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田小军 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秘书长
何 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媒体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诞生于新一轮的技术革命浪潮之中,从印刷时代到电子时代,再到互联网时代,媒体的内容、渠道、媒介与用户均在不断蝶变。印刷术保证了文字图片信息的大量复制与传播,意味着大众传播时代的来临。电子技术突破了信息远距离传输的障碍,实现了信息的实时全网推送,同时丰富的声光电技术用音像色彩强化了信息的感染力。基于互联网的网络新兴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体的时空限制,实现了媒体的便捷性、交互性与平等性。
当前,随着大数据技术与算力、算法的突破,网络媒体进入了“智媒”时代。腾讯新闻的写稿机器人“dream writer”、 “微软小冰”等都先后将人工智能应用于新闻报道;以一些有代表性的信息流媒体,利用协同过滤算法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另外,由于微博、微信等社交网络与自媒体的快速崛起,被技术赋能的万千个体话语渠道增多。我们应加以重视未来媒体在数据隐私、网络版权、平台治理与算法治理等方面面临的挑战。
1数据隐私在大数据时代面临挑战
曾经,“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今天,“人们不仅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且知道你看了什么、吃了什么、买了什么”。这很形象地说明了,在大数据时代,我们无所遁形。“大数据”正处风口浪尖,“数据隐私”事关我们每个人与企业,以及多个利益攸关方。不论是精准广告投放,AI数据训练,还是产品智能化运营等,均与大数据有关,“用户画像”背后是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万亿级以上的数字经济规模。2018年3月,Facebook爆出海量数据泄露丑闻,5000万用户数据被利用于投放政治广告。据传,若此次事情被查实,Facebook将面临相当于其市值4倍多的2万亿美元的天价罚款。连续两日,Facebook股价应声大跌,市值缩水500亿美元,并引发各界讨论与恐慌。
数据隐私权,最早出现在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合撰的《论隐私权》一书中,在此之后,其概念与范围不断面临着冲击与调整。甚至有讨论,“互联网,或者未来时代,隐私是否还会存在?”私以为,隐私,或者隐私权不会消亡,但隐私权的边界已经在发生变化, “隐私权不能仅仅理解成独处不被打扰或不被不希望出现的意见和刺激扰乱心神的权利等静态的隐私”。事实上,用户数据利用并非法律禁区,“合法授权同意+不可识别”是大数据利用的前提,相关利益方在用户数据利用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目的限制、安全、透明、用户控制”的原则,否则,便可能触发侵权或者违约风险,甚至会引致公法介入或者政府监管。当然,在具体场景中,不同的数据是分层的,有更加细致的处理要求,如基因数据、医疗数据的利用限制明显要高于网络行为数据。
未来媒体的数据隐私挑战应对需要依靠“政府-平台-个人”三方力量。为了更好应对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的挑战,各国基本建立起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框架,如美国在1974年即制定《联邦隐私权法》,欧盟也在1997年通过《电信事业个人数据处理及隐私保护指令》等。在未来媒体时代,首先,我们应建立起“规则+技术”的二元数据隐私与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以强化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的实效性与灵活性。其次,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建议行业建立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自律公约和自律组织。再次,网络媒体平台在进行数据收集时必须明示收集范围和使用目的,强化平台数据收集利用追溯管理,平台可疑App评估跟踪预警,切实保障数据安全不被第三方盗取。最后,用户要加强隐私保护意识,谨慎管理用户数据,并且,未经允许不得将他人信息置于公共媒体。
2短视频与直播成为行业监管重点
近年来,随着网速的提高以及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用户观看视频的习惯和需求已经被培养起来,短视频与直播成为业界公认的媒体“流量黑洞”。CNNIC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2亿,较2016年增长22.6%。[1]据人民网报道,2016年7月11日,网红“papi酱”在8大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一小时内观看人数超过2000元,点赞人数过亿。[2]然而,在网络直播市场日益火热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监管风险也不容忽视。为了争夺流量、博取眼球,一些主播公然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谣言,为了争夺市场,个别网络直播平台更是包庇、放纵网络主播,更有甚者,大肆营销低俗事件,导致直播市场乱象频出。
为此,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文化部等相关主管部门不断完善行业管理制度。2016年9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直播服务,必须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有关规定”;[3]2018年3月22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坚决禁止“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4]2017年,国家网信办首次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依法关停了红杏直播、蜜桃秀等18款传播违法违规内容的网络直播类应用。[5]文化部部署全国29个省份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查处工作,对YY直播、龙珠直播、火猫直播、秒拍等50家主要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进行集中执法检查。[6]2018年2月,国家网信办专门针对低俗媚俗、斗富炫富、调侃恶搞、价值导向偏差等问题对网络直播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合计关闭直播间540余个。[7]
在内容为王的时代,“三俗”等内容虽然在短时间内可以吸引用户的注意力,而在法律监管框架内提供优质的内容服务才能最终赢得市场。短视频与直播具有主体的多元性及发展的多样性特征,行业监管的协调联动以及行业与平台自律尤为重要。在强化短视频、直播行业体系化立法的同时,各个监管部门加强协调,做好行政执法联动,并应鼓励平台更多的引入与研发内容过滤技术。在行业与平台自律方面,2016年4月,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网络直播房间必须标识水印,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对于播出涉政、涉毒、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审核人员对平台上的直播内容进行24小时实时监管”。[8]目前,各大平台也均不断强化了其内容审核与技术建设,例如,快手还专门成立了“自律委员会”,加强了对平台内容的管控。
3信息茧房与算法歧视问题回应
“信息茧房”最早由凯斯•桑斯坦教授诠释,他认为公众在接受信息时往往会有自身的偏好,沉浸于自己感兴趣的信息之中,屏蔽掉自己不感兴趣的讯息,将自身桎梏于蚕茧一般的“茧房”中。时间一长,人们只能听到与自己相同的声音,桑斯坦称之为“回音室”。一旦身处“茧房”之中,我们则只能听到自己被放大的回声,并且不断强化、固化,以至于越来越将自己隔离在自我的信息孤岛。
当今,信息流媒体应用就是通过大数据来刻画用户肖像,通过协同过滤算法为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使得用户接触的信息愈发同质化。第三次科技革命,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信息的广度、深度都被大大拓展,互联网的本意是让人接受更加丰富多样的信息,但由于“信息茧房”的存在,让人们沉迷于“茧房”而不自知。在可预见的将来,算法问题如不改善,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正如马歇尔•麦克卢汉所说:“我们塑造了工具,工具反过来又塑造了我们”。
“信息茧房”并不是算法时代独有的产物,“信息茧房”存在的根源是“选择性心理”,而“协同过滤算法”则加剧了“信息茧房”效应。对于如何摆脱互联网“信息茧房”的枷锁,桑斯坦认为有必要建立网络世界的“人行道”模式。在纸媒、广播电视甚至网络门户时代,虽然媒体为了追求市场份额,会根据受众人群进行差异化的内容选择,但其总能提供社会性公共领域的内容,促使受众接受更多社会信息。正如尼葛洛庞帝在其著作《数字化生存》中所言“在极端个性化的‘我的日报’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公共性的‘我们的日报’。”[9]通过构建“人行道”模式,向受众提供“非计划”的信息,来拓宽公众信息视野,掌握社会整体发展和宏观变化,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另外,未来媒体所依托的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尚处于发展过程中,存在算法歧视、算法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其负面影响逐渐出现,如“大数据杀熟”“人民日报三评今日头条” 等提出的问题。
当前,高科技企业和国际标准组织对解决人工智能进步所带来的社会与伦理道德问题进行了尝试。例如2016年4月,IEEE标准协会推出IEEE全球人工智能和自主性系统伦理问题提案;2017年初,MIT媒体实验室与哈佛大学伯克曼•克莱因互联网与社会研究中心,合作推出AI伦理研究计划。
我国应根据需要建立未来媒体与人工智能研发的基本伦理准则,适时成立AI伦理委员会,并对人工智能做出道德风险评估,形成完善的研发技术规范。当然,技术的发展是解决算法技术缺陷的最根本路径,以深度学习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在海量的数据支撑下进行研发,机器学习仍处在一种黑箱工作模式,也就是说人类目前尚不能解释人工智能的运行过程,未来的研发需要更加透明、更加具有解释性的人工智能学习路径,降低不可预测性和不可解释性。
4激励创新的网络版权制度完善
《著作权法》是传媒与互联网产业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其旨在激励创作、保护创新以及维护创作者、用户以及传播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迄今为止,我国《著作权法》已历经两次修改,但其仍在巨变的科技与商业面前力有不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随着数字内容产业和互联网技术传播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的可版权性更多地在产业及司法实践中被讨论,但并未有法律层面的认可。其二,网络云盘、聚合盗链等新型侵权模式不断出现并蔓延,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认定在司法层面存在争议。其三,未来智媒时代,人工智能将打破传统媒体的桎梏,实现完全智能化内容创作,但人工智能创作成果能否给予版权保护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难题。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我国网络版权制度面临的问题具象了未来媒体面临的法律制度挑战。传媒与互联网产业从“野蛮”走向“文明”,盖因产业与技术的力量驱动,我们需应商业模式与技术变迁调整网络版权制度。
笔者主张,“其一,在对待新的网络版权保护客体时,应基于产业投资保护及利益平衡的考虑,合理评估其可版权性,根据其独创性高低分别纳入著作权、邻接权等保护范畴,而不应机械理解著作权法本义,一概否定其可版权性。其次,在对待网络云盘、移动聚合、盗链、OTT等新型侵权行为时,应避免陷入技术细节。”[10]
事实上,美国法院已在其2018年的最新判例中明确认定“通过内嵌链接使得推特的帖子显示于自己网站上,侵犯美国版权法中的展示权”。再次,对于人工智能创作成果,2016年5月,日本颁布的《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16》已经在讨论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我们也应积极前瞻应对。
*原文已收录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编《未来媒体蓝皮书》
*田小军:法学博士,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秘书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新科技与文化娱乐经济、知识产权、娱乐法,以及数据竞争等。
*何帆: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
[1]CNNIC: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张意轩、尚丹、程远州:网络直播竞争烧钱乱象频爆发主播吸睛套路深,人民网。
[3]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广电总局官网。
[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国家广电总局官网。
[5]周宇:国家网信办关停18款直播类应用,北京青年报。
[6]王思北: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4.22亿行业监管力度不断提升,新华网。
[7]王思北: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4.22亿行业监管力度不断提升,新华网。
[8]北京市网络文化协会网络音乐与表演专业委员会、六间房、优酷、花椒、映客、秒拍等:《北京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行动公约》。
[9](美)Nicholas Negroponte(尼古拉·尼葛洛庞帝)著,胡泳、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2017年。
[10]田小军、柏玉珊:《我国网络版权制度演化的现状、挑战与应对》,《中国版权》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