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广告市场,尤其是互联网广告市场飞速发展,相关互联网广告合规工作愈发受到重视。本文聚焦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的新发展,并从广告行业经营的合规规则与边界的角度对广告行业法律规定、规制体系以及广告企业如何合规、自律进行探讨。
一、互联网广告飞速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广告飞速发展,由于互联网广告的优越性、玩法多变,互联网广告在整个广告大盘子中的收入增势明显,已成为中流砥柱。从2008年至今,传统媒体广告报纸、电视、广播等)占比下降,互联网广告比重直线上升,占据整个广告市场主力军。同时,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到来,2013年开始互联网广告开始从PC端向移动端转移趋势,至2017年移动端广告费用占比高达40%,成为中国各媒体领头羊。在2017年中国广告市场中,互联网广告所占市场份额高达60%,营收预计达到3500亿。其中,在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广告中,社交平台广告增长最快、达到45%,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为何越来越多的广告主选择互联网广告形式?主要得益于互联网广告具备如下优越性:
1、精准投放
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广告,较难以做到精准投放,其业务模式相对来讲属于购买固定广告位,对受众用户“一视同仁”的投放广告。而互联网广告则不同,以腾讯社交广告为例,其基于海量互联网用户数据分析(比如QQ、微信、视频音乐、浏览器搜索、直播兴趣、游戏兴趣等),进行用户去身份化的画像,在接到广告主的定制化需求后,可以实现对用户的精准触达。实现广告的“千人千面”。基于此,广告主的广告预算可以更好实现转化目的,可以实现“好钢用在刀刃上”。
2、制作简单、投放操作简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利用互联网产品制作广告样片已经越来越容易,如H5页面、视频等,广告主或代理商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更加快捷的完成广告片制作。与此同时,投放操作也流程化,只需要在广告后台生成订单,就可以完成投放。而且每天投放多少、每天投放需求的变化,不会向传统媒体那样一旦定下来,要修改就需要与发布者进行重新沟通,在互联网端只需要在投放后台随时变更投放计划即可。
3、随时触达
不同于电视,用户只有下班回家看到电视时才会看到电视广告,而现在手机不离身,用户随时都在使用互联网产品,如微信、QQ浏览器、应用宝、QQ空间等等,相关广告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实时触达用户,广告投放的效果也将更好。
4、互动性极强
互联网广告中用户可以跟广告主在广告页面实现实时互动,看广告变成了玩广告,用户对广告的参与程度或者说广告对用户的渗透程度要更高。如朋友圈曾发布一期猫途鹰的旅游广告,用户可以直接在广告页面与广告主实现旅游咨询,咨询满意随之带来更高的广告转化率。再比如电商类广告,用户通过朋友圈广告可直接在广告页面跳转京东商城,完成下单实现购买,取消了从看到广告到购买商品的间隔,极大提升了广告转化率。
5、玩法多样、模式多样
如朋友圈广告刚上线的时候,用户竞相攀比谁是否收到或收到了什么广告,而不是一味的排斥拒绝接受广告。
具体来看,腾讯社交广告的玩法就在不断推陈出新,比如微动广告,不同于视频广告时间较长,也不同于GIF制作复杂或者动态的不连贯性,更多的是图片的微小变动,类似于哈利波特里的会动的相册,图片动静结合,用户极易陷入图片的场景中,体会品牌意境和效果。腾讯社交平台曾发布SK2的微动广告,在点击率、互动数据、停留时长上均高度优于其他广告。
再如多图轮播的广告,也可在很短的时间内,打破手机屏幕过小的限制,充分展示产品丰富细节,或者step by step的教大家使用某产品,可以让用户更能体会品牌故事和产品用途。
此外,QQ浏览器也在不断探索资讯类广告新玩法比如集合搜索广告、好文软文广告、本地定向广告、以及火热的信息流广告等。
同时,腾讯可基于强大的数据矩阵,玩转IP营销, 激活社群,放大明星效应,比如基于兴趣部落、歌曲收听、新闻阅读、公众号粉丝、搜索等维度,在合法使用用户数据的基础上,判断鹿晗粉丝及潜在粉丝,并针对该人群在其经常活跃的产品终端(如QQ空间),实现鹿晗代言广告投放,极大提升广告互动率和品牌曝光。
二、互联网广告规则——法律监管体系
广告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合规经营是广告业务稳步发展的基础,我们并不抗拒规则,也不认为规则会遏制创新和创意,相反,我们希望规则更加清晰,这样我们可以走的路该追寻的方向也就更加明确。
近年来,相关广告立法活跃。从2015年9月1日起史上最严广告法生效,到2016年9月1日的全球首部针对互联网广告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加之此前已经存续的各类监管文件,一个纵横交错的互联网广告的监管体系日益完善,广告监管执法开始空前活跃,互联网广告合规的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也愈发凸显。
中国互联网广告法律监管体系分为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宪法、法律、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规定等等,是一套完整的内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各种法律部门不但在横向上要相互协调,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衔接,下位法服从上位阶法。
在广告领域,首先应遵从《广告法》,其次是互联网领域的专项规定即《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除此之外,由于我们广告行业涉及社会各界方方面面,需要关注特殊行业的相关规范(尤其是关系国计民生、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领域),比如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房地产等相关广告审查办法。
同时,我们应注意遵守相关政策性文件,例如工商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当然还要关注各地方性法律法规,比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广告执法办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
三、互联网广告边界——合规及自律
广告从业者, 尤其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一定程度上是最“博学”的人,做相关的法务工作也是最辛苦的,因为需要关注的法律法规尤其之多,但相关合规工作并不能因此而荒废或忽视。具体的合规工作是非常复杂的,从广告准入、素材审核、广告形式合规、档案管理、数据合规等等,到细致的禁止性规定理解、虚假宣传认定、引证审核认定等等,是非常庞大的合规工作。本文重点探讨两个关键的合规需求,以及企业应注意自律、提升自身品牌形象,以此阐释广告从业者的合规边界。
第一个重点提示,是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习总书记重要的219讲话,对于媒体工作提出了很多指导方针和新要求,其中关于广告从业者的就是“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今年9月,工商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工作重点第一项就是:加大对含有不良影响内容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对涉及导向问题、政治敏感性问题或者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广告及时调查,快速处置。作为广告从业者,应注意提升自身的政治觉悟、政治敏感性,应坚决抵制存在政治导向问题的广告、调侃政局或领导人的广告、与十九大或其他政治纲要有出入的内容等等,同时,一些有不良影响的词,也建议停止使用(如笔者在研究各地工商处罚案例时,“租界、重庆沦陷”等表述亦存在不良影响应当删除)。
第二个重点提示,是广告从业者应注意广告内容不可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违背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上述内容,本身已经是《广告法》9条明确禁止的禁止性规定,此处仍做重点强调的原因,在于近期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利用噱头文案、恶俗内容、宣传形式,从事广告经营行为,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比如国贸女事件、叫个鸡的广告文案、某鸭脖品牌的恶俗文案虽然博得了眼球,但大家的反馈往往是觉得恶心、觉得不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建立,有损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等等。上述广告本身违法、广告主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其品牌形象大大折损,百害无利,属于负面教材。因此此条标准需要重申,希望广告从业者可以恪守底线,合法经营。
如上文所述,广告从业领域有非常多的法律法规规范,从业者应克己守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广告业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监管机构划清边界、明确底线,对于违法违规广告坚决抵制查处,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激发自身自律活力,不断提升自己品牌形象、关注用户体验和产品口碑,才能在广告经营行为中让品牌与用户形成良性互动,综合提升自己的市场效益。
在行业自律层面,广告从业者应严格依法从事广告经营行为,在不断提升产品的用户体验同时,注重口碑大于经济收益,对于法律规定标准模糊的,建议从严把控,对于模糊地带的行业建议严格禁止准入,在大数据使用上严格符合网安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且内部建立严格的广告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等,并积极应对用户纠纷,保障用户权益,希望打造高品质,形成品牌效应。
四、建议
规则体系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时法律也存在滞后性等问题。在实践中,希望在执法机关、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在各界广告从业者的通力配合下,能够回应一些现有的问题,例如:
首先,进一步提升法律可操作性,例如电影中出现的软广告,客观上无法有效增加广告标识,这导致《广告法》的可操作性受到挑战,也给具体广告审核人员带来难题。其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应进一步加强,如1998年生效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无法回应现在网络时代的网络用语、中文外文结合、人造成语等社会现象。其三,在监管层面,仍存在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对于重点监管领域如互联网金融领域,希望工商监管与一行三会进一步联动监管,如共同出台广告发布、审核的指引细则,或行业禁入黑名单等,推动互联网金融广告的健康发展。此外,还有一些细节问题,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责任边界的认定难题等等。
广告行业的良性互动,离不开监管机关、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亦离不开广告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希望各界可以共同携手,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