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牵动人心的章莹颖案,近日再度引发了公众讨论:嫌犯克里斯滕森在“承认”杀害章莹颖的同时,又“否认”自己有罪。而按照美国法律,单纯口供不可用作定罪,于是检方仍然需要去搜集证据,把这个已经拖了两年的案子再拖下去。

克里斯滕森为何有此匪夷所思的操作?他赌的就是检方找不到证据而主动提出辩诉交易,这样自己便可托出早已藏好的关键证据,换一个美滋滋的减刑;否则,案子再拖下去,美国纳税人又要指责检方“靡费公帑”了。

在现代社会,我们已经不可能见到《三国演义》中的经典桥段了:“(庞统)随即唤公吏,将百余日所积公务,都取来剖断。吏皆纷然赍抱案卷上厅,诉词被告人等环跪阶下。统手中批判,口中发落,耳内听词,曲直分明,并无分毫差错。民皆叩首拜伏。”纠纷发生的环境,复杂程度已非故事可比;而法律工作者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也不再是“曲直分明”可简单概括的了。

在《数字正义》一书中,笔者伊森·凯什——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创始人和世界范围内领军人物——再次重申了纠纷解决三角:专业、信
任、方便快捷。他同时指出,诞生于中世纪、成型于近代的传统法院虽在专业度、可信度上无可挑剔,但在方便快捷一项上,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其结果就是,如今每天发生的成千上万件纠纷中,有一小部分会进入媒体视野,更小一部分会进入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大多数会以调解而非判决收场,以至于许多涉嫌犯罪的严重问题,都并不会被提起公诉——尤其在数字领域。

如果说法院结构森严、法律知识复杂、诉讼成本高昂成了阻挡大多数人提起诉讼的“守门人”(见卡夫卡小说《审判》),那么在数字时代,科学技术本身又成了另一道高墙。从前消费者调侃说“买点油,买点粮,买点豆腐,都要成为专家”,但您若是买个手机、买个软件遇到问题呢?

并不是没人遇到过。在曾经轰动一时的三星Note7 爆炸案中,检测电话和移动通信设备质量的专业机构“泰尔实验室”是受央视之托,才捏着鼻子为个人提供了检测服务。更多案例表明,通常情况下,泰尔实验室拒绝为个人出具权威的检测报告;而缺乏这样的检测报告,向法院提交证据”便无从谈起。

而对于软件,我们非常清楚,没几个人会去阅读每个软件动辄长达3 万字的用户服务条款——我们通常为了使用就火速打钩了。用户条款里埋了多少雷、挖了多少坑,真到出现纠纷那一天,消费者才会有苦说不出。至于更常见的数据错误、隐私泄露和无处不在的bug,以及这些问题导致的损失,又有几名消费者能有理有据地提起诉讼,而又有多少法官可以快速解决呢?

实际上,大多数此类诉讼以耗资甚巨、收效甚微收场,更别提对当事人生活节奏和心理状态无形的影响。以至于在数字领域的纠纷,极少有消费者会选择诉诸法律。那么,这些纠纷本身造成了多大问题呢?我们用最功利的角度看,不考虑个人得失,从整个社会而言,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曾表示:软件错误每年造成595 亿美元经济损失,且这个数字毫无疑问地不断增长。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估算发生在2002 年,彼时的数字经济规模与今日又何止百倍之差?

互联网诞生之初,被先贤们寄托了太多美好愿望,认为其可供解决现实世界中诸多问题。目前看来,当初的愿景未免太过乐观:互联网本身就已经成了当今世界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与经济学中“公平”与“效率”的两难困境一样,在法律中,程序正义同样必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数字时代,法律真的是少数人的特权吗?如果多数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无法接近程序正义,无法通过法律实现正义,那么这
样的“正义”还是正义吗?我们没理由要求互联网“停下来”,实际上互联网和其他科技带给人类的好处太多,以至于我们常常忽视其引发的些微矛盾——系统性的反思和纠错在数字领域极为罕见,更多问题,哪怕再大的问题,往往被作为孤立事件处理。

这其实就像工业革命引发的环境问题一样。因为机器和化石燃料是那样大幅度地改善了我们的生活,环保问题在数百年间都只被当作“小事儿”——其实如今仍然不把环保问题当事儿的地区也远非少数。然而,正如工业最先进的地区最先开始回头整治环境,互联网最先进的地区——中国和美国,也已经开始反思“数字正义”。那么,数字正义也要像环境保护一样,由政府强制推行、开展吗?

恐怕不。和工业时代不同,数字时代年头短、积累少,数字时代的领军者也就是“科技巨头”们,不但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尤其用户和数
据),也垄断着相关的知识,这就令政府及其他机构“深入腹地”的尝试屡屡无功而返——政府不但缺乏合理手段监督、规制科技企业的行为,
甚至连让几位跨国巨头“乖乖纳税”都做不到。但科技巨头引发的纠纷已经不止于科技本身。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变成基础设施,物联网
大行其道,线上场景与线下场景界限变得模糊,科技开始“无处不在”。

在交通领域,自动驾驶(现在仅仅是巡航)已经引发数次车辆“暴走”。如果将来大规模自动汽车失控或被入侵,危害可想而知。在医疗领域,远程医疗已悄然抬头,数字化的医患信息系统也早已上线。根据美国的经验,线上医疗数据的错误率高得惊人,其中不乏将prostate(前列腺)拼写成prostitute(妓女)的可笑问题,重复用药以及记错、记漏过敏源的严重问题更是屡见不鲜,但医疗又如何容得下马虎?别说大规模的错误或恶意篡改,个别一起医疗事故就可以忽视吗?

而当物联网和机器人广泛应用于勘探、物流、施工、市政、保卫等场景,一旦科技公司们提供的软硬件出了问题或被别有用心者找到了问题,所引发的危害更是难以估量。政府不会坐视这样天大的漏洞摆在眼前才开始处理,因此围绕科技公司的争议,近年来屡屡被有意摆到风口浪尖:Google 因为隐私问题被打得焦头烂额,Facebook 因剑桥事件陷入政治丑闻,微软的人工智能“Tay”化身民粹粗口,就连Twitter 这种“没那么巨头”的网站也被迫花费大量资源整治网络暴力、骚扰问题,但收效甚微。

为什么会这样?哪个行业都存在隐患,哪个企业家也不天生是善人或恶人,为什么数字与科技要遭受格外对待?究其就里,互联网企业的好,也正是它的不好:我们说互联网企业从1 到100 容易,说它边际成本增长很慢,也意味着其错漏同样容易传播和复制。这样,一个数字的错误不仅危害个人,更会干扰研究、分析和决策。而在另外一方面, 科技公司的专利寿命虽短( 几年内就往往出现替代品),产权意识却尤为强烈。企业提供的算法当然不一定是100%正确的,即便正确,也不会是100% 开源的;即便开源,其用户也不可能100% 检查其完整的代码——这在现实中意味着,许多用户身边环绕着自己完全无法信任的数字产品。当发生纠纷时,即使这些用户是不是C 端而是B 端乃至G 端,也往往是晕头转向的。

那么,能不能像做审计一样,反复对数字内容进行跟踪检查,避免传播复制过程中的错漏呢?当然可以,实际上基于算法的纠错早已被各种机构应用,但这往往导致形式重于实质。举例来说,维基百科要求其内容可验证(有出处),那么如果该出处本身就是错误的,无论怎样用算法反复检查,错误的内容都不会被纠正——已故著名作家菲利普·罗斯就遭遇过这样的问题,他想在维基提交自己书籍的勘误,却不被维基采纳。

但问题在于,维基的线上内容比线下印成纸书的内容更易被检索、被阅读、被引用、被传播,线上错误引发的危害非线下可比。匹夫无罪怀璧
其罪,正如造谣、威胁、污言秽语的是网民而非社交网络,制假售假的是商家而非电商平台,写下错误的是创造者而非传播者——经过多年发展,科技公司背上的这些责任已经去不掉了。——因为他们获得了太多权利,就有必要承担更多义务。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当科技公司掌握数字时代一扇扇大门的钥匙,清扫门庭的任务也就必须由他们完成。如果用罗尔斯《正义论》的观点来概括,科技公司就是数字时代的“自然贵族”,而这些贵族有必要为了社会福祉而付出牺牲,“同意放弃那些不能有助于每个人的期望的利益”。

科技公司也并不全然是被迫的,很大程度上他们也是自愿。ebay 成立早期没有客服,所有纠纷交由买家卖家自己解决,但很快意识到这样无助平台发展;Steam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做差评筛查,直到这些差评确实影响了游戏销售;网络竞技游戏早先没有举报和小黑屋,直到外挂和人渣毁了普通玩家的游戏体验。

因此我们能看到,亚马逊上线了细致的算法,假如一个用户购买的商品不太贵,该用户又是常客且信用良好,他就可以在无审查的情况下实现
退款或换货;阿里巴巴安排了买家卖家互相评级的制度,为了不影响双方的信誉,绝大多数纠纷无需客服介入就可解决;腾讯设置了种类繁多的防沉迷机制,在愤怒的家长打上门来之前就把孩子“还给他们”。我们可以看到,在解决自己造成的问题方面,科技公司虽然起步较晚,但表现出来的结果却比外部介入造成的结果(往往是灾难性的)要好。毋宁说,为了避免在如此专业问题上的“外行领导内行”乃至纠纷发生时的“外行裁决内行”,科技公司势必要先发于人。而且,当人们习惯了在线医生、法律援助、移动支付、电商客服,习惯了在线上解决乃至预防纠纷,就会震惊于传统解决方式的效率之低、体验之差。

更关键的是,若非如此,那些老年人、低收入群体、单亲家庭、残疾人、非城市居民,又或者大公司面前的一个个普通消费者,又该怎样跨过数字鸿沟,享受科技带来的福利提升呢?当IRS 顽固地拒绝用app 简化纳税流程时,科技公司能做的,就是比他们更可靠、更亲民。

关于数字时代的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尤其科技公司自己该做的、能做的,法律代码化(code is the law)、程序代码化(code is the process)的问题,《数字正义》一书有更多详细的探索。我想,这部书不仅可以成为政府升级电子政务的指导之作,也引领着科技公司,尤其科技巨头们在当今时代的前进方向。

毕竟,在实现正义时,第一原则公平优于第二原则效率。如果我们总是期待政府介入科技纠纷,恐怕只会二者尽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