用户创作游戏画面的行为和录制游戏画面的行为予以分别定性。第三个问题是公开传播游戏画面的行为属性。崔教授认为在公开的电子游戏竞赛中,展示或播放游戏画面,使得公众了解游戏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开表演;通过网络平台以交互方式传播游戏画面,则有可能会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网络直播游戏画面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害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行为。最后一个问题是网络直播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崔教授按照四个要素:作品使用目的、版权作品的性质、使用的数量和实质性程度、潜在市场的影响,进行详细阐释,总结性的指出网络直播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尚需依靠全能的法官作出认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法官从司法实务的视角出发,就审理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概况和审理难点与大家进行分享。首先,李颖法官指出,近年来网络游戏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变现能力惊人。伴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的扩张,诉至法院的相关案件亦愈来愈多。随后,李颖法官就2014年—2015年其所在法院审理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在区分为著作权案件、商标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基础上,对案件所涉主要问题作出详细介绍。再次,李颖法官针对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受关注的几个问题予以释明,主要涉及诉讼禁令与停止侵权、游戏平台的责任、损害赔偿数额等。最后李颖法官指出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路,前途是光明的,但亦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腾讯公司维权中心总监邹良城先生总结归纳了侵权3.0时代的互联网法律问题,着重就视频聚合行为的侵权认定和法律规则进行了讲述。邹先生以视频聚合软件的特点为基础进行分析,指出其对网络视频行业产生的强烈冲击,释明司法实践中对视频聚合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他认为,应当秉持产业、技术、法律协同发展原则,回归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原义,洞悉视频聚合行为的本质特征是采取技术破坏措施并向网络用户提供作品的这个行为。因此,在权利人举证证明聚合软件采取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或者被告认可其采取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依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18条的规定(禁止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追究视频聚合企业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即使在案件中没有认定或者无法查清是否采取破坏技术措施,视频聚合软件窃取他人服务器上的视频内容,使其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视频的行为属于新型的作品提供行为,权利人有权以直接侵权追究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熊琦教授从网络版权十年发展进程,提炼出网络版权产业与制度发展之路的两个关键词——“相生”与“相克”,并予以阐释。首先,产业变革与制度调整的互动“相生之意”。熊琦教授指出,从立法、司法、执法来看,产业变革与制度调整的互动对应着两个矛盾:一是由于商业模式的差异,所存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内容提供者的矛盾;二是聚合平台和深度链接带来混淆,所存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其次,网络版权制度对产业的限制的“相克之忧”。熊琦教授认为,现阶段版权立法的停滞导致了版权产业的停滞,而且从侵权到授权的转型也受到明显的制约。最后,熊琦教授总结道,“我们过去往往强调‘堵’的方式,却不让产业提供‘梳’的途径”,这也引发了众与会学者的深思。

  在点评环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今教授指出,首先要从一定的高度梳理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的目的。其次,要结合著作权立法的宗旨进行判断。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网络著作权保护时,应回归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本意。例如在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是否构成“提供”行为时,不要仅限于认为初始提供行为才是提供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认为,首先,因新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和新的权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及采取什么法律模式进行保护应考虑其背后的商业利益,从而合理界定其利益归属。其次,这种商业利益考量的出发点是以社会功利主义为基础的。第三,他指出主张面对新的法律问题,应从形式推理走向实质推理,侧重考量公平、社会成本、鼓励创新、消费者保护等因素。
  三、优化竞争规则保障良性产业环境
  第三环节重点研讨产业发展中遇到的竞争问题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相关问题。在主题发言环节: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朱理法官认为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规制是对交易双方力量关系的过度反应,滥用优势地位这个假想的敌人其实远没有所预想的严重。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和域外的经验教训,他主张相对优势地位滥用的绝大多数问题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缺乏单独规制的必要性。朱理法官指出单独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的立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几乎看不到明显的益处,相反,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却是现实的且几乎难以避免。因此,他认为立法者如果认为特定领域交易双方中某一方的利益有特别保护的必要,可以通过特别立法的方式实现,没有必要在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中进行规定。
  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张钦坤博士认为, 根据学者观察,商业竞争的发展终会形成以多个中心企业为基础的产业生态。但是,商业生态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的,其形成伴随着着激烈的竞争。通过对大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例进行梳理,张博士总结,在互联网发展早期,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单一,企业间不正当竞争手段简单粗暴;在互联网发展2.0时代,互联网公司开始试水建设大而全的平台,这一阶段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纷繁复杂、眼花缭乱;2011年之后,大型互联网公司逐渐开始推行开放平台战略,加之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互联网产业生态快速形成,竞争规则逐渐明晰。进而,张博士指出,根据相关研究,互联网平台领导与行业创新的关键问题在于:平台的协调发展问题、平台的综合治理问题以及平台被颠覆的风险问题。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必胜律师从司法适用的视角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中的第十三条互联网专条进行了评价。他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三种基本思路出发,运用激励分析或后果分析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为第十三条的修改提出两个方向,一是进行概括性的简要原则性的规定,二是借鉴北京市高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中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的条文方式,对司法实践里面现有的、已经成熟的司法规则进行提炼,同时再加一个兜底性条款的方式进行规定。
  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竞争政策研究部部长黄蕴华博士首先结合《民法》、《反垄断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不同层次互联网产品与服务之间的特点、FTC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经验等,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黄博士认为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方面,应当避免出现两部法律对同一或类似行为同时规制,违法行为判断标准不一的混乱情况。黄蕴华进一步探讨了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判断标准问题,认为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应更多考察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多方利益的影响及竞争效果等,避免简单从主观恶性出发判断。最后,黄蕴华全面梳理了我国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及表现。
  美国乔治梅森大学法学院教授,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Joshua D. Wright探讨了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还分享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启示,即:(1)不受反垄断原则约束的“不正当竞争”很有可能导致对消费者不利的后果;(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有助于规制未在反垄断法范畴但损害竞争的行为,例如,邀请参与共谋不属于美国反垄断法的范畴,但可按照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进行查处,因其对消费者福利造成了威胁;(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应当与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关联起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陶钧法官首先介绍了互联网商业模式发展具有规模经济带动产业升级、技术迭代催生模式创新、主体多元导致形式迥异等特点,这导致了在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出现了法律的滞后性与产业创新之间的冲突,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原则性增加了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等难点问题。他进一步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规制路径即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为范本,设计适用规则,发挥法律的内外协调性,减轻举证难度,确定举证妨碍制度,加大赔偿力度。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韩伟博士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展开,探讨了几种《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能的发展方向并建议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公平竞争维护法的发展路径,与《反垄断法》这一自由竞争维护法配套形成严格意义上的竞争法体系。他进一步阐释了公平竞争维护法的内涵以及在竞争损害理论建构方面面临的挑战等基本问题,倡导基于国情特别是市场发展趋势构建定位清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一兴律师从法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相对优势地位”,展现了法律之手与竞争之手的博弈。他通过对市场经营者价值链条、产业内部优势、产业结构优势的解读,从法经济学角度论述了相对优势地位存在的合理性,并提倡从经济层面分析一个法律条文或某条政策对社会的影响。从经济人角度来思考,需要考虑这个条款的设置是否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从社会成员角度考量,应考虑该条款是否能使社会成员关系进一步明确且稳定。从法律人的角度考量,应该考虑该法条的设立是否有其存在的合法基础。从这三个角度出发,吴律师认为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送审稿)第六条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标准,可能破坏市场的稳定,进而导致经济、社会、法律关系的混乱和效率低下。
  在评议环节:
  华东政法大学徐士英教授指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她指出两者应被统一视为竞争法范畴,应该有统一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应如《反垄断法》一样,公私法交融,但更加靠近公法性质。同时,进一步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就是竞争过程,保护市场竞争。最后,她指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内应将消费者选择权作为公平竞争的判断标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黄勇教授认为在对企业行为进行正当性评估时,要进行个案分析,因为现在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与合法的界限很模糊,难以明确界定。因此,在对具体案件的分析中,要多考虑行业发展特性,结合行业发展规律,进行合理分析和判断。
  最后,希望此次南湖论坛互联网分论坛上各位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能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