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朱开鑫 腾讯研究院博士后

2020年伊始的全球新冠疫情,虽然给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但也为我们思考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动态提供了抗疫背景下的特殊视角。一方面,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充分诠释了科技向善的力量,同时各国也在不断反思如何更好的平衡新技术应用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在疫情下获得了新的激发和释放,电子商务、数字内容等产业实现了快速增长。但与之相伴的是,互联网生态治理形势日益严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不断出现,如何在促进产业发展的同时构建良好的网络生态同样值得我们深入关注。

通过对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的深入观察和分析,提出契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寻求互联网治理的科学之道,值得每一位网络法研究者持续思考和不断探索。回望2020年第一季度全球互联网法律政策的发展走向,我们可以得出各国互联网领域的相关政策立法主要涉及新技术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生态治理以及人工智能发展等五大领域。我们在深入剖析各国互联网法律政策制定内在动因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以下五大观察趋势。

第一,新技术的规范需要多维度的价值考虑,给技术和产业预留发展空间尤为重要。在3月份发布的《关于新冠疫情下数据处理的声明》中,欧盟指出数据保护规则不应成为推进新冠疫情防控技术研发的障碍,但个人数据权益即使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也需要得到妥当维护;早在2月份发布的《欧洲数据战略》中,欧盟便充分展现了在数据领域构建单一市场的决心,并力图克服成员国内部市场的分散引发的数据资源难以整合的问题。1月份,美国在5G和自动驾驶技术领域分别出台了相关政策法案。在5G领域,美国一方面明确政策的制定应当保障美国国家安全,另一反面强调需要保证自身在5G技术领域的国际领导地位。在自动驾驶领域,美国延续对于新技术应用的一贯轻监管策略,立足于对本国自动驾驶产业的扶持保护。任何对于新技术的规制都不应成为影响新技术发展的障碍,美欧针对新技术采取的规范举措,或基于国家安全、或基于国际竞争,或基于公民权利保护,又或基于内部市场整合的考虑。但各国都意识到上述核心利益关切,需要在给予新技术及相关产业足够的发展空间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

第二,个人信息保护适用规则不断细化,但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仍将是各国未来的立法趋势。今年1到3月份,我国在个人信息“告知同意”规则领域、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领域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领域分别出台了新的适用标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于2月份发布了《2019年隐私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报告》,在梳理了美国2019年六大隐私保护问题的同时,呼吁建立全面的隐私和数据安全法律。英国信息委员会在1月份出台了《适龄设计规则》,明确了网络服务商对于儿童在线隐私保护的具体行为标准。英国在正式脱欧后,将面临如何制定本国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法、是否采纳GDPR等一系列问题。按照去年12月份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国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将会在今年制定。虽然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各国立法传统存在差异,但如何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灵活审慎的规则设计,促进技术发展、增进社会福祉,是各国都需要思考和坚持的方向。

第三,新技术发展带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平台治理规则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当下各国的共识,中、美于1月份签订《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对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便是典型体现。平台作为治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有力抓手,被各国所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进步,在线直播和短视频行业迅猛发展,未经授权的游戏直播和短视频侵权问题成为困扰游戏产业发展的痛点。2月份,我国法院做出MOBA类游戏构成类电作品的首例判决,明确短视频平台应当加大侵权游戏短视频的治理力度。同月,美国参议院召开了《数字千年版权法》现代化改革听证会,反思新技术发展给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判定规则带来的挑战。当下,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侵权形势的变化,加速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治理规则的现代化进程对各国来说都迫在眉睫。

第四,净化在线内容生态、打击网络黑灰产,需要不断探索公、私结合的治理路径。“守正、创新”是网络生态治理坚持的方向,今年一季度我国相关部委在网络综艺节目规范和互联网广告治理领域分别出台了最新的规定和指南,不断净化在线内容生态。3月份,法院系统针对网络聚焦爬虫不正当竞争案件和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侵权案做出明确裁决,强化对网络黑灰产业的打击力度,规范互联网从业秩序。同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莱西法院裁定的“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做出回顾,支持微信群主依法行使管理职责,推进互联网群组自律自治规则的完善。网络生态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不断探寻公、私结合的治理之道,一方面应当依靠行政和司法机构明确方向、规制乱象,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探索如何激发广大网民进行自治自律的规则和路径。

第五,欧美对于人工智能技术表面呈现出的强、弱监管差异,实则是基于产业发展状况的自利选择。1月份,美国白宫发布《人工智能应用监管指南备忘录(草案)》,强调对于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实施包容审慎、适度弹性的监管模式。2月份,欧盟发布的《人工智能白皮书》则强调对人工智能实施重点监管、全面监管、分类监管、长臂管辖的强监管策略。在全球“技术主权”竞争日益突出的背景下,美欧因人工智能发展状况的不同而采取了不同的监管策略,但最终都是为了促进自身技术产业的发展与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同时期,我国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的第一案“腾讯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案”宣判,认定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的文章构成文字作品,并属于原告的法人作品。此判决意义重大,为我国人工智能内容创作产业明确了新的稳定保护预期,并将进一步激励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发展。

 

一、新技术规范:规则的制定需要为新技术与产业的发展预留足够空间

2020年第一季度,新技术规范问题涉及位置数据技术抗疫应用、大数据战略发展、5G技术安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等前沿领域。

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各国积极探索数据技术在防控疫情和公民隐私保护间的平衡治理之道。2020年3月19日,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发布《关于新冠疫情下数据处理的声明》,指出数据保护规则不应成为推进新冠疫情防控技术研发的障碍,但个人数据权益即使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也需要得到妥当维护。[1]位置数据分析技术在疫情防控中将发挥愈发重要的作用,只要相关技术符合现行规则的要求并被妥善协调,就可以在时机成熟的时候逐渐替代强制隔离等管控措施 

欧盟致力于建构单一数据市场,将自身打造成大数据赋能社会的典范和领导者。2020年2月19日,欧盟发布了《欧洲数据战略》,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投资方案,力图达到数据赋能社会发展和公民福祉的目的,展示了欧盟建设一个有吸引力、安全可靠、具有活力的单一数据经济市场的决心。[2]《欧盟数据战略》作为构建“欧盟单一数据市场”的宣言书,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原则性,仍需要后续具体配套制度和措施的跟进,其现实效果也仍有待观察。

美、欧在5G安全问题上保持高度关切,并探索实行不同的规范路径。美国和欧盟于2020年1月8日和2020年1月29日相继出台了5G领域的法案政策,美国侧重于促进本国5G技术的发展和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并强化对5G国家安全的风险评估。[3]欧盟相对更加务实,其基本思路是对现有5G技术应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安全认定标准和机制,进而维护各成员国的网络安全和公众隐私,并不断促进5G技术在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速自动驾驶技术的落地,美国强调提升技术的安全性与公众对自动驾驶技术的信任。2020年1月8日,美国交通部发布《确保美国在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自动驾驶汽车4.0》,延续了轻监管的政策,坚持灵活、技术中立的思想,希望保持在自动驾驶领域的技术优势。[4]4.0政策提出政府在支持自动驾驶的发展中需要遵循的保护用户和社区、促成高效市场、推动协调工作三项基本原则,为自动驾驶技术和产业营造宽松的创新发展环境。

 

二、个人信息保护:整体、统一立法仍将是各国未来立法趋势

2020年第一季度,全球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涉及“告知同意规则”细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新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儿童在线隐私保护、美国隐私执法趋势回顾等多个前沿领域。

 “告知同意规则”细化标准发布,与现行法的衔接适用仍有待观察。2020年1月20日,全国信标委发布《个人信息告知同意指南》(征求意见稿),为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告知的内容、结构及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方式提供细化指导。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告知同意指南”如何与《网络安全法》衔接,通过国家标准规定免于告知同意情形是否具有合法性。 

个人金融信息领域新技术规范出台,强化数据分类、分级、全周期保护。202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围绕“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两个维度,结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对个人金融信息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删除、销毁提出了细致要求。作为行业推荐性标准,该规范虽不具法律强制效力,但仍对金融机构具有重要的参照和指导作用。

个人信息安全新版国家标准出台,聚焦新技术应用下的个人信息保护。2020年3月6日,新版《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发布,增加了个人信息新类型与新技术场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等内容。个人信息保护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变化,在不同场景下具有不同的要求,新版标准为我国出台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进行了铺垫。

英国《适龄设计规则》发布,各国加快儿童在线隐私保护进程。从世界范围看,加强儿童在线隐私保护已成为各国立法的趋势。2020年1月21日,英国信息委员会发布了最终版本的《适龄设计规则》(Age Appropriate Design Code),包含15项网络服务商应遵守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标准。[5]所有向儿童提供在线服务或者收集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和提供者都需遵循此项规则。

美国FTC发布“2019年度执法报告”,加强执法的同时呼吁推进整体立法。2020年2月25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了《2019年隐私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报告》,涉及侵犯消费者隐私、数据安全与身份盗窃、信用报告和金融隐私、国际执法、儿童隐私、禁止致电(防骚扰)六大方面。[6]2019年,FTC多次在国会呼吁尽快建立全面的隐私和数据安全法律,而其历年的监管与实践将是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 网络知识产权:平台知识产权治理规则现代化进程亟需加快

2020年第一季度,全球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涉及中美贸易协议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网络音乐版权授权、游戏动态画面属性认定、在线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现代化等多个前沿领域。

中美签署《政府经济贸易协议》,提高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要求。2020年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在签署《经济贸易协议》,特别强调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对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治理产生重要影响。网络版权与商标侵权是中美两国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两国的电商平台治理同样道阻且长。《协议》强化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保护,符合中国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改革方向。

网红歌手音乐版权纠纷惹争议,数字音乐版权授权规范仍有待加强。《野狼Disco》近期的相关版权争议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该案的关键在于争议双方对授权合约版本、授权条款覆盖范围的理解不一致。在音乐授权合约中,授权渠道、地域、期限、权利类型、使用方式、使用终端,以及是否可以转授权、维权等内容,均是应被特别关注的事项。音乐版权的授权在合同中往往会有诸多限制,获权使用、依约使用,尊重创作者心血,音乐才能真正迸发活力。

MOBA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使用游戏作品制作短视频需获授权。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就《王者荣耀》短视频侵权一案做出判决,这是国内首例MOBA类游戏(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连续画面构成类电作品的判决。近年来,直播和短视频产业发展迅猛,但未经授权利用他人作品实现流量收割的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阻碍行业良性发展。法院结合网络游戏的整体视听效果对游戏画面进行认定保护的做法,无疑将传递给游戏创作者更多信心,保障游戏产业的长远发展。

《数字千年版权法》修订提上议程,平台责任现代化引发关注。2020年2月11号,美国参议院围绕《数字千年版权法》现代化议题召开听证会,共同讨论新技术发展背景下平台知识产权治理规则问题。[7]近年来,世界各国纷纷针对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展开修法。如何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侵权形势的变化,为网络平台配置科学的责任规则,切实保障包括版权人在内的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对各国来说仍旧任重道远。

 

四、网络生态治理:积极探索公、私结合的互联网生态治理之道

2020年第一季度,网络生态治理问题涉及网络综艺节目监管、网络黑灰产打击、网络广告产业规范、互联网群组自律自治等多个前沿领域。

守正、融合、原创是网络内容规范的基础,而“台网统一”是网络视听监管规范的未来趋势。网络综艺节目凭借互动性强、内容丰富得以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价值扭曲、格调低下、语言失范等问题。2020年2月21日,《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发布,将削减网络综艺的尺度红利,有利于网络综艺的优质化发展,促使网络综艺制作方转向作品的内容升级和价值回归。

加强网络黑灰产的打击力度,已经成为当下互联网治理的关键一环。2020年3月,网络聚焦爬虫不正当竞争案和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侵权案的判决相继出台,表明随着社会对网络黑灰产认知的深化,在技术对抗之外拉紧黑灰产治理的法律缰绳,及时制止打击黑灰产违法行为,提高黑灰产从业者违法成本,才能真正有效遏制网络黑灰产的野蛮生长,守护网络空间生态的净土。

科学界定互联网广告领域各方主体责任,应当合理平衡消费者利益保护与广告产业健康发展。互联网广告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更迭,使得其与传统广告存在较大区别,对于互联网广告的治理,也从最初参照传统媒体广告发展成为单独治理模式。2020年3月18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发布,启示我们对互联网广告的治理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并具备全局性和前瞻性。

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创新与发展,需要全社会主体间的协同联动,需要广大网民的自治自律。202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微信群主踢群”第一案做出回顾,对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网络群组自治规则表示肯定。司法裁决认可群主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对网民自律自治给予充分尊重,有助于推进网络社会共治,对完善和优化网络生态、推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

 

五、人工智能发展:治理模式的选择需要依据产业发展的实际

2020年第一季度,全球人工智能发展问题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物属性认定、美国人工智能监管新规则、欧盟人工智能监管新动向、宗教人工智能价值框架等多个前沿领域。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及权利归属认定,直接关涉人工智能内容创作产业的长远发展。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完成的文章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文字作品,并作为法人作品归属原告所有。本案作为我国人工智能写作领域的第一案,不仅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的方向,也为人工智能内容创作产业带来了新的保护预期,并将进一步激励其创新发展。

美国在AI领域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态度,认为适度的、弹性的监管框架是确保AI创新力和竞争力的关键。2020年1月7日,美国白宫发布《人工智能应用监管指南备忘录(草案)》,用于指导联邦各部门制定针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监管和非监管规则,并将研究对象限定在联邦政府以外开发和使用的AI技术和“弱”AI技术之上。[8]《指南》被认为是美国第一份在AI技术监管领域具有实际约束力的文件,将对美国未来人工智能的监管产生示范作用和引导作用。

欧盟的人工智能政策将从伦理转向监管,相关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或将受到影响。2020年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人工智能白皮书——追求卓越和信任的欧洲方案》(White Paper: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A European Approach to Excellence and Trust),强调对人工智能的分类监管、重点监管、长臂管辖、全面监管。数字时代,全球“技术主权”竞争趋于激烈,监管政策是重要的工具。[9]美欧因产业发展状况不同的采取不同的AI监管策略,但殊途同归,最终都是为了打造技术和产业竞争力。

教会、科技公司与国际组织合作推进人工智能伦理框架领域的新探索。日前,在梵蒂冈宗座生命科学院主办的人工智能伦理会议上,梵蒂冈宗座生命科学院、微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共同签署了“人工智能伦理罗马宣言”,呼吁在人工智能系统设计之初就嵌入算法伦理,开发更加安全可信的人工智能。在人工智能问题上达成普遍的伦理范式存在困难,但是基于共同的利益目标,总有办法将许多不同的观点结合在一起。[10]

 

参考资料:

[1] https://www.insideprivacy.com/covid-19/edpb-chair-issues-statement-on-data-protection-and-covid-19/

[2] https://ec.europa.eu/info/strategy/priorities-2019-2024/europe-fit-digital-age/european-data-strategy_en.

[3] https://energycommerce.house.gov/newsroom/press-releases/pallone-doyle-on-house-passage-of-bipartisan-5g-security-bills.

[4] Ensuring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utomated Vehicle Technologies: Automated Vehicles 4.0, https://www.transportation.gov/sites/dot.gov/files/docs/policy-initiatives/automated-vehicles/360956/ensuringamericanleadershipav4.pdf

[5] https://ico.org.uk/about-the-ico/news-and-events/news-and-blogs/2020/01/ico-publishes-code-of-practice-to-protect-children-s-privacy-online/.

[6] https://www.ftc.gov/news-events/blogs/business-blog/2020/02/ftcs-privacy-data-security-update-2019-how-you-can-use-it

[7] https://www.judiciary.senate.gov/meetings/the-digital-millennium-copyright-act-at-22-what-is-it-why-it-was-enacted-and-where-are-we-now.

[8] https://www.insidetechmedia.com/2020/01/14/ai-update-white-house-issues-10-principles-for-artificial-intelligence-regulation/

[9] https://ec.europa.eu/info/publications/white-paper-artificial-intelligence-european-approach-excellence-and-trust_en

[10]http://www.academyforlife.va/content/dam/pav/documenti%20pdf/2020/CALL%2028%20febbraio/AI%20Rome%20Call%20x%20firma_DEF_DEF_.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