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陆诗雨 腾讯研究院研究员

 

……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儿童权利公约》

移动技术的兴起,让更大范围的儿童走进数字世界。「儿童在数字媒体和信息通讯技术使用上的权利有哪些?边界在哪里?」是一个未被定义且亟待解答的问题。

 

儿童是享受权利的主体

正式把儿童作为一个主体看待,强调他们和任何年龄的人一样享有同等的基本权利,要追溯到1989年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它是历史上获得最广泛认可的条约,目前有193个缔约国。我国于1990年签署了《公约》,开始履行其所规定的各项保障儿童权利的责任。这是第一次全社会开始改变看待儿童的方式,儿童不再被视为任何人的归属品,甚至包括其父母在内。《公约》赋予儿童了数十项权利,通常将之概括为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及参与权四大类[1]。

 

儿童权利的本地化实践

我国先后发布了三个推动儿童权利保护的国家行动计划,分别是《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纲要》要求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重视、吸收儿童意见。
各级政府部门要站在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的战略高度,始终把儿童参与理念贯穿儿童工作的全过程,努力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促进儿童参与。这是在我国儿童发展的重要政策和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儿童参与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儿童工作的重要原则。

在具体的法律政策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都明确了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数字时代的儿童权利」与「儿童数字权利」

移动技术的兴起,让更大范围的儿童走进了数字世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告《2017年世界儿童状况:数字时代的儿童》[2]显示,全球互联网用户中三分之一是儿童。在一项针对我国儿童互联网接触的调查中显示,75.9%的中小学生有专用的手机,52.7%的中小学生有自己的电脑,85.5%的中小学生有QQ号,70.9%的中小学生有微信[3]。

探讨儿童的数字生活、数字融入,是一个有实际紧迫性的问题。但在此之前,本文主张在「数字时代的儿童权利」与「儿童数字权利」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上做一点辨析。

首先是「数字时代的儿童权利」。在数字时代的大背景下,信息技术给儿童成长、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2017年世界儿童状况:数字时代的儿童》报告深度研究了数字鸿沟问题,以期帮助打破贫困的代际传递。但是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也存在其不可否认的阴暗面,比如网络欺凌、网络儿童性侵、暗网交易以及为贩卖儿童等涉童违法活动提供便利和掩护的电子货币等等。探讨「数字时代的儿童权利」是以数字时代为背景,将《儿童权利公约》所划定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及参与权等四个类别为框架和线索,涉及儿童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各项儿童权利在线上的表现形式。

相较之下,「儿童数字权利」则是一个更加狭义,且更少被专门研究的领域。那就是儿童在数字媒体和信息通讯技术使用上的权利有哪些?边界在哪里?这个问题虽没有「数字时代的儿童权利」宏大,但是对个人、家庭、互联网企业来讲,却也颇具操作意义。举例来讲,笔者经常被问到「儿童有没有玩网络游戏的权利」,我们的第一反应肯定是「有」,但是也知道这应该是有限度、有条件的权利。对这些直接与数字产品使用相关的儿童权利应有一个更加精确的定义和边界,这背后有着十分迫切、实际的需求。

 

儿童的数字权利是什么?

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之下,儿童权利面临在新的环境中如何勾勒自身的边界——「儿童的数字权利」是什么?包含什么?不包含什么?现存的公文或法规政策都没有明确定义。

针对一般人群的「数字权利」意指个人合法使用计算机的权限,包含所有的电子仪器或是沟通网络,也包含隐私权、信息/言论自由权等现存权利在数字环境中的应用。但是儿童因其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针对他们的「数字权利」需要更加细化的厘定。

与儿童数字权利比较接近,且具备参考意义的是《公约》中儿童参与权的提出——儿童被视为其自身发展的主动者,并重视和培养儿童能力。包括「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等等。

在我国2010年出台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也有对儿童权利有非常动人的一段阐释:「以平等的姿态与儿童相处;学会倾听儿童的意见和感受,学会尊重、欣赏、认同和分享儿童的想法;与儿童共同协商规划未来,并尊重和鼓励儿童进行自主选择;尊重儿童对自身的未来规划与发展意愿。」

由此,笔者认为「保障儿童平等享有数字媒体和信息通讯技术的权利」是儿童数字权利的基础,「保护儿童不因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而在使用数字产品时受到伤害」是儿童数字权利的核心。而在定义儿童数字权利之前还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充分理解、尊重不同类型儿童在不同阶段的特点与能力」,这是细化儿童数字权利的重点。不同的互联网产品对儿童的影响差异很大,「明确不同类型的数字产品对不同儿童的适用边界」,这是细化儿童数字权利的路径。

 

儿童数字权利实践的两难:「使用权」VS「受保护权」

早在1996 年,《基督教科学箴言报》 有一篇有关法院判决《传播内容净化法》违宪的文章中讲到「从电影到音乐,再到电脑游戏,儿童正经受着密集的审查和控制波——V芯片,过滤软件,分级系统……但是,年轻一代享有道德权利去接触媒介和文化的机制与内容……这是他们获得现代文化的方式。在下个千年,这一方式肯定会被定义为获取信息的能力。[4]

已经迈入作者所言的千年19个年头,儿童通过网络获取各种内容的能力依旧面临两难的处境。

一方面,儿童的成长环境已经全面数字化,小到家庭生活中不计其数的数字化工具,大到校园或社区中大量的数字设施,大多数儿童在很小的年龄就学会了如何使用这些数字产品,他们也被家长、老师、同辈鼓励善用数字产品以提高自己在认知提升、学业发展上的能力。互联网不仅是儿童获取信息、表达观点重要渠道,而且是儿童参与某些社会活动的「必经之路」,比如北京一所中学的暑假作业就是要求学生通过网络问卷进行社会调查并进行数据分析。所以「平等使用数字媒体和信息通信技术」是儿童在成长之路上理应享有的权利。

但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也给儿童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比如儿童的隐私权可能会受到威胁;他 们会接触到少儿不宜的内容;甚至沦为网络性犯罪、骚扰和霸凌的受害者。基于此,给予儿童「受保护的权利」也至关重要——保护其不因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而在使用数字媒体和信息通讯技术上受到伤害。

总结来讲,儿童「平等使用数字媒体和信息通信技术的权利」与其「应受到保护,免受数字伤害的权利」之间存在模糊地带与紧张关系。

想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易事,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高估与低估儿童能力都会剥夺儿童数字权利

儿童在其成长发育的不同阶段,其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在变化中发展。这就需要非常了解一个小生命从婴儿、幼儿、儿童到青少年各个阶段的特点,甚至还要做更加细致的分类,比如trouble 2或者青春叛逆期等等。针对不同时期的特点,明确儿童拥有的「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儿童在该阶段应享有的「权利」。

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笼统地「儿童」当作一个静态的整体来看待,制定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其数字行为,一个可能的后果就是「造成/加剧与儿童之间的紧张关系」。

如果低估了儿童在某个阶段的能力,一味强调限制与保护,剥夺了其创造与满足的需要,儿童会自然将自身处境与不受行为限制的成年人进行对比,增加其权利的「被剥夺感」,与监护人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张。

如果高估了儿童的能力,在他们应当受到某种限制时放任自流,比如在还没有形成「自控力」的幼儿阶段,放任其不受限制地使用电子设备,儿童无法理性地选择合理的时间与适合的内容,造成过度使用或使用不当,这很有可能遭到监护人的强烈反对,甚至在之后的时间里完全禁止儿童接触电子设备,初涉数字世界的儿童尝到「甜头」自然会反抗,同样也会带来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无论低估还是高估儿童在某一阶段「真实」的能力,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在数字环境中培养儿童「抵御数字风险能力」才是治本

儿童使用不同类型的数字产品的经验,能逐渐培养其「抵御数字风险」的能力。归根到底,一个小生命逐渐长大成人,最终是要成为一个「成年人」,拥有成年人的心智与体魄,那么从教育的角度出发,也应当给予儿童接触不同类型数字产品的机会,并适时给予合理、有效的引导,培养其主动对抗各种数字风险的能力,比如一个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孩子在面对网络霸凌时能更沉着冷静地应对,一个判断、决策能力更强的孩子在面对网络犯罪时能更快速、有效地向其他人发出信号,一个自制能力更强的孩子在面对形形色色的互联网产品时能更加合理地支配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培养这些能力,单靠耳提面命的教导,或停留于教科书一般的指导往往效果较差,引导儿童在数字世界中探索并培养自身的能力,才是「治本」的解决方法。家长、教师甚至互联网产品的提供方可以用自己擅长的方法赋能于儿童。举例来讲,2018年4月,FOSI(国际家庭在线安全协会, Family Online Safety Institute)发布了成为优秀的数字时代家长的十大指南,它包含「如何柔性管理儿童的屏幕时间」「给孩子手机前约法三章的模板」等等,表述简单且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再比如索尼、微软、Valve、任天堂、动视、腾讯等互联网公司都有探索设计应用于儿童、家长和教师端的「保护系统」,包括网络游戏时长、时段的限制、内容过滤、消费控制、社交限制、游戏记录汇报等等,巧用这些公司的「保护系统」也可以成为赋能儿童之路上的保护伞。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Fosi拿来即用的「模版」还是各厂家不同类型的「保护/监控系统」,都只能是辅助工具,不能成为儿童抵御数字风险的根本性的解决方法。培养儿童自身逐渐具备是非判别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自控能力等能长效作用于其成长的核心能力,是解决问题的核心。但是儿童能力的培养绝非一日之功,更需要耐心和技巧,善用儿童喜闻乐见的方式去培养需要创造力和艺术性。其中一种可能的路径就是利用好每一次与数字产品亲密接触的机会,在充分享受它所带来便利、欢愉的同时,引导孩子自己做出正确的选择。这个过程很难有简单、直白的指导方案,因为它牵涉到不同儿童的个性和发展阶段,需要成年人付出很大的耐心与细心去耕耘。

 

儿童数字权利保护还需要关照多方利益

保护儿童数字权利,需要在儿童所面对的真实的数字环境有付诸实践。互联网的公开性使得儿童无法永远生活在成年人精心搭建的「数字温室」中,他们往往需要面对一个超出其生理、心智掌控程度的复杂的虚拟世界。比如,儿童面临网络霸凌与言语侮辱,对其身心发育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但是我们无法事先预判风险,并剥夺其他人发表评论的权利。

再比如,一些在线学习网站为了保障儿童在购买课程后享有约定的权利(如保障课程时长、课程质量、教师言语规范等)选择全程对上课儿童进行录像。这对儿童个人的隐私权是很大的挑战,但是它的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儿童享有产品约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两种权利之间出现交叠、冲突的情况。

其他权利与儿童「受保护」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常有发生,模糊地带的研究跟上,也需要在提出具体主张时深入了解发生冲突的实际语境,充分理解现实情况,关照多方利益需求。

 

结  语

数字权利不是一个新话题,把儿童作为权利主体也并非一个时髦的视角。但是通过研究儿童数字权利(目前并没有明确、公认的定义),特别是对不同类型儿童在不同阶段的特点与能力有更科学的认知,进而明确不同类型的数字产品对不同儿童的适用边界,这无论是对个人与家庭,还是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具有现实的操作意义。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https://www.un.org/chinese/children/issue/crc.shtml
[2]《2017年世界儿童状况:数字时代的儿童》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互联网和数字技术如何给儿童的学习、福祉和社会关系带来帮助和阻碍的研究,是本文的重要参考资料,下载链接为https://www.unicef.org/chinese/sowc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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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elsie L. Decision sharpens, but doesn’tsettle, dispute over free speech versus smut in cyberspace. Christian ScienceMonitor [serial online]. June 14, 1996:1. Available from: Newspaper Source,Ipswich, MA. Accessed May 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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