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中 腾讯法务平台部高级法律顾问
抄袭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抄袭行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这些问题恐怕不是所有人都清楚和了解,但是这些问题却又十分重要,如果没有把这些问题搞清楚、弄明白,就不好随意公开说人抄袭了,说不好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影评人杨文在其公众号“影画志”中发表文章,称国产影片《夏洛特烦恼》抄袭美国影片《佩姬苏要出嫁》,结果被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编剧彭安宇(笔名“彭大魔”)、闫非告上法庭,被要求删除涉案文章、公开致歉并索赔各项损失221万余元。
影视圈的抄袭和侵权问题频发,轻则影响了作品的票房、收视率和相关主创的形象,重则可能导致影视作品停播且影响作品的投资回报以及投资方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导致相关主创声誉扫地。
本文结合法院的一些经典判例,介绍和分析一下法律层面的抄袭是怎样界定的?影视作品相关的抄袭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抄袭侵权的判断方法是怎样的?抄袭侵权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并对投资方提供一些规避抄袭侵权的建议。希望对影视行业的从业者理清抄袭和侵权问题有些帮助和参考作用。
一、法律层面的抄袭:
法律层面的抄袭一般应和承担法律责任相挂钩,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抄袭在法律上一般不应认为是抄袭。我们将法律层面的抄袭问题集中在著作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领域进行分析,界定法律层面的抄袭问题应从以下十个方面分析:
第一、署名问题:引用他人作品,应该标明来源以及作者的姓名(或者笔名等作者公开署名),没有给作者署名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另外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应有一定限制,过多引用且没有自己的理解和解读,可能造成受众引用方是作品的作者的误解,则也可能构成对他人作品的抄袭。
第二、接触问题:抄袭行为一般应是抄袭者实际接触或者可能接触了他人的作品。没有证据证明他人接触了权利人的作品,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领域允许巧合的存在;如我们很多人都去故宫角楼拍过照片,面对同一参照物,类似或者相同的摄影作品太多了,巧合不是抄袭。
第三、合法授权问题:抄袭行为要和经过他人授权许可的行为区分,经过他人授权许可的行为,即使没有对外宣传,只要双方认可,其他人没有权利干涉,双方发生分歧,可以通过合同去解决,但这也不是抄袭。
第四、作品是否著作权法保护问题:不受法律保护的作品,任何人均有权使用,比如说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中的思想和国家公文等,两个作品中出现相同或者类似的内容不算抄袭。
第五、公开发表问题:没有公开发表之使用行为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任何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损害,因此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抄袭的数量:抄袭的数量以及抄袭的元素在新作品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重要,抄袭数量以及比例直接影响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法律责任的轻重。
第七、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个法律概念,作者利用他人作品有法律上的依据,不需要作者许可,也不需要向他人付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是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一些影视作品中会使用他人歌曲抒发情感,还有一些影视作品使用他人画作作为背景,诸如此类;如果不给权利人署名,可能构成抄袭,如果给权利人署名,但是否可以合法使用却又是个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合理使用与抄袭的主要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从形式上标明了作者姓名以及作品名称,主观上没有剽窃他人作品的故意。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以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性质、程度以及市场影响等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八、合作作品的问题:合作作品是指由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合作作品的版权归所有创作的主体共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权利方行使权利时,也应给其他权利人署名和分享收益,否则也可能构成抄袭和侵权。很多影视作品即合作作品,虽然一般会在片尾写明版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归属,但是诸多署名的出品方以及制作方之间的权利分配极易产生纠纷,尤其合作作品的知产归属(包括作品的版权以及作品名称以及相关特有元素的商标注册等),以及后续开发的具体行使方式。
第九、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上更加灵活,而且法律没有限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高赔偿标准,所以实践中对于涉及到抄袭和侵权的问题还会配套上不正当竞争之诉,以便兜底保护防止出现权利漏洞。法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一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利用他人商品的名称、独创元素来宣传自己的商品、提升自己商品的价值。进入流通领域并形成一定影响力的作品也是知名商品,擅自使用知名作品的名称以及一些特有具有识别度的元素如虚拟的角色名称、道具名称等,均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标明作品名称以及特有元素出处的行为还涉嫌抄袭。
第十、抄袭的表现方式:与他人作品完全相同;与他人作品部分相同;与他人作品整体相似;与他人作品部分相似。
除去有限表达、公知素材之后,一般即可识别完全相同以及部分相同的抄袭行为,但是整体相似以及部分相似的抄袭行为怎么界定?仅凭感觉相似即可认定是抄袭行为吗?在揭晓前述问题的答案之前,我们再梳理一下影视作品相关的抄袭与侵权问题。
二、影视作品相关的抄袭与侵权问题:
根据一些媒体报道以及法院判例,我们可以发现影视作品相关的抄袭问题以及涉嫌抄袭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影视作品原著抄袭:很多影视作品是根据一些原著小说改编摄制的,原著的抄袭主要包括文字抄袭以及情节抄袭等,如《锦绣未央》、《楚乔传》等等。
2.影视作品抄袭:影视作品抄袭主要包括人物设定、情节设计、结构设计等,如2013年在郭强诉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及到电视剧《天涯歌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郭强一方认为“两部剧在题材选取、故事线索、情节安排、角色定位、场景设置、采用的歌曲和电影(舞台剧)元素六个方面存在惊人的相似”;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琼瑶认为小说《梅花烙》以及电视剧《梅花烙》剧本中全部核心人物关系与故事情节几乎被完整套用于《宫锁连城》。
3.海报抄袭:海报抄袭主要包括海报的构图、字体使用抄袭他人作品。如《歌手》的宣传海报涉嫌抄袭国产电影《惊天破》的海报,如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曾经投诉真人版真人版《大闹天宫》电影片名字体涉嫌侵犯其美术作品著作权。
4.歌曲抄袭:歌曲抄袭主要包括影视作品中的主题曲以及插曲涉嫌抄袭。如电影《小时代》的主题曲《时间煮雨》就被爆料涉嫌抄袭蔡淳佳的《等一个晴天》;如电视剧版《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涉嫌盗用江苏省昆剧院演员单雯的一段戏曲录音。
综上可见,影视作品相关抄袭问题主要集中上游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本身、影视作品中的美术作品以及音乐作品等,具体表现形式为整体相似以及部分相似。
三、抄袭的判断方法:
目前实践中一般以“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整体相似或者部分相似在法律层面应界定清楚是否为整体实质性相似或者部分实质性相似;无论是整体性相似还是部分实质性相似,均可认定为抄袭。
“接触”,上述已经提及,抄袭指实际接触了他人作品,包括可能和有机会接触了他人作品。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证明抄袭一方“接触”了原作品。
第一种方式是被抄袭一方公开发表其作品。第二种方式是抄袭方收到了被抄袭方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收到纸质版本,或者通过微信、邮件等电子方式收到电子版本等。第三种方式是抄袭方与被抄袭方建立了某种法律关系。特定法律关系应该包括投资关系、买卖关系、委托创作关系等等,如一方给另一方投资,一方向另一方购买IP的改编权,一方给另一方翻译、校稿等等。
“实质性相似”,主要是指两个有争议的作品在在具体表达以及表达方式上相似,实践中一般采用“整体观感法”与“抽象测试法”予以综合判断。
“整体观感法”主要指将两个有争议的作品不做任何过滤和区分,以普通受众的视角对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强调从整体上而不是从细节上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整体观感法的弊端在于对原作品中的思想、公知素材、有限表达、必要场景、非独创性表达等不做区分,普通受众的视角未必能够完全识别和区分这些成分,甚至可能依据这些成分对两个作品做出了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扩大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
“抽象测试法”主要是指对两个有争议的作品所有元素通过抽象、过滤、比较等三个步进行比较分析。首先,鉴于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所以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将两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剔除;其次,将两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但是属于公知素材、有限表达、必要场景的部分过滤;最后,对剩余部分的表达进行比较分析,结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来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抽象测试法的弊端主要在于要先剔除作品中的思想、公知素材、有限表达、必要场景以及非独创性的表达,最后剩余的独创性表达内容非常少量,不利于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上述“思想”主要是指作品的题材、主题、创意、观念、风格等抽象层面的内容,思想是指作品所描述的社会生活或者具体事物,或者社会生活的一方面;主题在是作品要表达的中心思想;创意一般是指作品中表达的创作设想或者建议;观念是指作品传递出对某些问题的认识、理解;风格是作品呈现出的代表性特征,诸如等等在作品中属于比较抽象的内容。
“表达”主要指作品的文字、图形等符号元素以及作品的结构等具体表达,“表达则是指对于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的表述或传达等。”结构是对作品整体以及部分的组织和安排。
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思想,也不保护作品所表达的抽象内容,表达中越具体的内容越受著作权法保护,越抽象的内容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区分作品的思想与表达既要明确抽象概括的程度,也要结合具体作品类型予以分析。
上述公知素材主要是指客观事实和素材,“是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素材或客观事实。”
上述有限表达是指思想和与表达合一导致表达方式有限甚至是唯一的表达,“所谓有限表达是指,当表达特定构想的方法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时,则表达与构想合井,从而,即使作品之间构成实质相似,也不构成侵害著作权。”
上述必要场景是指文学作品中由于题材、主题的相同或者相近导致必然会出现的场景或者情景,也称特定情境。
上述独创性,包括独立创作和一定的创造性等两个层面的意思,独立创作表明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思想观念以及想法的表达,是作者通过一定的文字、音符、线条、动作等符号表达一定的题材,作者在作品中融入了自己的选择、安排、设计、组合、取舍;所谓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是指新作品不同于其他已有作品的表达形式,与其他已有作品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
另著作权法不保护官方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示等作品。
另外还有作品的名称虽然是作品的组成部分,但是作品名称一般是简短的词汇,不容易体现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是通过商标法以及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虽然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仅是单独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在具体的作品中被作者通过一定独创性的细节予以组合、选择、编排等重新表达呈现,则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由于整体观感法以及抽象测试法各存弊端,因此实际上很多诉讼案件中,法院审理复杂侵权案件时,会将两个判断方法结合起来综合判断两个有争议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据此判定是否构成抄袭侵权。
另外判断任何作品的抄袭侵权,均应将作品进行解构,不同的作品有不同的思想和表达,而不同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是不一样的,尽管有些共性的内容,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根据作品的类型、作品的创作过程、作品的构成元素一一分析,方可得出法律层面的判断。
四、原著小说和影视作品的抄袭判断方法:
电影作品和类似以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如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均可统称为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一般均是根据剧本来摄制完成的,而很多剧本又是根据网络小说改编的,影视剧本具备文学作品的基本特征,均是以文字为媒介,通过各种艺术形象来表达和描述社会生活或社会形象,所以影视剧本也可称影视文学剧本,影视文学剧本属于文学作品。
影视文学剧本“包括故事的主题思想、人物的鲜明性格、情节的跌宕起伏和场景的多角度转换”,剧本是影视作品创作的基础和根本性内容,甚至可以说剧本即影视作品。
如影视文学剧本涉嫌,那么相应的影视作品抄袭的可能性极高,所以对影视作品的抄袭问题,可以集中于剧本的抄袭分析。
上述已经提及“接触”+“实质性相似”是判断作品抄袭侵权的判断方法,所以这里再通过抽象测试法对两个有争议的文学类作品(包括原著小说、剧本、影视作品)的抄袭问题进行解构分析。
第一、关于“接触”,虽然影视剧本一般不对外公开发表,则通过影视作品的公开上映、播出来也可推定抄袭一方接触了影视作品的剧本。如在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中,法院则认为“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放可以视为剧本《梅花烙》的发表,并可据此推定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接触了剧本《梅花烙》。”其他接触的方式上述已经介绍,此不赘述。
第二、关于“实质性相似”,应综合“整体观感法”+“抽象测试法”分析两部有争议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首先,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将剧本中的思想部分剔除,剧本中的思想主要包括影视题材、主题、观念、情感、创意等。
题材如目前很火的穿越题材、贪腐题材、探险题材、青春校园题材等,还有如国家电视剧题材分类,有当代都市题材,也有古代宫廷题材。
主题是影视作品所表达的对社会或者生活的认识、态度、情感和审美观念。题材是为主题服务的。如警匪片以及武侠片的主题基本上都是对正义的诠释,青春爱情片基本上都是美好爱情的珍惜。很多影视作品的主题不止一个,特别是影视作品,可能有很多主题并行,还有可能是一个主题并列几个副主题。主题相同属于思想范畴,主题相同不构成抄袭侵权。
思想观念主要是编剧或者导演通过影视作品想要传递的思想观念。如很多电视剧作品中展现的尊卑有序的观念、男女平等的观念等等,因此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情感是生理上一种评价和体验,悲欢离合、喜怒哀乐是所有正常人类同有的情感,情感是主观感受的东西,同样一个场面或者情景设定,不同的观众可能看到了不一样的情感表达,情感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所谓创意就是指影视作品所剧本所承载的不同以外的代表性特征,如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采用圆形画幅以更好地展现“中国风情画”的特色”。但是创意本质上还是一种方法、构思,方法与构思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他人的一些创意而另行创作的作品很难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根据创意的具体表达或者呈现方式,如表达为独创性的作品,则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剔除思想成分时,我们还需要理清剧本中的表达。
剧本的表达不仅包括剧本中文字性的表达,以及人物塑造、故事情节、故事结构等。故事结构是骨架,故事情节是血肉,故事结构与故事情节相结合才能撑起整个影视作品的剧情内容,才能让人物塑造立体丰满,让这个作品有戏。
关于剧本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不仅体现在上述剧本中的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在人物塑造、线索设置、故事架构、故事情节等具体表达上,也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只有具体细致的表达,体现作者的独特的编排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表达。
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认为:“对某一情节,进行不断的抽象概括寻找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线的方法无疑是正确的,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显然已经属于思想;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这仍然是文学作品中属于思想的部分;但对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且不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以及公知领域的素材。虽然与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层级相比,原审判决中对于情节的认定未概括某些细节,如如眉挑衅映月、将军亲临佛堂施压等,但并未影响该情节属于表达的判断。”
其次,将两剧本中相同但是属于公知素材、有限表达、必要场景以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过滤。
同一个公知素材,可以不同的角度解读,如《山海经》、四大名著、《封神演义》等经典名著均属于公知素材,如源自《山海经》的电视剧《上古情歌》中的冰蚕、赤焰兽,他人也可以创作类似神奇元素作为其剧中元素。
有限表达具体到影视作品中,比如说如果设计处死一名妃子,一般也就白绫、毒酒这两种表现方式比较适合影视表达;还有如表现特定历史年代的青年形象,我们经常在不同的影视作品看到许多知识青年念着毛主席语录和毛主席诗词中的那几句经典语录;还有每部影视作品要制作戏剧冲突总要设置一个反面角色等存托主人公的英明伟岸;还有争正义必须得战胜邪恶等等。
必要场景具体在影视作品中,比如说谍战题材总要出现卧底与敌人的斗智斗勇的情节,如战争片题材必然涉及到爆破场面,比如说如都市伦理剧中总要展现婆媳关系怎么处理的等等,这些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另外我们需要注意虽然单独的公知素材、有限表达、必要场景以及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等因没有独创性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这些内容与其他有独创性的情节结合,或者经过作者一定的编排设计之后或许具备独创性,从而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内容。
再次,对剩余部分的表达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剧本的独创性要求,来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剩余部分的表达分为非独创性表达与独创性表达,其中非独创性表达,也可以说是惯常表达,即一些习惯性的、常见的、已经存在过的表达,惯常表达则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如在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沪剧院、罗怀臻、陈力宇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为富家子与风尘女相恋而遭家庭反对,恋人因爱情遇阻而殉情是爱情题材文学作品中惯常的表达。”
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认可剧本的独创性要求主要体现在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戏剧冲突等方面,独创性表达即从这些方面对比分析。其中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的对比不应仅仅限定在单独的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的对比,“还应对人物与情节的相互结合互动形成的表达进行比对。”
如果侵权作品中包含的原作品独创性表达数量、比例不足,则一般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如在陈燕民与刘育新涉及电视剧《人生几度秋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仅有一个情节抄袭所以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如在王浙滨等与胡建新等涉及到电视剧《传奇富贵人》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法官认为两部作品仅在6处情节设计上存在相同或相似,但是综合两部作品的故事主线、主人公、主要人物及其关系以及主要内容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如果侵权作品中包含的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达到了一定比例或者数量,则一般可以认定为实质性相似。如在郭强诉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及到电视剧《天涯歌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终审法院认为“现《天》与《金》相似的独创性表达中包含了该些故事内容、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场景,甚至还采用了完全相同的台词对白,两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如果侵权作品中包括的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内容所占比例不大或者数量不多,但由于包含了足够的故事框架以及相似情节等信息,足以使侵权作品的一般受众在观看侵权作品时感知到原作品时,一般也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五、影视作品中音乐、美术元素的抄袭问题:
前述已经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抄袭还表现一些音乐、美术作品的抄袭,音乐、美术作品的抄袭表现形式也是整体相似或者部分相似,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有作品的共性,除去那些共性的思想、表达分析之外,我们知道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的构成以及表达方式更为专业化,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更加需要参考专业人士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判断。原则上还是应先了解和理解这些作品的中的表达以及构成元素,参考上述“整体观感法”+“抽象测试法”综合判断是否是抄袭行为。
音乐元素,这里的音乐元素是指专门根据剧情需要创作的音乐作品,包括主题曲、插曲,在某些影视作品中,“音乐甚至能代替语言,帮助人物诉说心声、推动故事情节发展”,所以防止原创音乐元素抄袭非常重要,对音乐作品要从词、曲、编曲等各个组成部分进行解构以及综合判断,不同类型的音乐作品有不同的构成元素。在2000年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诉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中国版权研究会版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在鉴定两个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认为“音乐的个性是组织起七个音符的调式、施法、节奏、速度、和声、织体上的不同,表现不同风格、情绪和感受,这是区别两首作品是否相同的重要标志。”
美术元素,这里的美术元素是影视作品包括宣传海报中采用的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的基本构成元素是线条、色彩,但是不同类型的美术作品有不同的构成元素,如上了解一些实践中对美术作品在哪些构成要素的抄袭会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十分重要。在2009年任新昌与李中元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终审法院法官认为两个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认为“二者的作品在猴头、猴身、猴尾的造型、姿态、可视性、视觉美感性等表现形式上存在着不同之处,也就是说,李孝本的作品表现形式已经发生了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
六、抄袭与同人作品:
同人作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作品类型,“同人作品(fan fiction)是一个舶来词,是原著爱好者借用畅销书、游戏、电影电视等作品中的人物、背景、世界观等,对故事情节、作品风格、作品类型等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从而形成与原著存在区别的新作品形式。”同人作品游走在二次创作与重新创作的边缘,二次创作一般还是在原作品的基本内容基础上创作,和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重新创作一般是指已经形成全新的作品,即使将原作品的特有元素剔除或者更换一个设定,也不会对重新创作的新作品的意思表达、受众欣赏体验、作品价值等造成实质性影响。判断某部有争议的作品与原作品是否构成抄袭,可以从上述抄袭的判断方法来判断。
根据同人作品使用的内容,如果仅仅是人物名称和角色名称(拥有独创性的人物名称除外,如独孤求败、东方不败等等),由于人物和角色名称很难构成独创性表达,一般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所以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但是如果使用了原作品中的人物特点、人物关系以及特定的故事情节等构成独创性表达的内容,或者让一般受众认为同人作品源自原作品,则也存在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同人作品使用原作品元素的行为与抄袭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抄袭方是故意让受众认为抄袭作品的所有元素都是抄袭者自己原创的,而同人作品则不回避这个问题,甚至在宣传上故意和知名原作品产生联系。
七、抄袭行为的法律责任:
从著作权法角度,抄袭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对于抄袭行为具体构成何种著作权权属的侵犯,需要根据具体实施的行为方式来判断,如以复制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则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权,如以改编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则构成对他人改编权的侵犯,另外由于抄袭行为的本质是将他人作品窃为己有,隐藏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真实身份,因此也可能构成对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的侵害。另外在原作品拥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即使不构成侵权,也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以及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根据非法营业额除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另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条例的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制品、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具体具体行政处罚措施。
关于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及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销,最高可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民事法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剽窃侵权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停止复制行为,停止改编行为,也可以指向已经形成的复制物品以及演绎改编形成的新作品,如有些意见认为影视作品不仅是编剧的创作,还有导演、演员等共同努力的创作成果,即使剧本侵权,也不应让影视作品停播。但是只要影视作品的内容与剧本的内容构成基本一致,影视作品也会被认为构成侵权,会被要求停止播出。在琼瑶诉于正案件中,法院主要从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侵权人市场获利是否主要基于著作权的行使、权利人的主观意图和侵权人的实际状况、社会公众利益等四方面考虑是否对侵权人判定停止侵权。
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利而适用的责任方式。如以上各种方式抄袭侵权行为,不仅是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修改权、改编权,将他人作品占为己有的行为也侵权了原作品权利人的署名权,而署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围,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一般会通过网络和纸媒登报等公开方式实现。
赔偿损失是指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经济上损失时,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主要考虑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及法定赔偿额度等先后顺序综合判定。
在判令侵权人的具体法律责任前,法院一般还会考虑到作品类型、侵权的数量、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具体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合理使用费等综合因素判断最终判决决定。
另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酌情给予侵权人一定的罚款。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侵权责任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共同侵权以及帮助、教唆侵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影视作品而言,一般在影视作品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编剧、制片方均是直接侵权方,而其他署名出品方也一般会推定共同侵权或者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八、规避抄袭的建议:
结合以上分析,以影视作品开发流程为基础,总结一些建议供制片方以及投资方参考。
IP引进阶段:
1、目前很多影视剧本源自知名IP(IP指小说、漫画、动画、影视等)改编,知名IP在经受市场以及受众的检验过程中,如发生抄袭问题,一般会有一定的权利主体去主张,有相关受众去举报反映IP中的抄袭问题,投资方在引进IP前应注意收集整理此类相关信息,通过核实对比分析一定因素(比如说抄袭的数量、比例、核心情节)之后再评估是否引进此IP。
2、如果市场上没有IP的相关抄袭信息,版权引进前端负责人如制片人、编辑、编剧等还应广泛阅读,通读并研究IP内容,对比一定因素(比如说抄袭的数量、比例、核心情节)综合评估IP的原创性。
3、如引进的IP中有少量抄袭元素或者有争议的元素,在之后的剧本编写阶段注意规避剔除,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4、如对有怀疑抄袭情节但是不能确定的作品,建议向公司法务、律师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咨询。
5、关于IP抄袭侵权问题,不仅是在IP引进阶段,后续开发应随时关注,并做好应对预案。
6、与上游IP授权方签署合同时,注意明确授权方应保证全部元素没有抄袭问题以及约定清楚因涉及抄袭问题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剧本创作阶段:
1、导演、制片人以及相关人员一定要对每一集的剧本审核把关。
2、对同人作品谨慎引进,一般应取得原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另外对有争议有分歧的问题做好预案应对,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或者设定应及时与公司法务、律师进行沟通解决。
3、防范被抄袭问题:
对相关剧本流通过程中如通过纸质版本交付接收,则应签署保密协议和签收证明;
通过电子邮件至少应通过邮件发送保留证据,防止被他人抄袭,也能保留剧本创作过程以及完成时间的证据;
及时将剧本中重要元素(包括但不限于剧的名称、重要原创角色、道具名称、场景名称等)申请商标保护(涉及到原著IP问题应与上游授权方沟通确认由哪一方申请商标保护)。
4、与编剧的书面合同中应约定清楚版权归属以及剧本全部元素不得抄袭之违约责任。
5、与其他投资方、制片方约定清楚IP、剧本、重要元素的知产权利归属以及后续开发权利行使方式,以及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以及维权保护等相关问题。
拍摄制作阶段:
1、原创的音乐、美术、舞蹈等元素,特别是主题曲以及具有推进情节发展的关键性或者线索性的前述元素,一定与专业合作方合作,需要专业合作方保证原创性。
2、并与合作方探讨创作的素材、灵感,评估分析作品的核心要素,以此评估独创性从而规避侵权。
3、原创的音乐、美术、舞蹈等元素应该通过书面合同约定版权归属、原创性问题、使用范围以及抄袭的违约责任。
宣传发行阶段:
1、在宣传物料的设计上应重点规避抄袭侵权,尤其是涉及到影视作品元素的宣传海报上,重点与宣传海报设计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抄袭的违约责任,并对宣传物料的核心构成元素进行审核。
2、在宣传期间以及播出之后,也要及时收集与影视作品有关的抄袭侵权信息,设立有效的投诉通道,及时解决相关抄袭问题,避免讼累。在具体处理上,在收到投诉或者诉讼之后,需要及时分析判断有关用户或者权利方投诉或者诉讼的抄袭信息,既要也要对有争议的抄袭问题仔细比较分析以及做好应对预案,也不要被竞争对手迷惑或者让不明法律规定的受众误解,更要对确凿的抄袭问题诚恳道歉改正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