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第7届北大-斯坦福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在深圳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以“新时代、新规则、新秩序”为主题,聚焦于2018年全球互联网行业的共同问题,设置了五个主题议程,邀请到了近30位国内外顶尖专家和学者,以演讲和对话的形式对数据保护与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政策、治理和伦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区块链和金融科技,互联网产业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展开讨论。
“北大-斯坦福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由斯坦福大学、北京大学主办,腾讯公司支持的学术研讨会。自2012年首届研讨会成功举办至今,已在美国、英国、中国轮流举办六届,每届针对互联网与法律前沿问题设置不同议题。
2018年,随着欧盟GDPR的执行,全球对互联网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关注与讨论达到了新的高峰。在本次会议上,北大、斯坦福大学雄厚的学术实力和丰富的社会资源使得会议得以邀请顶尖的学者、政府官员、企业管理者、民间学会的代表,从中国、美国、欧洲和全球视野出发,共同探讨互联网的未来,以及我们如何使它变得更好。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在致辞中表示,互联网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法律、政策、制度、伦理道德等影响,通过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这样的高端学术交流平台,寻求互联网的最佳实践。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Michael Klausner在致辞和主持“数据保护与网络安全”环节时表示,中、美、欧在对待隐私和数据保护上有不同的标准、视角和做法。
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Brent Irvin在致辞中表示,当前时代背景下虽然各国法律背景和制度有所不同,但不同地区都在面对着共同的法律相关问题的挑战,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已经是第七届了,通过这个平台,希望大家能够分享不同的想法、互通有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分享了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隐私观念发展的四个阶段,从最早的只有涉及性才会出现的“隐私”到后来民法上的隐私观念、公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观念,再到现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观念。随着时代的变化,隐私的观念和相应的制度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在三年一代沟的网络时代,对不同隐私观念尤其不能混淆,要时刻以更新的观念去看待这一问题。现在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应该用最新的观念讨论立法问题,可能才比较有助于形成共识。
针对今年大众比较关心的GDPR问题,探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Isabelle Hajjar进行了深入的分享。欧盟制定GDPR的一个目的就是重振信心和信任,但她认为GDPR并没有实现这一目的。比如,GDPR的本意是实现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但却产生了适得其反的效果,合规成本将中小企业置于不利地位,反倒对大型互联网公司更为有利。而且,GDPR的制定已经对人工智能、区块链产生负面影响,比如数据最小化、匿名化与AI需要巨量的数据相冲突,解释权虽然没有规定在GDPR条文中,但也难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此外,区块链交易的不可逆性、不可篡改性等直接与被遗忘权、更改权相悖。物联网、量子计算等也是法律的制定者未来需要思考、解决的问题。
来自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的研究员Andrew Grotto介绍了美国隐私立法的情况。其中提到,美国民众虽然对隐私问题表示担忧,但他们在作出行为决策时,还是选择便利性多于安全性。他指出,美国的隐私法主要是细分到具体行业,由每个行业制定自己的隐私保护规则。
来自腾讯研究院的资深专家王融就数据治理发表了观点。她认为GDPR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促使企业在数据保护方面有更多的投入,推动全社会增强对数据安全的关注。以微信为例,微信在去年网信办、以及今年中消协开展的隐私评审政策中,均获得了第一名的成绩。
当然,由于GDPR刚刚落地实施,自身也存在着许多困惑和问题。
除了带给新技术、新业务发展的抑制作用,从经济实证研究的角度,也看到了GDPR实施以后,对于欧洲创新领域的融资带来的显著的负面效应。
当前,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话题的边界正在不断扩展,向内涵更加丰富的“数据治理”转变,不仅涉及到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涉及到产业层面的技术创新、数据竞争、以及国家视角的数据安全、数据主权。她呼吁在当下的环境里讨论数据保护政策的时候,应当是一个多维框架的、多因素互动的一个思维模式,需要更多卷入产业、政府、学术界等多方的互动和讨论,用更开放的视角、更精细化和科学的办法设计更好的政策,从而更强地放大数据保护的正向能力,同时弱化其负面的效果。
该环节的主持人,即斯坦福大学法律、科学与技术项目执行主任Roland Vogl认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长足的影响,它有可能会给我们带来许多的好处,但是同时也可能带来许多可能的伤害,可能是身体的伤害,也可能是对于社会的伤害,对于法律系统的伤害,而且它也挑战了透明度、公平等议题,需要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
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江溯教授就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和道德问题作了主题演讲,指出无人驾驶汽车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问题,包括《道路交通法》上驾驶者的概念、如何确保对乘客隐私的保护、以及事故责任的界定等,需要立法及时作出回应。
来自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Tom Rubin教授就人工智能的公共政策发表了演讲。通过分析几起自动驾驶事故,他认为亚利桑那州政府在自动驾驶汽车路测问题上过于轻率,现在还没有足够的法律来保障无人驾驶的安全问题,政策制定者需要更好地了解技术的使用以及该技术对公众安全的影响。
来自西班牙马德里工业大学的Angel Gomez De Agreda教授则谈到了人工智能在武器中的使用。他认为,绝大部分的技术都是双刃剑,它们可以用在有益的地方,也可能被用于暴力伤害。为了避免对人工智能的非法利用,增进人们对人工智能的信任,必须增加人工智能的透明度,使得人们了解其决策过程和决策理由,并由此作出调整。
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则重申了腾讯董事会主席马化腾在2018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上提到的人工智能的“四可”理念,即未来人工智能是应当做到“可知”、“可控”、“可用”和“可靠”。在本次会议上,他将“四可”翻译为“ARCC”(Available, Reliable, Comprehensible, and Controllable,读作ark),虽然他并不认同人工智能威胁论,但以方舟的寓意来类比伦理对人工智能的重要性非常合适,他同时详细解释了“四可”背后的涵义。司晓谈到,腾讯的愿景是通过“四可”这样的一个道德框架开始,去帮助AI开发者和他们的产品赢得公众的信任。一个新技术的诞生本身无关好坏,但通过伦理法律和各种制度设计确保这些技术能够成为“好的技术”是我们的责任。
该环节的主持人,即美国家庭网络安全研究所创始人与首席执行官Stephen Balkam认为未成年人保护不仅针对未成年人,也包括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政府需要提供相应的监管和支持,包括不断地进行研究,积极地与业界合作,同时也与非政府机构合作,来解决问题并促进技术发展。
英国数字、文化、媒体与体育部网络安全司副总监Orla MacRae介绍了英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保护措施。首先是针对不同的内容,设定不同的标准、不同的年龄限制,一些内容是年满13岁才能观看,一些内容则是年满18岁才能观看;其次,英国政府向相关企业发布了一项行为准则,鼓励互联网公司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增加网站运营的透明度,以协助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谈到了中国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立法中应该特别关注四种关系:监管与技术的关系、收益与成本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管控与疏导的关系。在谈到监管与技术的关系时,他认为法律制定的监管要求仅靠监管部门的行政手段很难落实,必须借助企业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监管目标。未来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必须要有足够的政策和财政激励,让企业能够投入更多资金研发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让使用这些措施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在谈到收益与成本的关系时,王锡锌教授认为,各方当事人要合理分担保护未成年人带来的额外合规成本和技术成本,避免“立法者请客、企业买单”的情形。
来自韩国青少年政策研究院的高级研究员Chang Geun Young介绍了韩国对青少年的保护政策。他认为,未成年保护法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父母应该有责任去了解、决定未成年玩的电子游戏,父母的参与对青少年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腾讯研究院副院长杨乐从母亲、从业者和研究者三重视角就未成年人保护发表了演讲。她重点介绍了腾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主要措施,并认为,大型科技公司应该展现出越来越多的主人翁精神,把“科技向善”精神贯彻到公司产品设计当中,不断探讨如何用技术方式化解数字化给社会带来的问题。最后,在全球数字化和中国城市化背景下,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具有全球共性和中国特性,需要考虑“后喻文化”和移民社会的特性,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协同治理,有责任、有担当、不推卸地参与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来,构建起系统、有效的方案。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业务协调部第三部主任丁华明首先就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进行了讲解。他认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实体经济服务才是本源。在过去几年,区块链技术吸引了社会各界极大的关注,大量的泡沫带来了非理性的繁荣,但是随着泡沫的破灭以及区块链项目的去伪存真,业界对区块链的认识逐步理性、客观和务实。
R3联盟常务董事、亚太总监Carl Wegner则认为,各国目前都只关注本土的平台建设以及监管,这是不好的现象,因为区块链是国际化的系统,一定要关注到国际部分,不同国家之间应该加强监管合作。
北大法学院张平教授就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律困惑提出了几点问题,她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可能使得责任主体分散、监管对象不明,从而无法像如今的法律一样向平台追究责任;同时,区块链技术形成全球统一的技术标准后,可能将带来巨额的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且区块链技术不可以修改的特点将违反GDPR的相关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价监竞争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副处长辛群作为本场主持人,介绍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出台后带来的一系列适用问题。
欧盟驻华代表团一等参赞Johan Vandromme介绍了欧盟对在线市场的监管,认为监管的重点在于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监管者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平台正确使用及保护其所收集的用户信息,同时考虑是否需要给予平台自身的数据法律保护。对此,他认为各国需要探索建立全面的数字平台政策,涵盖公平竞争、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以及平台责任方面的内容。
腾讯研究院秘书长张钦坤博士分享他了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的思考。他认为,该条的制定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在3Q、3B大战等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中,出现了大量的软件干扰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因此该条款主要是禁止软件不正当干扰,保障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该条并未涉及数据抓取这一类不正当竞争问题,但是未来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持续存在。他提到,由于在设立该条款时,立法者和行业专家都觉得这类案件仍处于发展初期,专条不宜对它进行限制,否则可能会限制行业的竞争,所以对数据类的案件还是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的条款,由法院的法官来进行解读和适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宋健就司法实践中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的适用作出了解释。他认为,未来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很难预见将出现哪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说将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条款是一定会适用的。关于兜底条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关系,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将来会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兜底条款的一个指引。同时,他还提到考虑屏蔽视频网站广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应当考虑到我国仍存在大量底端消费者、依靠视频网站提供免费内容的国情。
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认为,互联网条款就是对互联网环境过去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目的是防止一般条款的泛化适用。但互联网条款造成的问题是,它和一般条款形成了“双重兜底”的状况,导致适用的时候产生问题。对没有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用专款的第4款,还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来规制?他认为,探讨互联网专条适用问题时,既要考虑商业模式能否产生排他性权利的问题,也要考虑到如何保障充分竞争以及消费者利益。他认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保障消费者不受损害的法律,而是消费者不受弱化垄断带来的损害。对互联网条款依然要防止它泛化适用,将一些问题留给市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郭雳在闭幕致辞中表示,网络的力量塑造了这个论坛的品牌,并不断地给这个系列论坛以生命和价值。各方持续不断的,有效的合作,才让这个论坛更加完善。
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在闭幕致辞中表示,这个论坛的话题从版权、反垄断等法律话题,逐步扩展到了新经济、新动能等领域,包括人工智能的话题。因为互联网行业变化太快,每个身处其中的人都不断被推着去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